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1年,张澜卷入了辛亥革命前夕的保路风潮。这是他作为资产阶级立宪派参加领导四川的保路运动并逐步和人民群众的反帝反清斗争相结合的一段有声有色的政治经历。
19世纪末,帝国主义对半殖民半封建中国的侵略进一步加深,开始在中国争夺矿山开采和铁路建筑权。四川等省人民开展了保卫铁路修筑权的斗争,提出了自办铁路的要求。1903年,由当时的四川总督锡良发起,建立了川汉铁路总公司。1907年,该公司由官办改为商办,计划自修一条东起宜昌,途经万县、重庆,西至成都的铁路。但是,腐败的清政府在列强的压力下,于1911年4月11日突然发布一道上谕,宣布铁路国有政策。5月,又借铁路国有的名义,将原本已答应由政府监督、人民自办的川汉、粤汉铁路收归“国有”。接着,清政府将铁路的修筑权出卖给英、法、德、美四国银行团,签订了关于借款筑路的合同。于是,激起了湘、鄂、川、粤人民的反对,四川人民的反抗尤为激烈。
为了壮大声势,在四川保路运动中形成了以股东会为大本营,以咨议局为后盾,以保路同志会[1] 为先锋的三位一体的争路体制。1911年6月17日,川汉铁路公司召开在省股东代表临时会,以与保路同志会相呼应。张澜作为南充代表出席了会议。张澜在会上正直敢言,突出代表了与会者那种“死中求生,惟先决死。能舍一部分之死,方可得全队之生”[2] 的为保路决一死战的精神,在股东代表中受到赞扬。
8月3日,为了给即将召开的股东特别大会助威,四川保路同志会召开全体大会欢迎股东代表,到会者近万人。张澜以股东代表身份发表演说,炽烈的爱国之情溢于言表。张澜在演说中针锋相对地警告赵尔丰:“有谓君辈为爱国而来,今爱吾国,必破约[3]。以保路,故能赞吾人破约保路则爱吾国者,虽仇亦亲之;不赞吾人破约保路,则国之贼也。虽吾亲亦仇之。事固起于盛宣怀,今则不止在一盛宣怀,有障碍吾等破约保路者,非盛宣怀亦盛宣怀。”当时的四川保路同志会在第28号报告中,描述:“股东中所推代表张君表方发表演说。张君本吃于口,然字字血忱,语语精神。当时会中有狂呼者,有掩泣者”,“当张君言时,激昂慷慨,万众且泣且呼。”并评论说,“同志会众皆谓能补本会所未及。”
之后,在同年8月5日正式召开的股东特别大会上,经五百余代表投票选举,张澜当选为川汉铁路股东代表会副会长(颜楷为会长)。张澜在参加领导四川保路运动之初,表现了一种不达“保路废约”誓不罢休的精神,但总的来说尚未脱出立宪党人温和斗争的框架。一份张澜参与主持的股东会的“公呈”这样写道:“窃惟川省川汉铁路公司,拮据创办,路工正在进行,忽传将收归国有,股东等血资所聚,万命是依,不能不遵据律章,特开股东会议。譬如临危将死,召家人为永诀之辞,兼部署其身后之事。此即使暴客操刀,刑官决犯,恐亦不忍不贷以须臾,俾得从容尽意。”[4] 张澜和他领导的股东会所采取的斗争手段,主要还是寄希望于“质问邮部”(邮传部)、“呼恳(川督)代奏”等请愿乞恩的方式。
正当四川保路运动方兴未艾之时,对张澜等人嫉恨已久的赵尔丰,于9月7日对张澜、罗纶等八人实行诱捕。张澜说,既然准许四川人民出钱修铁路,断不能认为路权不属于出了钱的四川人民。既然“庶政公诸舆论”,断不能认为四川人民争取自己的路权是非法。要是出尔反尔,把路权出卖给外国,这将是引狼入室、危害不浅。赵尔丰理屈词穷,恼羞成怒,拍案大叫:“张澜太横强!”随即拘禁了张、罗等人。张澜没有被吓倒。
赵尔丰原想通过对川绅施加压力,平息四川人民的斗争,结果反而给人民的保路斗争火上浇油。张澜等人被捕的当天中午,几千群众拥到督署衙门,群情激愤,人声鼎沸,要求释放被捕者。赵尔丰下令开枪镇压,打死三十余人。成都血案发生后,各州县闻讯赶来支援。赵尔丰继续弹压,人民群众前赴后继,死者不可胜数。群众运动再次突破了立宪派领导人所划定的轨道,迅速在全省燃起了武装起义的烽火,使保路运动形成燎原之势。清廷派端方率鄂军从湖北入川救援,中途兵变,端方被杀。赵尔丰“黔驴技穷”,又慑于四川人民武装起义的威力,不得不于11月1日将张澜等人“礼请”出督院,蒲殿俊、罗纶等人亦被释放。四川保路运动的发展,为武昌起义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张澜作为四川保路运动的领导人之一,以其英勇献身的革命精神,为辛亥革命的爆发作出了贡献。
11月27日,“大汉四川军政府”于成都宣告成立。随之发生成都兵变。12月8日,在平定兵变后重新建立军政府。张澜被聘为军政府参赞,后又出任川北宣慰使。张澜到职后,即着手惩办清朝余孽,除暴安良,打击土豪劣绅利用哥老会假冒同志军搞武装叛乱的阴谋,遣散巡防军500人,安置散兵游勇,整编保路同志军,川北秩序逐渐稳定。他还和地方人士共同创办学校发展实业。张澜在任职的一年多时间里,为政清廉,因公负债600多串(钱),自己卖租产、借债偿还,得到川北人民的爱戴。
[1] 1911年5月21日,在铁路公司的股东会议上决定成立保路同志会,蒲殿俊、罗纶两人被推为正副会长。
[2] 三余书社主人编:《四川血》。
[3] “破约”即破除签定的借款合同。
[4] 《四川保路同志会报告》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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