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选士制度。亦称“九品官人法”。即以中正官为中心,论品定级,选拔和升降官吏。公元220年,魏文帝曹丕采纳吏部尚书陈群的建议,规定州设大中正、郡设小中正,均由中央选派当地“贤有识鉴”的官员担任。大、小中正按“身、德、材、行”四个方面来评量自己所辖区内的人物,写出评语并分成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个等第,即“九品”,作为选任官吏的依据。其程序是先由小中正将品评的人物材料上报大中正处,再由大中正将审核确实的人物上报中央政府司徒处,司徒最后考核后即发往尚书处录用。这种以“中正”官为中心,论品定级的选拔和升降官吏的制度,就叫“九品中正制度”。
此法初期尚能选拔较有才能之人充实官僚机构,并使选举权力逐步集中于中央,但由于选举权实际上掌握在大小中正官手中,随时代发展,大、小中正均为世家大族所把持,而且评选标准把门第出身放在优先地位,以至于出现“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的状况。南北朝时期,随着门阀制度的崩溃,士族势力的减弱,“九品中正制”也逐渐衰落。隋文帝废除此制,以后改行科举制度选拔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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