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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的一座里程碑——中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03日 阅读:187 评论:0

1954年9月15—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隆重举行。出席会议的共有代表1226人,包括了工农兵学商等各界人士。

会议由毛泽东主持,并致开幕词。他号召全党和全国人民共同努力,“准备在几个五年计划之内,将我们现在这样一个经济上文化上落后的国家建设成为一个工业化的具有高度现代文化程度的伟大的国家”。他明确指出:“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

刘少奇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向大会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对宪法草案起草的根据、性质及其基本内容作了说明。大会经过热烈讨论,一致通过了这部宪法,并于9月20日公布。此外,大会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等5个重要法律。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周恩来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全面总结了建国5年来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外交等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指出各项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提出各项工作今后的方针和任务。大会经过认真的讨论,于9月26日一致通过《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批准了《政府工作报告》。

会议根据主席团的提议,还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令继续有效的决议》和关于提案审查的报告。大会选举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朱德为副主席;刘少奇为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宋庆龄等13人为副委员长,彭真为秘书长;董必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张鼎丞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陈云等10人为副总理。大会还根据毛泽东主席的提名,通过了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

毛泽东主持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

这次大会,结束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和以《共同纲领》代替宪法的过渡状态。大会通过的宪法及其他法律,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奠定了初步基础,是中国人民自建国以来所取得的胜利和发展的新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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