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着名哲学家穆勒,约翰·斯图亚特(John Stuart Mill,1806~1873)着。出版于1859年,是代表穆勒激进自由主义思想的主要着作。该书主要讨论公民自由和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及它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功利原则的关系是什么。全书的要义可概括为两条基本原则:一是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益,个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不必向社会负责,他人对于这个人的行为不得干涉,至多可以进行忠告,规劝或避而不理。二是只有当个人的行为危害到他人利益时,个人才应当接受社会的或法律的惩罚。社会只有在这个时候,才对个人的行为有裁判权,也才能对个人施加强制力量。该书的主旨就是要划定个人和社会之间的权力界限。作者强调个人自由和个性发展,认为这不仅关系到个人幸福,也是社会进步的主要因素之一。我们不能用传统的习俗,流行的风尚,既定的规范来束缚个性的发展,人还具有相对于人本身的相对价值。只有坚持个性的自由发展的权利,每个人的品性才能不断提高。穆勒是19世纪美国自由主义思潮在哲学上的代言人,而该书最充分地体现了穆勒的自由主义的观点。
该书早在1903年就由严复翻译介绍到我国来,书名为《群己权界论》,由商务印书馆出版。1959年商务印书馆又出版了程崇华的新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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