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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良·参与领导贯彻《婚姻法》运动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09日 阅读:113 评论:0

史良担任司法部长后,倾注大量心血,参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法》公布于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4月30日颁布命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50年5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的公布实行是一次伟大的社会改革。《婚姻法》第一条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实行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1950年4月16日,《光明日报》发表了《史良部长谈( 婚姻法)》一文。她非常欣喜地说:“这个婚姻法不仅是进步的,而且是革命的。它不是一部徒具形式的条文,而是在实际上积极扶植妇女,保护儿童,摧毁封建主义残余的。反封建正是我们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任务之一。男女不平等已几千年了,要从不平等达到平等,绝不是形式上规定的平等可以达到的,必须加倍扶植实际处在不平等地位的妇女,才能真正走向男女平等。各地法院所受理民事案件中,婚姻案都占多数,也可以说明婚姻法的制定,确实完全适合客观环境的需要”。

史良对《婚姻法》的宣传贯彻,予以高度重视。中央司法部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为宣传贯彻执行《婚姻法》,改革旧的婚姻家庭制度,解放生产力,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发布了一系列指示,并由史良亲自带队到全国各地检查执行情况。

史良要求所有司法干部,特别是县级司法干部,对这部《婚姻法》应研究学习,才不会在处理问题时发生错误与偏向。她认为:妇女本身“更应加紧学习,宣传这个法令的精神,树立起正确的婚姻观念,使沉浸在封建婚姻的苦海中的姊妹,也能在这婚姻法的保护下挣扎出来,和男性一样,为促进社会进步、国家富强而奋斗”[1]

1951年9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文章指出:“婚姻法的执行,是一件艰巨的社会改革工作,必须经过经常的有系统的思想斗争和法律斗争才能贯彻……必须对于因干涉婚姻自由而伤害、虐杀妇女或逼致妇女自杀的严重罪行,采取严肃的法律手段,予以制裁。”针对上述指示精神,史良与沈钧儒以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名义,于1951年9月20日联合发出《关于认真执行(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 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在同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认真贯彻政务院的指示。

通知提出:“今后各级人民法院应把自己作为当地为贯彻婚姻法、支持妇女反对封建束缚和虐害正义斗争的骨干力量,不仅应及时而正确地处理婚姻案件,且应主动积极地为群众处理婚姻问题( 如巡回审判,定期访问已处理之婚姻案件当事人等),并经常利用一切可能,组织各种力量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工作。

对于全国各地在执行《婚姻法》中出现的问题,史良经过深入思考后发表了《认真贯彻执行婚姻法》一文。她在文章中指出:各地司法干部在执行婚姻法上,成绩是显著的,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①不重视或不正确地宣传《婚姻法》,以为宣传《婚姻法》是妇联的事,不应该由人民法院管,否则就会妨碍中心任务,增加麻烦。也有的把宣传《婚姻法》当成突击任务,做了一两次就算完事,既不广泛,也不深入;②最普遍的偏向是对妇女的正义要求不予积极支持,甚至对于妇女的被虐杀及因婚姻问题被杀或自杀的严重现象,未予严厉制止;对于致妇女于死地的干部或群众处刑过轻,甚至熟视无睹,采取放任态度;③在审讯作风上,普遍的问题是处理案件拖延,不少要求离婚的妇女,通过区、村政府已是费了许多时日,到了县人民法院又一再被拖延不决。有的办案既不向群众调查,也不找有关机关或团体帮助,孤立地草率结案。

史良分析,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原因在于:“( 一) 对于封建思想在群众中的潜在力量估计不足。没有认识到虽然封建的土地剥削制度已随着全中国的解放和土地改革运动的完成而崩溃,但封建的婚姻制度及其思想习俗还在群众中有深固的影响,因而重男轻女,视妇女为侍候丈夫公婆的家庭奴隶,以致包办、强迫、买卖的封建婚姻制度在不少地区依然存在着,妇女被迫害至死的事件,不断发生。如果在群众中对于这种残存的封建习俗及其影响,不经大力的教育加以克服,并对犯罪者予以必要的惩处,那是不会自然消灭的。( 二) 不少司法干部也还有封建残余思想,又未认真地学习人民政府的婚姻政策,往往视妇女受压迫为司空见惯的事;还有少数司法干部在处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关的婚姻问题时,根本违反婚姻法的精神,有意或无意地成为封建制度的维护者。( 三) 更普遍的是许多司法干部没有认识到,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性质,就是反封建的革命斗争之一,经常被这一斗争发生在人民内部的现象所模糊,误以为这是妇女对男子的斗争,甚至因为男方是贫雇农,就以为这是亏损贫雇农的斗争。而不从实质上去认识封建的婚姻习俗是过去反动的封建统治者所加于人民群众的枷锁,只有彻底摧毁这一枷锁,妇女才能获得与男子平等的自由,男女群众才可能摆脱包办、强迫、买卖封建婚姻制度的束缚,才能发挥广大妇女生产的积极性,从而共同建设我们新民主主义的新社会。( 四) 也还有少数司法干部对于婚姻案件的处理不及时、不正确,是由于把它孤立地看成是人民内部个别人与人间的私事,是无关大局的小事,这是不了解婚姻问题的社会意义,不了解这是有关千千万万群众利益的问题。这是缺乏群众观点,对群众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恶劣作风的反映”。[1]

为克服贯彻《婚姻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史良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必须从下列工作入手:

第一,正确掌握婚姻政策。“必须明确认识我们之所以这样重视婚姻问题,是因为家庭是社会经济单位,又是社会文化教育单位,任何人如果在婚姻关系上遭受压迫,必致损伤他的生产积极性和教育子女的责任心,这对于新社会各种建设事业的开展是有阻碍的,因而我们必须废除封建主义的婚姻制度。”

第二,大力宣传婚姻政策。“这是消除群众的封建思想,打垮封建主义婚姻制度不可缺少的工作。要做好这一工作,必须领导重视,干部努力。各地人民法院宣传婚姻政策的方法,首先是应该通过审判教育当事人和广大群众。同时,宣传的内容不仅是一般地讲解政策,更重要的是培养和发现生动的事例,即用妇女在解除封建束缚后,建立了新的民主和睦的家庭,成为生产中积极分子的实例来教育干部和群众”。

第三,严惩侵害妇女人权者。“一年来全国各地妇女因婚姻问题自杀或被杀的事件继续发生,对于造成此种事件的干部或群众,必须分别责任的轻重予以严厉的制裁”。

第四,改进审判制度与工作作风。“各地司法干部必须主动积极地为群众处理婚姻案件,即在审判制度上不仅只是在机关等待诉讼、坐堂问审,而且应以巡回就审主动为妇女的正义要求撑腰,并广泛向群众进行教育。在处理案件的方法上必须走群众路线,即通过向群众调查材料,征求意见,并结合当事人所述材料对照研究再作判决。邀请当地妇联参加陪审某些婚姻案件,已是成熟的好经验,各地应更广泛地建立或健全这一制度。在处理案件的时间上应力求及时,因为群众的婚姻问题得不到及时、正确的解决,不仅延误生产,而且常有因此招致妇女自杀的”。[2]

在史良的倡议下,一些地方法院设立了婚姻庭,由妇女担任庭长,专门承办处理妇女婚姻案件。

在农村土地改革和城市厂矿企业民主改革基本完成之后,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对贯彻《婚姻法》再次进行部署。1952年11月至1953年3月先后发布《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和《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等文件,确定1953年3月为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并对贯彻婚姻法运动的任务、方针、政策作了明确规定。

为贯彻中共中央和政务院的上述指示,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于1953年2月27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参加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指示》,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既要彻底纠正对妇女合法权益保护不力的偏向,又要纠正对群众中一般的家庭纠纷及过去的重婚纳妾,特别是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等等,在当事人不告发甚至不愿政府干涉的情况下反而去强加干涉的偏向。并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必须贯彻群众路线,及时正确地处理婚姻案件,大力支持群众斗争,从司法方面保证运动的健康发展。

这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贯彻《婚姻法》运动,从3月至5月的两三个月内,取得了很大成绩:一是系统地、普遍地宣传了《婚姻法》,系统地、全面地揭露、批判了人们在婚姻家庭问题上的封建思想和封建恶习;二是普遍地检查了县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民政部门主管婚姻事务的人员以及区、乡( 村)政府干部执行《婚姻法》的情况;三是根据法律和政策,正确处理了大量的婚姻纠纷,有力地冲击了封建婚姻制度,支持了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妇女群众争取婚姻自由和平等。但从全国来看,运动的发展在广度与深度上仍是不平衡的。特别是由于中国经过了漫长的封建社会,封建婚姻制度年深日久,根深蒂固,封建思想恶习绝不是一次运动能够解决得了的,要彻底消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和旧的习惯势力的广泛影响,仍然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1] 《史良( 婚姻法)》,《光明日报》,1950年4月16日。
[1] 《婚姻法及有关文件》,第130—131页。
[2] 《婚姻法及有关文件》,第131、1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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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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