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阿尔色修斯(Johannes Althusius,1557~1638)着。该书出版于1603年。书中系统地论述了包括国家在内的一切形式的人类社团。作者反对把法学与政治学混为一谈。书中的理论只取决于单一的契约思想,是一种自然主义的理论。作者认为人们结成社团是很自然的事,是人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不需要由外因来加以说明;契约是结成任何社团的基础,各种社团都可详尽地两分,其中主要有五类:家庭、自愿结合的团体、地方村镇、省市以及国家;高级社团由基层社团而不是个别的人组成,只过问那些实现其目的的行动,而其余的一切由低一级团体管理,由此产生一系列社会契约,从而又产生了各式各样的团体;国家的特殊性在于拥有最高权力,国家主权寓于作为法人团体的人民,人民不能离开主权,权力依法授予行政长官,掌权者因任何理由失去权力,就得归还给人民;国家的整个机构是联邦制,产生国家的缔约各方不是个人而是社团,国家是一个社会,若干城市和州府通过一项共同的法律,使大家联为一体,这项法律应该为限制主要行政长官的权力提出了一个较好的原则,而不是一套试图在最高统治者治下由个人结成联盟的理论。作者在书中把整个的政治和社会关系归结到一个原则——同意或缔约的原则,从而为任何一个集团的固有的权力因素提供了逻辑基础。作者贯穿全书的自然观依赖于超自然的宿命论原则,并以《圣经》为理论的支柱。一般认为,该书注重形式上的定义而忽略了从原则上进行哲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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