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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期间中国的税制改革》解读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07日 阅读:157 评论:0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中国的税制虽几经变革,但走的都是一条简并的路子。特别是1973年实行“工商税”以后,基本上形成了单一的税制,这种对国营企业只征一种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只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两种税的单一税制,大大缩小了税收在经济领域的活动范围,影响了税收经济杠杆作用的充分发挥。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的经济结构和经营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出现了多种经济结构、多种经济组织、多条流通渠道并存的局面。这些经济上的变化,大大突破了单一经济的局限,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税收制度。

为了适应改革和开放的新形势,中国政府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就开始了税制的改革工作。1981年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改革工商税制的总体设想。经过反复酝酿和调查、测试、试点,逐步推行,到1985年终于把经过几次简并形成的单一税制,改革成为适应新的经济特点的,以对商品流转额课征和对所得额课征的税种为主,以其他资源级差税、特种目的税、地方受益行为税等各种税种相配合的复合税制体系。这次税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有较大突破:

第一,建立涉外税制。1979年财政部便抓紧拟定有关涉外税收法规,制定对外税收法规的原则为:“税负从低,优惠从宽,手续从简。”1980年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颂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1981年又经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分别公布了三个税法的实施细则。1984年国务院又公布了其他一些有关税收法律,如经济特区和十四个沿海城市对外税收的有关规定等。由此,中国建起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对外税收法规,建起了涉外税制。

第二,实行“利改税”。将过去企业向国家上交利润的形式,改为向国家交纳税金,企业以法交纳各种税金后的利润,留企业自行支配使用。使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通过税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第三,建立了对个体工商等私营企业的税收制度。如制定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等。

经过这次税制改革,中国新的税制格局已经基本形成。到1986年,恢复和新设的税种共有23个,按其性质和作用划分为:流转税、资源税、所得税、特殊目的税(奖金税等)、财产和行为税五大类,建起了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发挥调节作用的复税制。这次税改有着重要意义;从而发挥了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它促进了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总之,这次税改对加快经济体制改革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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