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当代哲学家、新自然法学家罗尔斯(J. B.Rawls,1921~ )着。这本书1971年第一次出版。它被誉为20世纪法哲学、政治哲学、道德哲学和社会哲学的“最伟大的成就”。罗尔斯在书中建立起一种新的正义学说,全书分为“理想”、“制度”、“目的”3篇。作者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反对功利主义。认为那些从原始状态的“无知之幕”后面选择出来的正义原则,即“最大的均等自由的原则”和“差异原则”,是当今社会的正义原则;公正的社会基本结构应当建立在上述原则之上。罗尔斯还阐述了正义原则在社会制度中的运用。他将法治等同于形式主义,即对公共规则的正规的和公正的执行。法律是对理性人发出的公共规则的强制命令,目的在于调节人们的行为,提供社会合作的结构。罗尔斯认为,自由是制度所规定的各种权利、义务的总和;法治应当与自由相互联系;法是为实现正义原则而规定的最好的方针,具有道德功能。罗尔斯的正义论为自由主义的政治法律思想提供了“复兴”的希望。这本书也被誉为“自由民主传统的经典着作”。
主要中译本由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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