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1年,史良开始执行律师业务,是在董康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工作。
董康(1867~ 1949),江苏常州人,是中国法律和司法界的权威人士,近代资产阶级法学奠基人,旧中国的《民法》、《刑法》差不多全是他一手起草。董康家与史良家是旧交,史良后来成为上海著名的律师,与董康的扶掖提携有一定关系。他人聪明,口才好,工作踏实,记忆力强,能把《六法全书》背出来。史良当律师出庭时,董康为了培养她独立工作的能力,总是让她先发言,自己最后再补充,帮助史良提高水平。大约一年之后,史良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自己独立开办了律师事务所。
史良受理的第一个案件是一桩民事纠纷,并且旗开得胜,获得成功,获得酬金500大洋。在当时,这笔钱对史良的家庭来说是一个大数目。当史良把这500元钱交给她母亲时,母亲激动地含着泪赞许自己的女儿能为家庭分忧了。
在旧社会,许多人选择律师这个自由职业,目的是想伸张正义,主持公道,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在史良律师事务所的办公桌上,就摆放着一个银盾,上面镌刻着“人权保障”四个大字。史良懂得下层老百姓受欺压而无钱申诉的痛苦,因此当这些人来找她时,她可以不要酬劳,有时甚至还要倒贴一些钱。
史良担任律师以后,她所接手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有关妇女的,较多的是婚姻案件。她对每一个投诉人、每一桩案件都认真审核,公平办理。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她总是想办法使当事人得到公平的判决。尤其是对于那些受冤屈和欺压的妇女,她总是全力以赴,帮助她们胜诉。
一次,一个贫穷的妇女被一个已婚男子骗了,生下孩子后才知道这个男人早有妻子。这个妇女长得很美,但文化程度不高,每天到史良家厨房门口哭泣,史良家的阿姨问明原由后将这个妇女的苦情告诉了史良。史良让她进到房间,详问其苦。在她了解了全部情况后,就邀她同进午餐,并决定义务替她辩护。后来,那位贫穷妇女在法庭上胜诉了,男方答应按月付给她生活费。这使史良内心稍感安慰。
史良曾说:“律师其实是帮助法官的,要监助把事情调理清楚,使褒贬放得恰得其所,并不是说要把有理的说成无理,无理的变成有理。法律本身就是一种情理。”她还认为,罪恶是社会环境造成的,实在的罪恶是社会,不是个人。社会制度越腐败,罪恶越多。所以她主张废止死刑。她说:“以前的法律偏重报复,现在的偏重感化。为什么一个人打死另一个人?这已经是社会造下的恶果了,再去治死另一个人又有什么用?负责的应该是现实社会。”[1]这体现了史良的法律观。
[1] 子冈:《史良律师访问记》,《妇女生活》第2卷第4期,193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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