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着名思想家、进化论者斯宾塞(Herbert Spencer,1820~1903)着。该书出版于1879~1893年,共分2卷6个部分:第1部分“伦理的材料”(1879);第2部分“伦理学的归纳”(1892);第3部分“个人生活的伦理学”(1892);第4部分“论公正”(1891);第5、6部分“积极和消极的仁慈”(1893)。该书以进化论为中心,试图修正边沁、穆勒所提出的功利主义理论,认为在道德中义务感应占有一定的地位,不过行为进化的最后目的,乃是利己和利他交融的快乐。作者不满意功利主义的观点,认为这种理论最后是以个人为中心,把社会看成是一群个人的集合体。他主张社会是有机体,个人生命乃是由社会构成,只能以社会说明个人,不能以个人说明社会。社会在变化,所以道德也是时时变化的,但有机体的变化是有目标的,人们并不能在现实中实现其道德理想,所以在现实中人类只能获得相对的快乐,也即相对的善。伦理学因此可分为相对伦理学与绝对伦理学,绝对伦理学只讲最高标准,这是我们必需用以评判相对道德的根本原理。相对道德若没有这种根本原理作指导,它也无法实现自身。作者在书中完全用进化论观点对行为及其善恶意义进行分析,他认为伦理学既有物理学、生物学方面的意义,又有心理学和社会学方面的意义,要从这四个方面对伦理学进行全面的研究。作者为了建立他的进化论伦理学,对过去的伦理学提出了批评,在许多地方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他只用进化原则来说明人的道德行为,却是难以让人信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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