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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伦理学·根据知识学原理的伦理学体系》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2日 阅读:114 评论:0

德国哲学家费希特(Johann Gottlieb Fichte,1762~1814)着。该书写于1798年,共分为道德科学卷和品行科学卷两卷。前者对道德本质进行探讨,后者对具体义务进行说明。费希特对义务做了两种角度的划分:条件义务和无条件义务;一般义务和特殊义务。通过对这些义务规范的论证,费希特进一步说明了自己的伦理理论,他认为,道德的本质是自由行为者实践理性的自我决定,所谓道德行为,就是出自良心的行为,具有义务意识的行为。他强调自我、自由的价值。人的意志决定了人的行为,而这种意志决定又是通过良心来实现的。服从良心的命令,就是目的,就是义务,就是存在的价值。书中费希特还讨论了具体的道德规定,以求建立起自己的义务规范体系,这与康德很相似,他将康德的实践理性或自律的善良意志,发展为人类在人格上的一切特点的创造源泉,他对自我的强调也是对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强调,是对人的自由的强调,该书的伦理思想具有鲜明的直觉主义义务论的特征,充分反映了德国新资产阶级要求自由和进步的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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