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唯物主义哲学家费尔巴哈(Ludwing Feuerbach,1804~1872)着。该书出版于1867年至1869年,是作者晚年所写的一部重要的伦理学着作,体现了作者成熟的伦理思想。该书一方面反对康德的意志自由说和义务论,强调必然性与自爱(或利己);另一方面,对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的伦理学也做了一些修正,主张爱与同情的重要作用。书中从人的自然本质出发,认为人必然追求自我保存,以维持自己的生命和存在,人的本质决定人都是利己的。所谓善即与人对于幸福的追求相适应的东西。作者认为幸福是人之最基本、最原始的追求,追求个人幸福是道德的出发点和前提,道德的基本原则就是幸福。但个人的幸福只有在人们的共同幸福中才能实现,幸福与对他人的义务是统一的。个人在追求幸福时,必须兼顾他人的幸福,这就是作者在书中提出的“完全的合理的利己主义”。也就是承认了他人与自己一样有追求幸福的权利,承认了他人利己主义的合理性。作者主张,道德的任务就是把自爱与爱他人,自己幸福与他人幸福的关系协调起来,以解决二者间的矛盾。这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成分的。但作者仍将自爱自利看成是伦理思想的核心和归宿。作者认为追求幸福是人生的目的,感官是幸福的源泉。幸福的内容,首先是保全生命;其次是健康,健康是其它一切幸福的前提条件。作者在书中根据道德论即幸福主义的观点,把人们追求幸福的权利普遍化为一切时代、一切阶级所具有的天赋权利,在当时德国工人运动兴起的历史背景下,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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