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7年8月22日至25日中共中央在陕北洛川召开的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正式决定减租减息作为抗日战争时期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基本政策,并写进《中国共产党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土地问题,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中心问题。日军向中国发动全面侵略战争后,在中日民族矛盾成为主要矛盾的情况下,如何解决农民土地问题,是摆在中国共产党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毛泽东曾指出:中国的土地属于日本人,还是属于中国人,这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农民的土地问题必须在保卫中国独立的大前提下来解决。中共中央为了实现全民族抗战,把没收地主土地改变为减租减息,是十分必要的。抗日根据地实施减租减息,有一个过程。由于各地区制定的具体政策不一样,在减租多少、计息标准等问题上不统一,有的地区农民带有将信将疑的心理,出现了明减暗不减现象;有的地区又减租过多,甚至有不交租交息的现象。1940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对减租减息作了明确的规定。指出:一方面,应该规定地主实行减租减息,方能发动基本农民群众的抗日积极性,但也不要减得太多。地租,一般以实行二五减租为原则;到群众要求高时,可以实行倒四六分或倒三七分,但不要超过此限度。利息不要减到超过社会经济借贷关系所许可的程度。另一方面,要规定农民交租交息,土地所有权和财产所有权仍属地主。1942年1月28日,中共中央进一步确定了减租减息的三条基本原则:(一)减租减息政策的目的是扶助农民,减轻地主的封建剥削,保证农民的政治经济权利,借以改善农民的生活,提高农民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二)现阶段土地政策是减轻封建剥削,而不是消灭封建剥削,因此实行减租减息后,又须实行交租交息,保障地主的地权、财权和人权,以联合地主阶级一致抗日。(三)承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中国现时比较进步的生产方式,对于富农则削弱其封建部分,鼓励其资本主义部分发展。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时期实行减租减息政策,是把民族解放战争和争取人民民主结合起来的重要谋略。减租减息政策,削弱了农村的封建制度,使农民政治地位发生了根本改变,生活得到了很大提高,激发了广大农民群众参军、参战、抗击日本侵略者的热情和生产积极性,成为抗日战争胜利的力量源泉。同时,又顾及到了抗日的地主阶级、开明绅士的利益,巩固和扩大抗日民族统一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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