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户比民的户籍赋役制度
中国古代实行严格的户籍制度,一是对人口实行严格的管理,二是作为承担租庸调等赋税徭役的根本依据,并由此构成了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社会组织形式和管理网络。也就是说,户籍管理制度与土地相联系,以家庭为本位,中国历代政府核查人口、收取赋税、征派劳役、维护统治秩序都以此为基础。户籍是登记、管理人口的册籍,也称户版、丁籍、黄籍和籍账。
古代户籍制度建立于春秋、战国之交。当时诸侯国之间连年征战,对诸侯国来说,人口是最重要的资源,因为赋税、徭役、征兵等都是以人口为基础的。在秦国,商鞅变法对户籍实施严格管理,确立了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的户籍制度,不仅依此征税征兵,还加强了社会管理。与这一户籍制度相对应,秦朝实行严苛的连坐制度。如果“伍什”之中有一家犯法,则其余几家都要受惩罚。而如果主动举报,则能免除刑罚;如果隐瞒包庇,则要加重刑罚。这一制度极大地方便了朝廷对百姓的统治与管理。秦国借助这样的户籍制度迅速强大起来,并且完成了统一六国的大业。
秦朝的户籍登录已经初步实现制度化。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开始全面整顿户籍制度。由于徭役与户籍紧密相连,因此秦朝统治者非常重视成年男丁年龄的登记。户籍一般每三年登记一次,由县、郡的专门官员负责对户口进行核查。秦朝对于户口的登记、消除和迁移也有明确的规定。百姓户口若有变动,需要主动进行登记和消除。为了防止百姓虚报年龄、伪报病老从而逃避劳役,政府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当时针对百姓户口迁移,也有严格规定,只有得到官府允许才能迁移,如果未得到允许而擅自迁移,就要受到惩罚。户籍制度作为秦朝极为重要的政策,保证了皇帝对国内人口情况了如指掌,方便了朝廷调派劳役、征收赋税,大大提高了国家行政效率和对外战斗力。
汉朝十分重视户籍的管理,制定了更加严格的户口管理制度。汉朝户籍的登记内容非常详细,将每户的家长,包括姓名、籍贯、住址、爵位、职业、年龄、妻子、兄弟以及财产数量等都登记在内,有的甚至连身高、肤色也详细记入,作为国家收税征丁的依据。汉朝严格的户口管理制度及其配套机制,对于统治者及时掌握全国人口数量、保证征收赋税,以及加强官吏考核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统治和管理,维护社会秩序。
唐朝的户籍制度比较完备。其中一个特点是有“编户”与“非编户”的区分,“编户”是指良民、自由民,而“非编户”是指贱民,如工匠、奴婢等。贱民是没有单独立户资格的,只能和主家共用一个户帖。
在宋朝,随着土地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征收赋税以占地的田亩数量为主要依据。户籍管理沿用唐朝之法,按照有无土地分为主户和客户。然而,主户在唐朝时称土户,客户在唐朝指离开原居住地的人口,他们之间的矛盾在唐朝是非常严重的。宋朝对此实行改革,以是否在当地拥有包括土地在内的财产作为制定户籍和划分主户、客户的依据,承认了客居异乡这一类人口身份的合法性。并且,宋朝还废除了“良民”“贱民”制度,允许自由迁徙。
明朝初期对全国进行人口普查,颁发户帖,推行里甲制度。每110户编为1里,从中推出丁粮最多的10户轮流充当里长;其余100户分为10甲,每甲10户,轮流充当甲首。每年里长1人带领甲首10人承担徭役。在此基础上,对全国人口按照职业进行了区分,主要分为民户、军户、匠户三类,对他们进行登记和管理,规定民户主要从事农业生产,需要向国家缴纳农业税并服徭役;规定军户主要从军服兵役;规定匠户主要为宫廷、官府及官营手工业服劳役。各类户籍和职业确定后将世袭下去,不能随便改动,父亲去世,儿子承继。以户为单位,每户详细登录户种、姓名、籍贯、年龄、丁口、田宅、财产等,逐一登记在册。每册一式四份,分别上报中央户部及省、府、县有关机构。
清朝沿袭了明朝的制度,实行户籍人丁编审制度。其编审办法是将户籍分为军、民、灶、匠四类,各定上中下三等。乾隆时期设立保甲制度来管理全国人口,户籍与赋役也不再具有实质性关联。
户籍制度作为中国古代政府用以核查人口、收取赋税、征派劳役、维护秩序的重要方式,被历朝历代所承袭和完善,延续了2000余年。古代户籍制度与赋役、军事、治安等密不可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依据。国家通过这一制度能够管理民众的居住、迁徙、财产、婚姻等,保证了国家能够掌握土地、赋税、人力等重要资源,维护了社会稳定。但同时,这一制度也会导致社会等级的固化,不利于社会阶层的流动。
在户籍制度的基础上,中国古代实行了相应的赋税制度,例如租庸调制。
唐朝宰相陆贽曾经对租庸调制做过综合评析,认为租庸调制收敛财富是均匀的,安定百姓是有力的,制度设置是简约的,安排考虑比较周到。
租、庸、调指唐朝的民众向朝廷履行的三样义务。每个入籍的成年男丁每年要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称作租;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作调;服徭役二十天,是正常服役,国家若不需要其服役,则每丁可按每天交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的标准,交足二十天的数额以代替徭役,这称作庸。
租庸调制,按照当时的比例合算,税率大抵为四十税一,属于“轻徭薄赋”之列。同时,朝廷要求各项收入列举分明,避免出现横征暴敛,避免出现农民失去土地变成佃农,进而出卖劳力甚至卖身的现象。
论及来历,唐朝的租(田租)调(户调)制度,承袭的是北魏的税收负担制度。隋朝沿用北魏以来的租调制。唐朝在隋朝的基础上,本着轻徭薄赋的思想改革赋税体制,完善了租庸调制,实行“以人丁为本”的赋税制度,当时不论土地、财产的多少,都要按丁交纳同等数量的绢、粟。在均田制的同步实施下,农民在有土地耕种的同时,保证了农耕的时间,推动了农业的发展。其中,以庸代替实际服役,使农业生产时间有了更多保证,对发展农业生产力具有进步意义。
唐朝租庸调赋役制度下的百姓负担很轻。唐朝政府还视情况经常临时性地减免征收。当时的租庸调制明文规定,如果发生自然灾害可以减征税赋。减免税赋可以促使灾区农民恢复生产,进行自救,避免社会矛盾激化。唐朝的租庸调制,反映了古代中国的赋税管理已经到了相当成熟的水平。
租庸调制的顺利施行,是以户籍制度作为重要保障的,同时需要均田制的配合。均田制下自耕农民占有一定份额的土地是租庸调制存在的基本条件。一旦均田制破坏了,租庸调制存在的基本条件即破坏了。安史之乱后,唐朝人口大规模减少和流亡,均田制破坏殆尽,租庸调制也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基础,由此国家的赋税财政收入捉襟见肘。
为了解决财政困难,建中元年(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分夏秋两季各一次按财产多少统一征收税收,既增加了财政收入,对失地农民也有减压解放作用。
两税法提倡并征收财产税,这是赋税制度的一次巨大变化。两税法完全以资产(即土地和财产)作为纳税依据,改变和废止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本”的赋税徭役制度。这样将税收负担从丁身转移到资产上,一方面使税赋的征收趋于合理,另一方面使财政收入的来源更加可靠。
两税法中的货币赋税原则,适应和促进了当时商品经济的发展,开创了中国古代财政史上以货币缴纳田赋的新局面,开始了中国古代社会赋税征收形式从实物赋税到货币赋税的转移。
但是,两税法也有弊端。根据中央政府支出来决定征收数量的政策,与当时主要是农业经济的客观事实并不相称;不以谷物为税收主要来源,会导致朝廷的关键战略储备不足;更为重要的是,朝廷对最终控制分配土地的职责权力不再重视,这就无可避免地导致了土地兼并日益严重,阶级矛盾日趋激烈。两税制中,税赋以资产而非人丁为准,于是农民日趋沦为依附于地主的佃农,地方财富日益集聚,导致了地方权力渐渐扩大,朝廷的权力逐渐弱小。
唐朝之后,中国一直采用这种根据支出来决定征收数量的收税模式,直到清朝康熙年间开始实行“摊丁入亩”,才改为赋税以占有土地的田亩数为征收依据,理论上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负担。摊丁入亩是中国古代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标志着中国实行了2000多年的人头税(丁税)的废除。但是,没有土地的农民照样没有维持生活的办法,因为不得不承受地主阶级转嫁的各种社会负担。一旦无法生存下去,他们就不得不进行反抗,打碎封建土地私有制,争取翻身求解放。
与小农经济的土地、户籍制度相契合,与中央集权统治相辅相成,形成了中国古代军事制度——兵民制度。
在中国历史的早期,生产力还很不发达,武力征战是生存方式之一,人人都是兵士,生产和作战日常融合在一起。周朝有了常备军,实际是士兵与农民合一的“农兵”部队,一般兵器都是农具,平时的农事就是操练进攻防御。
春秋战国是大征战、大变革时期,在各国变法中,都把军事制度向着利于打胜仗的方向进行了改革。为了确保战争的胜利、彰显军事的重要,各个国家奖励和重用有军事才能的人,世袭贵族掌管兵权的局面日渐削弱。秦国实行凭借军事功劳获得官爵的制度,打破了贵族世袭制度,调动了新兴军事将领阶层带兵打仗的积极性,军队战斗力空前提高,为横扫六国、完成统一奠定了基础。
西汉虽然不再直接将军功与官爵绑定,但充分借鉴了秦朝的军事架构,首先是继续推行中央集权的军事领导体制,军队的最高统治权在皇帝手中。西汉还承继了秦朝的部曲制组织形式。大将军统领五部,部下有曲,曲下有屯,屯下有队,队下有什,什下有伍。一部辖数曲,一曲一般为1000人,各级将领战时领兵打仗,平时负责军事训练。
西汉以户籍制度为基础,实行征兵制,劳役和兵役合起来称为“徭役”。为了保证兵力充足,汉武帝以后,在普遍征兵制同时,又另有招募士兵和发配罪犯去当兵的制度。
公元前169年开始,汉文帝招募民众迁徙到边郡去屯田,同时规定在边郡驻扎的士兵也从事农业生产,这就出现了屯田兵制。到汉武帝时,西北边区大量增设新郡,建立屯田管理系统,屯田兵有警则战、无事则耕,形成了制度完备的特种兵部队。至东汉末年,曹操在许都(今河南许昌)附近推行屯田,有民屯和军屯两种。对于民屯,农民不得随便离开屯田,后来规定为“军户”,形成了士家制度。魏晋乱世时,大批走投无路的百姓甘做军户,由此催生了世代为兵的世兵制,到了南北朝时,世兵制度已经成为各政权养兵的一种基本制度。
除了世兵制度外,南朝的政权还采用募兵制来组建一些短期部队补充兵源。而北朝中的西魏权臣与北周帝王宇文泰推行军事改革,推出了兵农合一的府兵制,历时约200年。府兵平时为耕种土地的农民,农隙训练,战时自备武器和马匹从军打仗,政府在各地设置“折冲府”负责府兵的选拔和训练。
唐朝时,先是主要实行府兵制。唐中期以后,政府对土地、户口的掌控权不断下降,均田制和租庸调制难以为继,以自耕农为基础的府兵制逐渐被募兵制取代。区别于架构简单的府兵制,募兵制下的部队建制走向精细。自从边镇实行募兵制,中央控制军队的优势转移到了节度使手中,终致唐朝亡于藩镇自重,五代十国乱世随之到来。
宋朝实行募兵制,招募对象多为灾荒饥民,或以罪犯充军,还鼓励营伍子弟接替父兄当兵。但是,宋朝重文轻武到了极致,造成了练兵和调兵不力,最终导致被蒙古族军队灭亡。
南宋灭亡后,元朝将蒙古军事制度在中原进行建构,军队分为三个部分:王牌禁军、侍卫亲军、地方镇戍军。蒙古原属军队保持部落军制,主要兵源采取了军户制。先进行人口调查,根据财产和劳动力情况,财产多、劳力强的是上等户,其次为中等户,贫困又缺乏劳力的则是下等户;一般在中等户中指定一部分军户,专门出人当兵,其赋役豁免但总额分摊给其他民户,这样既保障了兵力又不失财政来源。到了元朝后期,军户不堪兵役,往往雇人顶替或者直接逃亡,军户制走到尽头。
明朝兵制采取卫所制、募兵制、世兵制三种模式。其中,卫所制借鉴了蒙古的地方戍边军队架构,即各地都督府下辖了许多“卫”,卫之下统千户所或百户所,世代屯田为兵,兵农合一。世兵制则是将门制度,军官代际承继,统领招募的或卫所的士兵。到了明朝中后期,“逃户”越来越严重,军队主力只能靠招募。
清军入关之后,没有再建卫所,但也借鉴了中原军事制度经验。清朝最主要的军事体制为八旗军与绿营兵,采取了世兵制与募兵制融合的方式。八旗军是清军崛起时的兵制,分为正黄、正白、正红、正蓝、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八个部分。满族八旗军和后来建立的蒙古八旗军、汉八旗军,平时生产,战时出征,是兵民一体、军政合一的世兵制。清军入关后收编明朝降军和各省改编的队伍,使用绿色军旗,称绿营兵。除去留足“禁卫军”外,八旗兵分别驻守在京城和各省城镇要地,世兵制的绿营兵配合驻防,二者互相穿插交错,在全国构成军事控制网。后来,八旗贵族兵居功自傲、享受特权,逐渐走向腐败,绿营军也战斗力日减,乾隆后期已经变得不堪一击。随着太平天国运动兴起并席卷大半个中国,汉族官僚采用募兵制编练的私兵和新军成为晚清主要军事力量。然而,即使晚清重臣们穿好盔甲、不惜一切代价上战场打仗,也没有阻止清朝渐渐走向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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