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罗斯,E.A. (Edward A. Rose,1866—1951)着,发表于1969年。他在本书中用经验方法研究20世纪前25年的美国社会现实,希望以自己的观点对它施予影响。他认为,当时的美国社会出现了严重的危机,需要加以克服,其关键在于寻求社会秩序的基础,并对这种秩序进行控制。他认为,不是人类本性中存在的“自然秩序”,而是“社会秩序”才是社会存在的主要内容。社会秩序得以存在是由于一些个体因利益相同和目标一致而联合到一起,并对社会中落后的部分强迫实行控制,而那些人则自愿或被迫地接受这种控制。不过他认为,个体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是自生的和自发的,并且由于固有的一种倾向于无政府状态和竞争的意愿,如果受到形成其生活的社会制度的影响,他(她)就不能调整自身的意愿。因此,个体成了无政府主义的、破坏性的因素,而社会制度变成了起稳定和调整作用的因素。制度对个体的控制和统治不仅是正常的,同时也是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条件。他把社会控制划分为客观与主观两种要素,把制度、组织、目的和义务视为控制的客观要素,而把社会群体和社会联系视为控制的主观要素。不管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要素,控制都在社会行为中得以实现,也都在社会互动与社会整合中表现出来。接着他详细地研究了单个个体的举动、意志行为、愿望、目的等等是如何受到社会控制的。该书在社会控制研究上达到了很高的水平,意识到社会控制对社会存在的重要性,但忽视了其他方面诸如社会变迁、社会流动等与社会存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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