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哈灵顿(James Har-rington,1611~1677)着,成书于1656年。哈灵顿在论证自己的政治主张时,不是从当时流行的自然权利、自然法、社会契约论出发,而是以“财产因素”和“心灵因素”为基础的。他认为国家权力是“财产的自然产物”,财产中最重要的是地产。如果一个国家的大部分土地为一个人所占有,或一个人的土地超过了大多数人的土地,政府就必然是君主政体;如果土地为少数人占有,政府就必然是贵族政体;土地若归为全体人民占有,政府就必然是共和政体。哈灵顿把“心灵因素”看作决定一切政府形式好坏的重要因素,认为古往今来的一切政府都可以分为“法律的王国”和“人的王国”两类,而区分这两类政府的依据主要是心灵因素。心灵因素总是体现为理性和情欲。人的行为由理性支配便产生美德和自由,由情欲支配则只能产生罪恶和镣铐。同样,政府就是“国家的心灵”。一个国家政府的行为受理性支配就是“法律的王国”,受情欲支配就是“人的王国”。他认为“财产的均势”产生的是权力原则,理性产生的是权威原则,能够把这两种原则结合起来的政府才是完善的政府,这样的国家就是最自由的国家。
中译本由商务印书馆1963年出版,何新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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