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良在旧中国多年从事律师工作,因而她对旧中国司法制度的黑暗有深刻的认识,在担任司法部长期间,她一直在为建立公正光明的司法制度( 包括律师制度) 而努力。1950年,根据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法委员会主任董必武的指示,史良提出,应尽快建立与推行新的人民律师工作与公证工作。她坚定地主张:“废除旧律师制度不是说不要新的律师制度,相反的,我们认为新的人民的律师制度是需要的”。新社会律师作为“法庭与人民间的桥梁”,与旧律师有原则的不同,他们的主要工作有三方面:(1) 为人民代撰书状,出庭辩护,代理和辅佐诉讼,以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2) 协助审判,便于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提供真实情况;(3) 正确宣传人民政府政策法令。史良不仅在理论上主张建立新的律师制度,而且积极将这一主张付诸实践。在史良的主持下,司法部于建国初期就建立新律师制度问题,召集有关各方举行座谈会,并草拟了《京、津、沪三市律师制度试行办法》,宗旨是“发扬审判民主,建立为人民服务的律师制度”。步骤是:“先就京、津、沪三市试办,吸取经验后,再逐步推行。”
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步建立,中国的律师事业也逐步走上轨道,史良关于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的思想更加明确起来。
1956年,在全国律师工作座谈会上,史良对新中国律师的性质、任务作了进一步的阐述。她严肃指出:我们的律师制度是社会主义类型的,是与国民党政府时期旧律师制度根本不同的。我们的律师是新型的、为人民服务的律师,在其全部活动过程中,必须坚定不移地严格遵守法律。因为律师既懂得法律,自己就应当遵守法律,只有这样才能给别人以法律上的帮助,使别人也遵守法律。我们的律师的任务是给公民、机关、企业、团体以法律上的帮助,从积极方面预防犯罪、减少纠纷,以巩固国家的革命法制,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他们的工作范围,不仅是办理刑事辩护和民事代理,协助和监督法制的审判工作,更主要的是给予广大群众以法律上的帮助。这就是说,要为群众解答法律询问、提供法律上的意见,代书诉状、申请书和其他法律行为文件,并要向人民群众宣传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帮助不懂得法律的人懂得法律,他们懂得法律之后,就会遵守法律,就可以少违法甚至不违法,这样就可以达到预防犯罪和减少纠纷的目的。这是我们新型律师的一个特点,这是一切为旧的统治阶级服务的旧律师所决不能做到的。
在会上,对于律师工作,她提出了具体要求:
1.律师工作要采取大力开展的方针,这个方针是依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以及人民群众对于律师工作的迫切需要而提出的。我们说大力开展,不是一句空话,而是有一定的准备。
2.1956年内对律师组织的设置要求是:凡30万人口以上的市及高级、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市、县,尚未建立法律顾问处的,必须于今年5月以前建立,并配备一定数量律师,迅速开展工作;已建立的亦须抓紧充实骨干,加强领导。
3.律师来源与条件:今年抽调的3000名左右律师尽可能从法院系统抽调,部分地区如果全部从法院抽调有困难,可以通过组织部门抽调一些适合做律师工作的干部,并可以从社会上适当吸收一批历史清楚、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知识青年以及经过革命锻炼的复员军人。除此之外,还可以吸收一批旧司法人员和旧律师。
史良深知,对吸收旧司法人员和旧律师,会引起一些人的顾虑。她耐心解释说:提到这一点,也许大家思想不通,觉得司法改革时好容易把旧司法人员弄出去了,现在怎能吸收他们当律师呢?她认为,我国已经出现了一种新的形势,正如毛主席在今年1月的最高国务会议上所指出的:“我们国家的政治形势已经起了根本的变化”。如果我们还抱着以前的观点来看待今天的旧司法人员和旧律师,是不完全妥当的。现在各地有很多反革命分子在社会主义高潮的新形势之下纷纷向政府坦白,有的还检举立功,难道旧司法人员和旧律师就不会发生变化吗?陈毅副总理在第三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上也提到,吸收旧司法人员和旧律师的问题,因为团结全国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这是对社会主义建设有利的。我们说吸收旧司法人员和旧律师,并不等于对他们一律不加选择地予以吸收,如这样做,也是偏向。旧司法人员不能当审判员,这是肯定的,因为审判员掌握刀把子,这与律师只从法律角度对案件提出意见而无权作最后的决定的情况不同。
谈到律师工作的远景规划,史良说:今年我们准备在全国配备3000名律师,明年准备每县平均至少配备一名律师,全国4800名。在第一个五年计划内,每省、市要建立律师协会,凡是有检察长出庭公诉的案件,都要有律师出庭辩护。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内,全国要配备1.44万名律师,每县要有一个法律顾问处,人员的配备根据工作量的需要来具体确定。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内,全国要配备2.44万名律师,各省、市司法厅、局对本地区的律师工作要作出具体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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