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新黑格尔派哲学家格林(Thomas Hill Green,1836~1882)着。由于健康原因,格林没能完成该书的写作就去世了,直到1883年,这部道德哲学的巨着才由美国波利阿学院的A.C.布拉德雷(A.C.Bradley)编辑完成并出版。该书集中了格林哲学与伦理学的代表性观点,是他毕生最重要的着作。书中提出人的意识是永恒意识的表现,由于永恒意识不受自身之外的东西所决定,所以它可称为“自由原因”,永恒意识在个人意识中的具体表现,就是“自我意识”。永恒意识和自我意识都是格林道德哲学的基础。格林认为,统一了的欲望与理智的“实践思维”就是人的行为意志,伦理学的根据应该是善的意志与恶的意志的区分。在对道德行为的评价上,他认为,行为既涉及动机,也涉及效果,因而,在道德理想自我实现的行为中,动机与效果在行为的目的上是统一的。道德哲学的实践功能,便是理解道德理想的内在目的,认识这种目的具有内在的权威性,从而去实现这一内在目的,即达到自我实现。书中所提出的自我实现理论,既包括个人自我,又包括人类自我,并鼓励人们以自身的努力来实现道德理想,而不是退守到必然因果之链的现状之中。格林在书中全力证明人之所以成为人的根据,就是人本身的自我意识与对象意识;人之所以成为人的过程,就是自我意识与对象意识的圆满实现。该书的思想体现出格林虽然深受黑格尔等德国古典哲学家思想的影响,但他还是努力建立一个不同于自然科学,有自己鲜明特色的伦理科学,其中不乏伦理辩证法的真知灼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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