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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藩外交理念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1月13日 阅读:153 评论:0

柔远能迩的理藩制度

自秦统一以来,中国成为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形成了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中华民族,形成了延传几千年的中华文明。在中国历史上,各朝各代大都是开放的,对文明交流海纳百川,对异域文化洋为中用。中华文明以博收广纳、兼容并蓄、聚合四方的磅礴力量,变得更加博大精深、源远流长。每个朝代的统治者都倾向于通过文教礼乐的手段和安抚的政策,达到天下和谐与安宁。在执政过程中,中央政府不仅需要处理与边疆少数民族的关系,也要处理与其他国家的关系,这就有了理藩制度和对外交流制度。

从秦汉至明朝,历朝历代未曾设置过专职机构管理少数民族事务。虽然在秦代有“典客”“典属国”,汉朝有“大鸿胪”“客曹尚书”,隋唐时期有“鸿胪寺卿”及礼部所属之“主客司”,元朝设置宣政院对全国佛教事务和西藏军民政务进行管理等,但是直到清朝设立理藩院,才有了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专职机构。

清朝是古代中国最后一个王朝,为了管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事务,清朝建立了理藩制度,设了理藩院,作为中央政府专管蒙古、西藏、新疆等地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构。在行政级别上,理藩院与六部同级,与都察院、翰林院及六部合称“在京部院”。

理藩院的前身是崇德元年(1636年)皇太极设立的蒙古衙门,设立之初是为了负责处理蒙古事务。崇德三年(1638年),蒙古衙门更名为理藩院。随着清王朝统治疆域的不断扩大,理藩院成为统管内外蒙古、察哈尔、青海、西藏、新疆以及西南地区土司各少数民族事务的专职机构。同时,理藩院也负责处理一些涉外事务。

理藩院的职官,开始时设立承政一员,左右参政各一员。顺治元年(1644年)改承政为尚书,改参政为侍郎。顺治十六年(1659年),理藩院尚书、侍郎兼任礼部官衔。康熙皇帝即位后,认为理藩院因掌管外藩事务,职责非常重要,所以附属于礼部并不合适。为了加强民族事务的专门管理,他下令理藩院不必兼礼部头衔,并规定理藩院的行政建制应与六部相同。同时,理藩院尚书可以参加议政。乾隆时期,理藩院组织机构逐渐完备,共设旗籍司、王会司、典属司、柔远司、徕远司、理刑司及其他职能机构。此后这一组织形态未有大的变动,直到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进行官制上的改革,理藩院更名为理藩部。

理藩制度是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不断发展的产物。清军在还没有入主中原地区时,便设立了蒙古衙门,与蒙古结成政治和军事同盟,从而稳定了大后方,并顺利进入了山海关内。统一全国后,清朝在蒙古衙门的基础上成立理藩院,大大加强了中央政府与蒙古、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联系,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的密切交往。在这一时期,边疆地区也经常有部落发生叛乱,对国家统一构成了严重威胁。理藩院在长期处理少数民族各种复杂事务的过程中,职能趋于完备。

清朝理藩院的职能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理藩院具有民族事务管理职能。理藩院属于中央政府层面的行政机构,专门负责管理少数民族事务。在官员配备方面,清朝统治者破格选用满人大学士担任官职,这足以体现出理藩院的重要程度。在具体民族事务管理方面,理藩院主要负责:其一,管理会盟事务。清朝时期的蒙古地区设有许多“盟”和“旗”,这些“盟”和“旗”是政治组织、军事组织和社会组织的统一体。会盟是适应蒙古各部居住分散的特点而形成的,将一旗或多旗合为一盟,在指定地点会盟。每个盟设一名盟长,处理会盟政务。理藩院就是清朝统治者借以管理各盟旗的正式机构。其二,稽查户丁。《理藩院则例》规定,蒙古地区18至60岁的人口皆应登记入册,一旦发现地方有虚报户口、隐瞒人丁的行为,则会对其进行惩罚。其三,征收税款。由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征税标准不一,乾隆时期决定将少数民族地区征收税款的权力收归中央,由理藩院派官员专门负责。

二是理藩院具有宗教事务管理职能。清朝时期,漠南漠北以及卫拉特蒙古、西藏等地区均为藏传佛教盛行的地区,因此,对清朝统治者而言,既要善于利用宗教力量加强对当地的统治、巩固清王朝政权,又要防范其他势力借宗教名义插手民族事务、破坏边疆稳定。清朝专门负责管理藏传佛教事务的机构便是理藩院。

三是理藩院具有处理涉外事务的职能。理藩院设立时,负责处理部分涉外事务,主要是兼管位于西、北两个陆地方向的与清朝相邻国家的外交事务。其中,处理对俄国的事务是理藩院的重要职责之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其一,调解两国的外交纷争。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俄国对中国黑龙江流域的侵略范围不断扩大,严重扰乱了中国边境地区的秩序,康熙皇帝命令理藩院给俄国出具书面信函,要求予以解释。其二,负责两国的贸易往来。当时中俄贸易点有三处,分别为京师互市、黑龙江互市和恰克图互市,理藩院则负责中俄贸易活动的管理。其三,管理长期在京的俄国人员。清朝时期,居住在北京的俄国人主要有战争俘虏、商人、传教士以及来华学习的学生,理藩院需要对这些人员进行管理。

理藩制度的设立,对于维护清朝统治和多民族国家统一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清朝是中国古代历史上民族大融合的重要时期,理藩制度的创建,尤其是理藩院作为中央专管少数民族事务的正式机构,对促进多民族统一、维护边疆地区稳定具有不可磨灭的贡献。理藩院对中国北部的管理,有效维护了边疆地区的安宁。同时,理藩院注重运用法律管理少数民族地区事务。清朝为了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事务的管理,专门制定了《理藩院则例》。这一民族法规具有体系庞大、内容丰富、适用范围广泛的特点,它详细规定了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军事、宗教、司法等方面的内容,体现了清朝在民族立法方面所取得的成就,为依法管理民族事务提供了重要经验。

总体而言,理藩制度的建立是清朝处理少数民族事务的有效举措,对于维护清朝统治具有重大意义。这一制度是在清朝多民族融合统一历史中发展起来的,同时,它的建立和完善,又推动了清朝统一多民族国家的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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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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