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口授田的土地制度
治国安邦必须控制国家的财经命脉。古代中国形成了一套卓有成效的经济制度。首先体现在坚持土地资源国有制方面,即所谓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总的来看,君上皇帝,也就是国家,始终倾向于控制作为基本生产资料的土地,通过井田制、均田制等土地制度,将土地分配给国民使用。对于耕种土地的农民,国家实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一方面是为了便于管理,另一方面是作为租庸调等赋役制度的根本依据,并由此构成了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社会组织形式。一般说来,每当农民的负担没有妨碍正常的再生产时,社会就会顺利发展。如果越出这一界限,则必然产生农民反抗剥削压迫的社会危机。而最根本的社会危机源自遏制不住的贫富两极分化、土地渐趋集中。一旦土地过于集中,必然造成大地主和失地农民之间的尖锐矛盾,严重时就会爆发农民起义,虽然直接的矛头针对的是多占地的地主,但最终的结局是埋葬整个王朝,达到改朝换代。
井田制是古代中国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其实质是一种以国有为名的奴隶主贵族土地所有制。这一制度出现于夏商时期,成熟于西周时期,春秋时逐渐瓦解。
井田是把大片耕地划分为多块一定面积的方田,先规划好这些土地,然后投入劳动力进行耕种。比如一个人耕种大约100亩,这100亩就是一个方块,称为“一田”。甲骨文中的“田”字便是由此而来。而“井”的原型来自当时对田地的规划形式。在对土地进行规划的时候,很多地方不是采用现在的十进制,而是采取九进制。因为把9块方田摆在一起,恰好是一个“井”字形,也计量为一“井”,井田的名称就是这样来的。一井的面积是方一里;100井是方十里,叫一“成”,可容纳900个劳动力;10000井是方百里,叫一“同”,可容纳90000个劳动力。在井田的田与田、里与里、成与成、同与同之间有疆界,用来作为区分:有大小不同的灌溉渠道,叫遂、沟、洫、浍;与渠道平行,还有宽窄不同的人行通道,叫径、畛、途、道。各种渠道的大小、深浅和通道的宽窄,都有一定的规格。
周朝的井田制,不仅是作为诸侯百官的俸禄等级单位,还作为对庶民进行控制管理的计算单位。周王是全国最高的统治者,也是最高的土地所有者。一切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也就是属于周王所有。土地是周王分封给诸侯的资产,周王对所封土地的授予和剥夺的权力,恰好体现了周王的权威。受封者要向周王交纳贡赋,这是基本义务。诸侯受封土地后,可以分赐给卿大夫,卿大夫可以再把土地分赐给士。受封的各级贵族们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不能转让与买卖,只能在同姓家族内依照宗法关系世代享用和继承。
从所有制上看,夏商周时期实行土地公有、共同劳动,井田制是典型体现,它由原始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发展演变而来。夏、商、周三代井田制逐渐有了从公有向私有过渡的特征。西周中期,土地交易已在贵族之间展开,这意味着土地私有制在贵族之间出现了。自上而下,实际耕作者的土地私有制也在萌芽。春秋晚期,井田制逐渐瓦解。促成这一变革的根本原因是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其标志就是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因为铁制农具的使用和牛耕方法的推广,人们便有更多的能力去开辟之前没有开发的山林,兴修大型水利工程。
井田制最终崩溃,表现在经济制度、生产制度的设置上。当时统治者把井田分为三类。其中,留给自己的往往是最好的部分,比如位于河流附近、日照充足的平整土地,称为“公田”或“大田”,驱使奴隶集体耕种。距城市较近的郊区土地,分给和统治者同族的“国人”——他们住在“国”(即城市)里——耕种。国人不负担租税,只负担军赋和兵役。庶人只能分到距离城市较远、位置偏僻、土质瘠薄的坏田。庶人一般只能住在野外,甚至被叫作“野人”。他们每年在耕种自己那块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土地之前,要先在领主的大田上劳作,给领主耕种井田和服杂役,他们承担着诸如此类的义务,却没有任何权利。
西周中期,为了榨取庶人额外的剩余劳动,一些贵族强迫他们开垦井田以外的空地。这样开垦出来的田地,既不方正,也不纳税,叫作私田。贵族们渴望开辟和耕种更多的私田,便需要更大批劳动力投入。然而,之前那种强迫劳动、剥削殆尽的办法不能调动生产者的劳动积极性。于是,为了招徕劳动人手、激发劳动活力,一些贵族顺应新形势,改变剥削方式,如齐国田氏向民众借贷粮食时用大斗,而向民众征收赋税时用小斗;晋国韩氏、魏氏、赵氏则扩大耕种土地的面积却不增税额,以此收买民心。于是,奴隶们纷纷从公室逃往私门。他们占有一定的生产资料,可以独立经营农业及有关的副业,向地主缴纳租税,于是产生了封建依附关系。封建的租佃关系兴起,引发奴隶们纷纷从公田逃亡,国家的公田无人耕种而变成荒原,井田制自然无力维持了。
《春秋》一书记载,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为了增加收入,实行“初税亩”,规定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按田亩收税。“初税亩”的出现,率先承认了农民开垦的荒地归私人所有,是土地私有合法化的开始。随后,楚国、郑国、晋国、秦国等国家也纷纷进行税制改革,承认土地归私人所有。很快,井田制作为基本土地制度走向分崩瓦解。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井田制象征着天下为公、共同劳作、公共生活的“制度图案”。从战国到清代的历史中,主张对其恢复实行或修正实行的人不胜枚举。人们对井田制如此长久的热衷追求,根源在于小生产者自发的发展必然出现两极分化,而两极分化的过程伴随着土地兼并,最后就会形成围绕土地问题的尖锐阶级矛盾,走向极端就会爆发农民起义,导致改朝换代。恢复井田制被认为是抑制土地兼并、解决土地问题的方案。
为了解决土地问题,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一种名为“均田制”的土地制度,国家对其掌握的土地按人口分配给小农进行耕作,土地为国有,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后归耕作者所有,部分土地在耕作者死后还给官府。不过,地主阶级的土地并不属于均田范围。
当时,中国北方长期战乱,百姓流离失所,人户锐减,田地大量荒芜,富豪兼并土地的现象十分严重。加之北魏初年封建中央政府掌握的人口数很少,严重影响国家赋税的征收。北魏太和九年(485年),北魏孝文帝依照汉人李安世的建议,颁布均田令,按人口数来分配田地。从此,均田制开始实行。
按照北魏颁布实行的均田制规定,凡15岁以上的男子,每人授给无主荒地40亩,女子20亩。因考虑休耕轮作,故授田时一般还按照休耕的周期增加一两倍,也称“倍田”。而拥有奴婢和耕牛的人,可以额外获得土地。奴婢同普通农民一样受田,人数不限,土地归主人。这些田地不准买卖,待到受田之人年老身死的时候,再把田地交还给官府。此后,北齐及隋唐也继续推行均田制。
均田制一般是国家征收赋税的依据。百姓从政府那里接受田地便有交纳赋税的义务,唐朝的租庸调制便是在均田制的基础上施行的。唐朝能在隋末大乱、农业受到严重破坏的情况下,很快恢复社会富足,均田制功不可没。均田制还是当时军事制度的基础。隋唐的府兵制其实就是均田制下的寓兵于农,受田农民为国家当兵,成为府兵,府兵要自备粮资和一些武器装备,这便减少了国家的养兵费用。
隋唐的均田制与以前的土地制度的差别主要在于授田的范围不同。北朝时人口偏少而土地偏多,所以,奴婢和耕牛都可以受田,以求通过均田增加生产的目的。到了隋朝,奴婢受田就有限制了,而耕牛受田则被取消了;大业元年(605年),政府免除了妇女和奴婢的租调等税赋,也取消了对他们授予土地。唐朝时,奴婢及耕牛都不能受田。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此时人口众多,政府田亩不足分配。国家占有的土地少了,但是土地买卖的范围扩大了。官僚的赐田和永业田,可以自由出卖。百姓有迁移他乡等情况的,也准许出卖永业田。
均田制在实行中并未强行征用地主的私有土地,而是将官田特别是新征土地分配给百姓,因为它始终容纳或者说尊重土地的地主阶级私有制。它建立了一套限额交付和接受的土地制度,协调了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缓和了被统治者的反抗,使劳动力与土地结合,有利于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保证政府赋役来源;同时,通过奴婢、耕牛受田(隋以前)或依照官品授永业田(隋以后)等方式,保障了贵族官僚和地主的利益。实行均田制,最重要的条件是朝廷需要掌握大量的土地。北朝时经历了长期的战争,人口大批迁徙或减少,产生了大量荒弃田地,朝廷才能有比较充足的田地授予百姓。随着经济的发展,荒地越来越少,人口越来越多,朝廷可授之田的数量逐渐减少,以致武则天末年均田制难以实行下去,已经形同虚设。
从制度本身来说,唐朝的均田制比隋朝的均田制完备得多,但唐朝的实行效果并不理想,根本原因在于唐朝可授田的总量不多,农民均田受田,一开始就达不到应该享受的额度,分下来的很多田地再返还官府的也很少。随着人口的增多和贵族官僚地主土地私有合法,大量公田被他们占有,政府可支配的土地越来越少。
均田令虽然限制土地买卖、强调占田不能超过一定限度,但农民往往受田不足、家产薄弱、赋役沉重,一旦有天灾人祸,他们往往破产逃亡、出卖土地,而且地主兼并土地的情况越来越严重,因此,均田制往往实施不久就会遭受破坏。在隋朝之前,均田制都是在施行之后就被破坏。到唐王朝初年,由于战乱平息、人口减少、大片土地荒芜,均田令才重新得以推行。但是,不久历史就重演了,唐高宗以后,均田制又逐渐被破坏。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在宰相杨炎的建议下,两税法颁布,以原有的地税和户税为额度征缴税收,不问土地授予和交还的情况,均田制实际上宣告终止。
对于均田制的评价,史学家对其正面的积极意义给予充分认可。钱穆先生说,“此田制用意并不在求田亩之绝对均给,只求富者稍有一限度,贫者亦有一最低之水平。”首先,均田制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促进了社会生产。它使大批无地的农民获得了无主的荒地,百姓有了安居乐业的基础,不再流离失所,大大提高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同时大片荒地被开垦出来,粮食产量和社会财富不断增加,对当时社会生产力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其次,均田制巩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均田制实际上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但它在不触动封建地主利益的前提下,使得农民摆脱了豪强大族的控制,直接编入朝廷的户口,大大增加了政府控制的自耕小农阶层的人数,保证了国家赋税和徭役,从根本上巩固了国家政权的统治。最后,均田制大大推进了当时各民族的大融合。特别是在北魏时期,那些内迁各族纷纷改变游牧生活方式,向农耕生活转变,得益于均田制度,他们有了持续安定的生产生活,民族大融合的高潮到来,这与实行均田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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