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基督教神学家蒂利希,保罗(Paul Tillich,1886~1965)着。本书出版于1963年,是作者晚年的一部重要着作。该书把注意力更多地直接转向人生的伦理方面,它试图解决这一问题:即在道德理论和行为方面,我们能否把目标指向超越于道德绝对主义和道德相对主义之上的某种东西呢?作者对该问题的回答是以宗教原则寓于道德行为原则之内为前提的。他认为,道德命令就是命令一个人成为他可能成为的人,因此,道德并不是对外在法律的服从,而是号召每一个人要成为一个完全自由和负责的人。伦理价值是以存在为依据的,每一个道德命令,即使是功利主义的道德命令,也是反映了存在本身的终极关怀的性质。书中认为,所有道德的宗教性就在于这种道德命令的无条件性质。作者还批评了摩尔的观点,指出对价值的研究不可能离开其所依据的存在本身的基本的性质而进行,但这些原则必须具备充分的灵活性使之适应一个变化着的世界的现实需要。作者认为,道德中宗教成分的最主要作用就在于它能提供人成为有道德的人所必需的动力,接受命令和服从法律并不能使人成为有道德的人,道德动力本身就是超道德的。只有在基督教的仁爱精神的支配下,才能把信仰、知识和行动创造性地结合起来,才能真正成为有道德的人。该书最集中地阐述了当代基督教伦理学和宗教存在主义的道德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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