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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良·人民司法工作的开拓者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09日 阅读:95 评论:0

1949年10月1日,随着毛泽东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今天成立了!”的庄严宣告,中国历史开辟了一个崭新的时代。在那个百废待兴的时期,加强人民民主专政,完善人民自己的司法行政机关,成为紧迫的历史要求。

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三次会议,任命史良为司法部部长和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委员。她深深感到党和人民是多么地信任她、支持她。她信心十足地走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任司法部部长的岗位。毛泽东主席和周恩来总理鼓励史良说:没有关系,你做好了,有党的支持。[1]

作为人民民主专政重要工具之一的新中国司法行政机关,是在彻底打碎了旧中国的国家机器之后,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及《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建立起来的。

在新中国民主与法制创建和奠基时期,司法部面临严峻的形势和艰巨的任务,身为司法部部长的史良深感自己责任的重大,首要工作是要建立和制定保护人民大众的法律、法令及司法制度。

1950年7月26日至8月11日,中央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制委员会联合召开了第一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会议阐明了建立人民政权后人民司法工作的重要性。会议指明人民司法工作当时的任务是“镇压反动,保护人民;制裁犯罪,保护善良”。史良在会上作了《关于目前司法行政工作报告》,她在报告中提出了,建国初期司法行政工作的主要任务。会后,政务院总理周恩来主持政务会议,听取和讨论了史良部长关于第一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的综合报告,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

中央司法部成立之后,建立司法机构是面临的首要任务。史良领导中央司法部与沈钧儒领导的最高人民法院密切合作,在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董必武的领导下,首先着手建立和健全司法行政机构,筹建各级人民法院及法庭。顺利完成这些任务,重要的因素是干部素质问题。

当时的干部来源有四个方面:一是原在老解放区从事司法工作的干部;二是从老解放区其他系统选调过来的干部;三是解放后参加工作的青年学生;四是解放后接收留用的司法人员。

面对司法干部的现状,史良认为,加强司法干部素质、提高司法干部水平是刻不容缓的问题。她通过对当时司法干部队伍的全面分析,感到由于当时国内外的新形势,原来老区的司法干部,无论在政策水平上、业务经验上、文化水平上,已不足以适应当前司法工作的需要;尤其各地人民法院涌进不少新干部和留用人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人民司法工作的经验更亟待提高,有些干部思想尚须认真加以改造。

为此,史良强调,为了做好司法行政工作,一切司法干部,都必须肃清旧观点作风,建立或提高马列主义的国家观、法律观,并学习和正确掌握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的司法政策。为此,建立经常的司法干部业务学习制度,使全体司法干部的综合素质在整风的基础上不断提高,是非常重要的。

史良对学什么、怎样学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她指出,司法干部业务学习制度的建立,可从学习中央人民政府所颁有关司法文件及司法会议文件开始。了解人民司法工作的性质和几个重要政策,对于人民司法工作先有一个轮廓的了解,并有计划地学习已颁布的各种法律、法令。

史良还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级司法机关必须重视在职干部业务学习并应和政治理论学习密切结合。除各大行政区司法部应经常领导各级人民法院进行这一工作外,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必须亲自领导这一学习,把这一工作当做自己作为一个领导者的主要任务之一,以期收到提高干部、改进工作之效。

1953年4月,召开了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史良在会上作了《关于加强人民司法工作建设的报告》,对当时的司法改革运动作出如下评价:“这一运动历时九个月,现已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她在人民司法建设里程中是具有历史意义的,为今后人民司法工作的进一步建设打下了基础,为从司法方面保障国家大规模建设的顺利进行准备了一个必要的条件。”[1]

[1] 《人民司法工作的开拓者》,《中国法制报》,1985年11月4日。
[1] 《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文件》( 内部文件),原件存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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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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