在众多的地方志中,大多有一些关于地方官上任伊始“禁淫祀、崇礼教”的记载。依照《礼记·曲礼》的说法是“非其所祭而祭之,名曰淫祀,淫祀无福”,简单地说,“淫祀”也就是不合法度的、身分不当的祭祀。事实上,祭祀是不是合规矩是随判断的标准而定的。上面所说的这些上任的地方官往往是从官方礼教的眼光来看待一个地方的民间信仰的,这样就很容易把一些地方上盛行的民间祭祀看作是异端了。
在古代的乡村社会,祭祀往往有两个中心,一个是祖先祭祀,一个是社神祭祀。前者在自己的家族内部进行,一般的人家祭祖,大的宗族则建祠堂敬宗。淫祀往往是针对后者来说的。社的原始意义是一个部族对所居住的土地进行祭祀,由此演化成后世说的社神(或土地神),而乡村社会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围绕这个社构成的。清末张之洞在《张文襄公定稿》中叙述了山西民俗,山西基本是以一村为一社,一村一社一庙是最常见的乡村社会状况。这个描述很具有代表性。在古代的乡村,村是个地理概念,意味着一些民户居住在一个地域内,而社则是个信仰观念,又是个组织单位。一个村的人结成一社,对共同崇信的社神进行祭祀和礼拜,同时以这个社为中心组织乡村的日常生活,像社火、赛社、社戏以及在祭祀的日子进行集市贸易。在诸多的活动当中,又逐渐形成以社长为中心的社内成员互相负有权利和义务的乡村组织,政治制度史上乡村里社就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的。元睢景臣的《般涉调·哨遍》里有“社长排门告示,但有的差使休推故”的句子,可以看出社在当时已具有一定的行政功能。
社神作为一个地方的土地神,它的性质虽然确定,但是内容却比较含混。社神的神主是什么,这是可以依据乡民的实际需要来定的,乡民们认为什么神灵和本地的兴旺发达最相关,这个神灵就可以成为社神的神主。宋人笔记记载:元佑戊辰年,邯郸郡南釜山畔有老槐树枯死,其中有灵物的叹吟声,村人以为神,建社祭祀。清代安徽的休宁县西关社祠祭杜副帅,南关社祠祭高副帅,二副帅为唐时的将领杜黄裳、高崇文。以此为社神是因为该县曾有大灾患,祭祀二帅后病疫就停止了。清时安徽歙县岩寺镇惯以唐名将张巡、许远作为社神,每年岁首行社火,迎将军神。从这些都可以看出乡村社神祭祀的地方性和多样性。社神既然以民间信仰为依托,自然不一定和官方的祭祀标准相吻合。有和官方祭祀吻合的部分会被政府接受,并且纳入规范化的观念体系,比如上面所说的张巡、许远祭祀,地方官不仅赞同,而且还会亲与其事。如果所祭社神和官方观念冲突,比如前文说的灵物、神狐之类,那么就会被视为“淫祀”,被当作惑世诬民的邪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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