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着名哲学家休谟(David Hume,1711~1776)着。该书写于1751年,是根据作者的巨着《人性论》第3卷加以修改整理而成的。该书集中阐述了休谟的道德观,他论述了人性,不分古今,都是一致的。有什么样的情欲和情绪就可产生什么样的行为。人的行为是受法则的控制的,正和自然界受规律控制一样。动机与行为之间有一种必然的关系。休谟在书中还论述了人性的内容,有理性和情感两方面,但情感对人的行为有决定的作用,理性则在行为决定后制造一般的原则,二者互为补充。至于道德的内容,休谟认为,虽然不能排除利己动机和欲望,但同情、正义感、仁慈感等却在道德行为中起积极的作用。所以,人一方面受自爱自利之心的驱使,但同时也根据同情和正义在人内心的作用,发展了对他人的义务感。因而,一切行为若具有道德性质,则必然对社会或他人是有用的。功利原则是道德的最后裁判者。在书中,休谟还对正义作了非常详尽的分析和论述。该书的观点集中反映了休谟情感主义伦理学的特质,他认为道德来自情感,同情感则能够使得利己和利他之心相一致,这充分体现出休谟是当时英国情感主义伦理学的集大成者。该书中的思想直接影响了他的朋友,亦即后继者亚当·斯密的情感论。同时,休谟在该书中提出的同情说功利理论也为后来的功利主义伦理思想作了直接的理论准备,对当代伦理学影响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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