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哲学家、新康德主义马堡学派的主要代表柯亨(Hermann Cohen,1842~1918)着。本书出版于1904年,作为柯亨自己哲学体系的第2部分发表,至1923年该书已出至第4版,颇受欢迎。书中认为作为人的学说,伦理学是哲学的中心,而且只有在这一中心里,哲学才能获得独立性。作为人的学说的伦理学与科学有着不同的特性:纯粹认识的逻辑是建立在数学的基础上,而纯粹意志的伦理学则是建立在法学的基础上的。伦理学中所谓的人不是指现实生活中有血有肉的人,而是指纯粹的人,即是指人的纯粹意志和自我意识。人的这种纯粹性只有在国家颁布的法律中才能得以实现。伦理学表现了对人的意志、行为和自我意识的兴趣,它依赖于与自然科学相区别的精神科学的方法。柯亨认为伦理学本身并不具有真理性,只有在逻辑学与伦理学的结合中,它才能产生真理性。书中还认为,不能把人完全看成是经济和交往的产物,不能抹杀个体的独特价值,抹杀它在全部物质关系以外的独立性,抹杀物质、精神与人的道德之间的区别。人的精神是他的道德自由,这是伦理学的根本问题。柯亨认为,社会这个概念有经济和道德两个含义,这两个含义构成了唯物史观和唯心史观的矛盾,这可以在康德的自由意志学说的基础上协调起来。在此,柯亨是想用从康德那里发展来的伦理思想来修正唯物史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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