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以前,经过几次税收简并后,国家对国营企业就只征一种工商税,对集体企业也只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这一单一税制、既没能处理好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也没能充分发挥税收这一经济杠杆的作用,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和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其所带来的问题日益严重。因此,政府改革了单一税制,实行了利改税制度。
所谓利改税,就是将过去国营企业向国家上交利润的形式,改为向国家交纳税金,企业依法交纳各种税金后的利润,留归企业自行支配使用。使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通过税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次改革是分两步进行的。从198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的第一步改革。
第一步利改税的基本模式为:对国营大中型营利企业根据其计税利润,按5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企业交纳所得税以后的利润,再采取多种形式,在国家与企业之间进行分配,一部分按照国家核定的合理水平留给企业,一部分上交国家。上交国家部分,根据不同企业,分别采取四种办法:一是利润递增包干上交;二是固定比例上交;三是交纳调节税;四是定额包干上交(只限于矿山企业采用)。另外,还规定,小企业根据实现利润,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税后利润一般留归企业,但其税后剩余利润较多的,还要上交一定数额的承包费。
1984年10月1日,财政部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第二步利改税的改革。第二步利改税的目的是,在第一步利改税的基础上,在价格改革还不能全面展开的情况下,通过税制改革尽可能理顺各方面的经济关系。通过调整税率,增设新的税种,缓解价格不合理的矛盾,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对企业创造的纯收入进行合理的分配。既要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同时,又要逐步扩大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使企业开展竞争的外部条件有所改善,并要为国家与各级地方政府实行分税制为中心的财政新体制,逐步提供条件。
第二步改革方案的基本模式是,将国营企业原来上交给国家的税款和利润改为分别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所得税和调节税等十一个税种向国家依法交纳。税后利润留归企业支配使用。也就是由原来的向国家上交税利并存的形式,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
第二步改革中除注重解决好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改革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外,还非常注重增强国家运用税收这个经济杠杆发挥调节经济和生产的作用。为此进行了如下改革:一是划出一部分产品,改为征收增值税。二是对税目的划分作了较大的调整,原来的工商税基本上是按行业设置税目的,这次改按产品设置税目,工业产品的税目由原来的30个(包括66类165项产品)调整为260个,把产品税目分细以后,可以根据不同产品的利润水平来确定税负,既有利于发挥产品税的经济杠杆作用,又有利于贯彻负担政策。三是调整了一部分产品的税率。对一般产品,按各类产品销售利润率的平均偏下水平设计;对少数产品则根据国家政策的需要,区别对待,有的从高定率,有的从低定率,发挥税收的奖限作用。
第二步改革中还实行了许多放宽政策,这主要有:
一是对大中型企业放宽了减征调节税的政策。第一步利改税中规定,企业比上年增长的利润可以减征60%的调节税。在第二步改革中,为了进一步调动企业挖潜增产的积极性,将减征调节税的比例由60%提高到70%。增长利润的计算由环比改为定比办法。
二是放宽了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第二步改革,为了进一步放宽小企业提高了划分标准,对工业企业,京津沪三市按年利率不超过50万元,同时固定资产不超过500万元的标准划分;计划单列市和对外开放城市及其余城市的小企业划分标准也都相应提高。对划定的小企业,规定按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后,除了余利较多的企业要交纳一定数额的承包费外,大部分企业的税后余利,可以全部留给企业支配使用。
三是对企业归还专项借款放宽政策。为了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对企业的专项借款和基建性借款,从两个方面放宽了政策:一,对企业使用自有资金参与借款项目,由原来规定的两头拿改为一头拿,即只要求企业在借款时拿10%—30%的自有资金,不再要求还款时先用自有资金归还,允许用借款项目新增的利润归还;二,允许企业根据新增利润还款的数额,按校定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三,是对一些同城乡人民基本生活需要紧密相联系的食品工业、商办工业、文教、出版印刷企业等,实行了减征所得税和免征调节税的优惠待遇;四,在校定第二步改革具体实施方案时,按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企业实行了适当的让利照顾。
企业实行“利改税”,取得了较大成功,它为正确处理好国家同企业的分配关系,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调动了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为企业的全面改革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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