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斯宾诺莎(Benedict de Spinoza,1632~1677)着,1670年用匿名发表。斯宾诺莎是第一个用历史方法研究《圣经》的人。在这部着作中,他以独立的思考,运用精湛的语言知识,通过严谨的逻辑分析,证明《圣经》完全不是像教士们所说的那样是由一个人写的,也不是一个时期的人写的,而是一部历史着作,出自2000余年间先后许多着者的手笔。他从自己的研究中得出无神论的结论,认为上帝的存在是值得怀疑的。不过,他并没有否定上帝的存在,而认为“上帝就是自然”。斯宾诺莎特别痛恨宗教蒙昧主义和中世纪的经院哲学,要求教会与国家分离,哲学与神学分离。他认为,在国家产生以前曾存在过“自然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们具有同等的权利,为了争夺同一客体,便经常发生争执、纠纷甚至冲突。这样,在自然法(理性)的启示下,他们各自同意放弃部分的自然权利,交给社会,签订契约,建立国家。自然权利的一部分被转交给最高统治者,他享有国家的最高统治权,人人都必须绝对服从他,否则就要受到严厉的处罚。但是,最高统治者的权力却不是绝对的。斯宾诺莎把国家分为民主制、君主制和贵族制三种政体,认为“民主政治是最自然、与个人自由最相合的政体”。他认为法律是人们为了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安宁而给自己或别人所立的一种方案,并用一些人的权威加之于人的生活方式。他特别强调言论思想自由,指出“政治的真正目的是自由”。
本书中译本由商务印书馆1963年出版,温锡增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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