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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是如何对官吏进行监察的?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1月14日 阅读:136 评论:0

纠察考绩的官员监管制度

科举制与意识形态管理高度吻合,再加上旨在维护清明政治的台谏制度、巡视制度,以及重实绩、兴德政的官员考绩制度,这些制度有力地保障了皇族之外统治力量的清廉能干,使得中国几千年来基本能够做到政令通畅、社会稳定发展,从而成就了世界上少有的千年文明大国。下面就分别介绍台谏制度、巡视制度、考绩制度这三种中国古代官员监管制度。

英国阿克顿勋爵曾指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中国古代在中央政府实施台谏制度,目的就是防止权力滥用。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等,因主要在御史台工作,所以被称为“台”官,是监督官吏的官员。谏议大夫、拾遗、补阙、司谏、正言等,因主要在谏院办公,所以被称为“谏”官,是劝谏君主的官员。宋朝以后,台谏趋向合一,两个系统的职权开始合并。此后,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台谏制度中监察百官的职能凸显,目标在于保证百官勤政廉洁,一心一意为皇帝效劳,从而进一步强化了皇权。

“谏官”又称“谏臣”,是规谏君主过失之臣、劝谏天子过失之官。相传舜帝时,便有“纳言”一职。这种纳言之官,可直接向君主反映下情,是谏官的初始。春秋战国时,直接以“谏”命名官职,称为谏官。秦朝设置谏议大夫,负责“议论”之责。秦统一全国后,为确保大一统国家健康运行和长治久安,秦始皇对“治官之官”的御史职能建设更加重视,开始构建了比较完整的行政监督机构体系。按照秦朝官制,中央层面设立三公九卿,“三公”分别为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其中御史大夫是副宰相,主要职责是监察百官。在地方层面,实行郡县制,并在每个郡设置监御史,主要职责是代表皇帝监察地方官吏。由此,秦产生了中央和地方两级监察体系,重点在中央层面,目的是用御史大夫的监察权来制约丞相的行政权,并且保证百官履职到位。

秦朝传到二世,因为皇权独裁专断、朝廷横征暴敛,百姓揭竿而起,王朝猝然崩亡。秦朝勃兴而速亡,给后世的统治者带来极大的震撼。所以,两汉时期很重视发挥谏官匡正君主是非、政策得失的作用。西汉延续三公制,御史大夫相当于副丞相位列其中,但是不再具有监察职责。到了汉朝末年,这个称呼直接变为大司空。另一方面,御史台职能逐渐独立化,作为其最高长官的御史中丞,独立执掌监察权。随着御史机构和人员的日益独立,它的监察权限和事务也日益丰富:一是纠察百官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失职失责等行为;二是监察朝廷权威仪式是否受尊重被遵守;三是监察司法是否照章办事。西汉惠帝三年(公元前192年),专门性监察法规——《监御史九条》(又称《御史九法》)出台,在中国古代监察史上地位很重要。

到了唐朝,御史监察制度更为严密。它以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构,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形成了“一台三院”的监察体制。依据《唐六典》,一台三院分工明确、协作有力。该法详细规定了御史台的员额、品级、权限及其与其他机关的关系。同时《唐律疏议》也是当时御史履行职责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保障监察御史外出巡察时有法可依,唐朝也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巡视巡察法规,即《巡察六条》。

唐朝的谏官制度同样比较完备。由于完整的封驳制度和专职的谏官队伍的出现,谏官制度成为统治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唐朝有中书、门下、尚书三省,宰相由三省长官担任。谏官多在门下省和中书省。

宋朝沿袭唐朝制度,这一时期最大的特点就是“台谏合一”,即御史台与谏院功能走向整合。宋朝以前,台谏机构分属两个系统,从宋开始,谏院与御史台都掌握了监察权,谏官可以弹劾官吏,而台官也可以行使谏议之权。御史多由谏官兼任,谏官又往往分享御史的职权,谏官、台官渐渐不分,两者合称为“台谏”,这使得谏官专门针对皇帝的过失直言规劝并使其改正的作用削弱了。另外,谏官与宰相、谏院与政府的矛盾也日趋激烈。谏官本来是君权与相权之间的调节:皇帝用宰相,宰相用谏官,谏官又谏诤皇帝。但谏官职权扩大,御史兼领谏职以后,就形成了谏院与政府之间的矛盾,谏官往往不是约束皇帝,而是监督宰相了,其主要任务及制度设置的初衷改变了。谏官对政府官员有监察权以后,就形成了台官、谏官共同纠察政府官员的局面,谏诤皇帝的事情没有人去做了,宰相也不再好借谏官之口向皇帝发表意见,谏官反而成了政府的掣肘。

明朝皇帝加强集权,废除丞相,御史台也退出了历史舞台,而由都察院代替其行使监察职权。“都”是首先、总揽的意思,都察院意味着是最高的监察机关。都察院之下设置各道监察御史(明朝时为十三道,清朝时为十五道),各道监察御史虽然官职不高,一般只有七品,但权力很大。

明朝废除丞相,将其权力一分为六,即按照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建制。相应地,设置吏、户、礼、兵、刑、工六科给事中,成为独立于都察院之外的另一套监督体系,与都察院合称“科道并行”。这种交叉分工的监督体制,形成了一张横纵交错的权力监督网,有利于明清政府在官吏的选拔、任用、考核环节实施监督。

台谏制度不同于西方三权分立的权力制约体系,这种监察制度特色鲜明,源远流长,有深厚的历史积淀,是古代中国权力运行和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无论是监察制度的设计,还是监察机构的完善,也不论是监察人员的任命,还是监察法制的创制,在当时都不同程度地发挥了制约权力、澄清吏治、减少腐败的功能。

中国古代官员监管制度中的另一种制度是巡视制度。巡视就是最高统治者——君王、皇帝,定期或临时派遣官员到地方全面检查,查看地方政府是否能够贯彻落实上级的指令,以求监察百官、反腐肃贪、察举非法和惩奸除恶等作用。巡视制度历代相沿,萌芽于尧舜禹时代,确立于秦汉,完备于隋唐宋,成熟和强化于元明清时期。

早在尧舜禹时代,自上而下的巡察就已经出现。最高统治者亲自巡狩巡视,以考察各地诸侯或部落的局势、政绩和农业生产情况等,督促地方官吏勤政守职,有利于维护部族间的秩序,加强对各地诸侯或部落的控制,促进中央和地方关系的稳定协调。但是,先秦的巡视没有成为一种常态的制度化行为。

秦汉时期,帝王巡视地方才成为常态。除了常态化巡视,还会临时派遣使臣到地方检查处理一些事务。这种巡视的目的性很强,派去的使者有的是清理冤狱、检查司法,有的是宣慰百姓、检查民政。汉武帝时,创设刺史制度,开始了中央监察官员用巡视的方法监察郡县的先例。汉武帝把全国分为十三部,每部设立刺史一名。作为专职监察官员,刺史监察郡守、国相、诸王不法行为,其巡视对象、范围和方式都有中央的明确系统规定,刺史制度成为古代巡视制度形成的主要标志之一。此外,汉朝还设立了督邮察县制度。郡级地方政府增设督邮一职,隶属郡守,掌管相关县域内的官吏监察。

至三国两晋时期,御史台逐渐独立于其他机构,而归皇帝直属,号称“天子耳目”,有监察四方事务的职责。到了南北朝时期,御史台则完全成为跃出百官之列、直接受命于皇帝的监察机构。隋朝沿袭御史台制度,派出监察御史代表皇帝出巡郡县、监察地方,以维护中央集权的统一性。隋朝还增设司隶、谒者二台,与御史台一起分理监察,进一步加强巡视制度。此外,隋朝还通过颁布监察法规《司隶六条》、制定《开皇律》等,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备的巡视法规制度。

随着中央集权不断增强,唐朝初年,巡视制度有了较大发展。首先,中央御史台分设台院、殿院、察院三院。其中的察院即负责地方巡察。在“一台三院”的体制内,各部门职责明确,法规完备,对中央和地方形成系统分察制度,为以后历朝所效仿。其次,为弥补御史台出巡不定期的不足,建立了“分道巡按”制度。“分道巡按”是中央对地方的一种经常性的巡回监察制度,担任巡按使的官员可以是监察御史,也可以是行政官员,他们代君主出巡,权力很大。安史之乱前后,唐朝的“分道巡按”系统逐渐被破坏,中央对地方的巡视监察体系朝着多元化和多层面化发展。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唐朝只好开辟新的巡视途径,比如派出使郎官、转运使等察访巡视地方州县。

隋唐时期的巡视制度对后世有很强的示范作用。其中,以道作为中央巡视地方的基本单位,被宋元明清广泛持续沿用,转运使参与巡视制度为宋朝监司巡检制度的设立提供了借鉴,十道巡按、十五道巡按制度为明清时期巡按制度提供了模式。

宋朝对地方巡察的权力很大,出现了监察部门与权力部门合二为一的情况。很多监察部门,同时又是管理部门,所以其机构及人员也很多,如转运使、转运副使、转运判官与提点刑狱、提举常平等都有监察辖区官吏之责,这使得监察工作日趋专门化、专业化。比如曾任广东、湖南等地提点刑狱官的宋慈写出了《洗冤录》,开创“法医鉴定学”,被尊为世界法医学鼻祖。

元朝以后,巡视制度得以进一步强化。元世祖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改提刑按察司为肃政廉访司。根据规定,廉访使每年的主要工作就是巡视各地,他们可以对所属地区路、府、州、县的民事、钱谷、官吏奸弊等进行监察,考校官员政绩。当时,全国划分为22个监察区,除肃政廉访使常驻地方外,还在江南和陕西设“行御史台”,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构,以更好地维护中央权威、统治各道。

明清延续了唐宋以来中央对地方巡视系统多元化的趋势,其地方巡视监察体系更加严密。明清对地方的巡视大体分为三个独立系统:一是监察御史系统,包括专差、巡按御史两种;二是按察司系统,下设按察使;三是督抚系统,即总督和巡抚。

明成祖朱棣即位后,正式确立御史巡按制度,按当时十三省区划设十三道监察御史100多人,再从中选派巡按御史。因为代表皇帝巡视地方,所以巡按御史又叫“巡方御史”,俗称“八府巡按”。每当地方发生重大事件,皇帝就派较高级别的都御史带衔出巡,有时不仅行使监察权,也兼管行政、民政等事务,因此被称为“巡抚”。开始是临时性派遣,后来逐渐固定化。这是巡视制度日益强化和成熟的一个重要表现。此外,各省设立提刑按察司,简称“按察司”,主管一省的刑名、诉讼事务,同时也是中央监察机关在地方的分支机构,负责对所属地区及官员进行经常性的巡察。清朝继承了明朝制度,主要由监察御史和提刑按察使共同对地方进行巡视巡察。

西方也有巡视巡察制度,但是创制时间比较晚,且与古代中国的制度理念以及政治作用都有较大差异。中国古代巡视巡察制度,一方面是中央加强对地方及其官员的控制和监督的有效途径,对于保证大一统中央集权的政治清明极为重要;另一方面,还是帝王获取地方真实情况、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成为中央决策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它在中国古代政治生活中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其中一些做法对于现代政治文明建设仍具有不少借鉴意义。

考绩制度是中国古代对官员的政绩进行考核的制度。中国古代“有官必有课”,“课”有盘查、考问的意思,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秩序,定期对官员进行考察考核,并依考核的结果分别定级、进行奖惩的制度,也叫考绩。

在中国古代的不同时期,关于考绩的称谓不尽相同,如考课、考核、考校、考功等。虽表述有差异,但其基本内容都包括考绩标准、考绩程序、奖惩办法几个方面。考绩制度作为中国古代一种经常性的制度,是随着国家形态逐步确立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根据史书记载,考绩制度最早产生于舜的时代。当时,每三年舜就会对各部落首领进行一次考核,三次考核之后决定赏罚升降,发现和重用贤明有为的官员,罢免昏庸无能的官员。

夏商周实行世卿世禄的制度,受血缘宗法政治的支配,国家实行亲贵合一的组织原则。夏商周三代,特别是周朝,诸侯林立,最高统治者采取“巡狩”与“朝觐”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考绩。巡狩,是指天子出行,自上而下,视察邦国州郡;朝觐,是指诸侯定期向天子述职,自下而上,汇报自己的政绩。

春秋战国时期,官僚制度逐渐取代世卿世禄制度,如何评价及任免官吏呢?考绩结果是重要参考依据。当时最主要的考绩方法叫作“上计”。“计”是统计的簿册,“上计”就是将本辖区户口、垦田、赋税、库藏及发生盗贼和监狱在押犯人等情况的数字记录下来,汇编成册,君上和官吏各拿一份。每到年末,君上便对“计”册内容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优秀的升官,不合格的免职,甚至被收捕入狱。奖惩分明的考绩制度让官吏有较为明确的政绩目标,严格的惩罚也让某些庸官不敢再“混日子”。但春秋战国时考核官吏的具体标准和方法还不完善,也尚未产生专职的考核机构。

秦朝统一中国,为考绩制度的制定和推广创造了有利条件。一是确立了考绩的标准。秦朝制定了考核官吏的法律,具体规定官吏必须遵守“五善”和必须防止“五失”。二是完善了考绩的程序。当时完善和发展了上计制度,官吏的政绩由县上计于郡,再由郡上计于朝廷。除上计外,还有考课,即上级有关机构根据上计的政绩对下级官吏进行考核。考课和上计是同时进行、方向相反的两个流程。三是充实了考绩的内容。考绩涉及治理民众、审判案件、勉励农业生产、赈济救助贫困民众等,较以前更为全面,从而初步形成了从地方到中央的层层考核体系,每年各县长官按要求将辖区内户口增减、赋税多少、治安好坏、徭役征派等情况上报郡守和丞相,最后皇帝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奖惩升降。

汉朝的官员考绩制度,基本上承袭了秦朝的办法,且在程序化、规范化等方面都有所发展。丞相考课制、郡国考课制、三公考课制,构成了当时考绩制度的主要框架。汉元帝时,《考课课吏法》正式颁发,成为中国古代官吏考绩制度确立的标志。

三国两晋南北朝,由于政治形势的变化和维护统治的需要,考核的对象逐步由地方官吏、郡县长官扩大到中央官吏,出现了专门负责考绩的机构,表现出考课权下移的趋势。

隋唐时期,考核制度有了很大发展,更加严密和完备。隋唐以前,对官吏的考绩一直混杂在普通的行政活动中。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只是自上而下的行政监督的派生性工作。隋朝开始,中央和地方官吏不论职位高低、出身门第都要经过考核,通过设立京官考和外官考、给事中和中书舍人,分别执行、监督对京城和地方官吏的考核。到了唐朝,出现了吏部考功司,这是最早的专门考绩机构,标志着官吏考绩机构专业化的开始。唐朝建立不久即着手制定了“考课之法”。考课法规定,吏部设置考功郎中一人、考功员外郎一人,负责对四品及以下京官进行考核。三品以上的京官、都督、刺史、节度使、观察使等的考绩,以上奏“功过状”的方式,由皇帝亲自审查复核。

唐朝考绩的基本内容是“四善”和“二十七最”。“四善”突出对“德”的要求。“二十七最”则是“才”的标准,就是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和文化等官职分为二十七类,针对不同职位制定不同的考课标准。“四善”和“二十七最”的考核标准其实已经包含了德、勤、能、绩四个方面,堪称中国考绩制度史上最完备的考核办法。

唐朝的考课制度有三大主要特点:一是覆盖全面广泛,把中央和地方所有的官吏均纳入考绩范围;二是等级与标准清晰、明确、客观,便于操作执行;三是运转严密,既有专门的负责机构及人员,又有明确的流程与时限,相互之间可以制约、监督。

宋元时期,官吏考绩机构在制度设置和施行细则上更趋完备。当时考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磨勘。因为考绩结果是官员升降的重要依据,为了防止申报不实,升降不当,考核结果须经吏部和各道观察使的复验。也就是说,凡是有功或有政绩者,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考核,送交报批,才能得以升迁。后来逐渐形成文臣三年、武臣五年的磨勘制度。

明清统治者注重总结历代王朝兴衰成败的教训,十分重视官吏的考绩工作。明太祖朱元璋甚至将官吏所受的礼遇与其考核的政绩直接联系起来。《明史》中记载,当时举行宫廷宴会,考绩“上等”的官吏被赐入席,并有座位;考绩“中等”的官吏也可以参加宴会,但没有座位;而考绩“下等”的官吏则只能等在外面,直到宴会结束了才能离开。

明朝考核,在全面总结和借鉴历代考绩制度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了既简约又严明的考绩标准。它一方面贴近现实、删繁就简,使考核标准的操作性、可行性更强;另一方面因时而进,增加了一些新内容,如有“考满”和“考察”两种。考满,是在官员任职三年、六年、九年的阶段,通过考绩分成上、中、下三等并以此决定升降去留。考察,一般是六年一次,是对所有官员进行统一考核。

鉴于中国古代社会晚期官场逐渐腐化、吏治日趋松懈拖沓的情况,清朝在考绩制度中偏重于惩治腐败,如在考核标准上强调“四格八法”之制。四格包括:守、才、年、政;八法包括:贪、酷、不谨、浮躁、疲软、才力不及、年老、有疾。这个制度涵盖了官员为政的操守、才能及身体条件等方面,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同时,对不达标官员从查问到降级调用,再到革去官职,按照周密的程序、严厉的标准进行处置。

纵览中国古代的考绩制度,不难发现,注重实绩政绩、讲究德才兼备是奖惩升降官吏的基本原则。一代代考绩制度内含了中国古代的治理智慧,树立了良好的从政导向和为官准则,产生了一批德才兼备、为民办事的好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古代官僚的腐败堕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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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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