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世纪英国着名哲学家,政治思想家洛克(John Locke,1632~1704)着。分别于1689年、1690年两次出版完成。此书是对1688年刚刚结束的英国“光荣革命”进行辩护和理论总结。上篇着力于驳斥保皇派菲尔麦鼓吹王位世袭的父权说论点。他说明亚当的父权并不是一种政治上的统辖权,即使亚当对其子嗣享有政治上的统辖权,人们也无法断定谁是亚当的长房后裔和合法继承人。洛克的这一批判对于肃清君权神授理论在当时的影响起了积极作用。下篇正面阐述关于议会制度的政治理论。他以自然法社会契约为基础,解释国家权力的根源、性质、作用。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生命、自由、财产是自然为人类规定的基本权利,是不可让与,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而其他权利都是以财产权为基础。洛克指出,国家(即政府权力)的性质不是也不可能是专断的,而是保护人民的。政府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财产。洛克的政治理论代表了英国革命时期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利益,深深影响了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本书认为法律的目的不是解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凡是违法和不符合正当理性规则的行为就构成了罪行。他极力反对君主专制制度,指出在任何情况下,它都是一切人痛苦的原因。为了能最有效地保护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实现法治原则,洛克提出了分权学说。他认为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执行权和外交权。分权理论的提出第一次为资本主义社会用民主形式组织国家提供了理论论证,对其后来法国启蒙运动和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政治斗争和政治思想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本书中译本由商务印书馆出版,1964年出版下篇,1982年出版上篇,叶启芳、瞿菊农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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