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着名哲学家叔本华(Arthur Schopenhaur,1788~1860)着。该书出版于1841年,全书共分为两部分:一是作者1839年写的“论人的自由意志”,二是1840年写的“道德的基础”。作者首先批判了康德先验的道德义务论、三条道德律令和他的良心学说。而后作者论证了作为研究人类行为的科学伦理学,主要有两个基本问题:即意志自由和道德的基础。作者认为,意志是人类一切行为的内在根据,它是绝对自由的,而道德的基础不是建立在幸福和快乐的基础上的,道德的基础在于人性本身。人的本性是利己的,是意志的自我追求和满足。人类的行为本身是无所谓道德的,道德是人为的产物,人们在相互的社会往来中才形成道德观念。作者通过对人类行为的发生和结果的研究,提出了行为的道德意义的根据和衡量标准。他认为人的行为的基本动机有3种:(1)利己主义;(2)恶意;(3)同情。这三种动机规定了行为的三种不同的结果和价值。只有从同情心出发的行为,才具有道德意义。这表现在两方面:即对公正的履行和对他人的仁爱。作者把道德与意志对立起来,导向了一种悲观主义的人生哲学。既然利己不能作为道德的基础,而人们只能以忘我、无我或人我一体为道德准绳,以别人的苦乐为自己的苦乐,这乃是人生的悲剧之所在,人生就是痛苦。该书最充分地体现了叔本华伦理学非道德主义和悲观主义的两大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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