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着。本书是作者的第一部政治学巨着,由他的政治理论小册子《法律要旨》的后一部分扩充而成,1642年拉丁文本匿名发表于荷兰。书中抨击宗教神学和僧侣阶层,论述教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勾划了作者的政治学说的大纲,集中阐述了“自然权利”理论和社会契约说。作者认为,人类是天生利己的,支配人的行动的根本原则是“自我保存”。“每个人照着他自己的愿望用他自己的力量来保存自己的自由”是人的“自然权利”。在尚未建立国家之前的自然状态中,人人追求自己的权利,造成“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破坏了自我保存。为了避免这种恶果,人们决定共同订立一种契约,把自然权利交给大家都同意的一个人或一些人,这就建立了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是绝对的、无限的。在一切政体中,君主制最好。因为由君主一人独掌大权,最利于避免内乱。本书所阐述的资产阶级国家学说在17世纪产生了重大影响,使作者赢得了近代西方着名政治思想家的声誉,作者以后发表的政治论着都是对本书内容的详细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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