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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学·战争与和平法》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2日 阅读:158 评论:0

荷兰自然法学家、国际法学家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着。本书开始写作于1623年,当时格劳秀斯处于法王路易十三的庇护下正专心致力于学术活动,1625年本书写作完成,出版时正值欧洲三十年战争,书中论述了解决战争纠纷和国家的政治法律问题,因此颇受欢迎,并连续再版。1627年本书被列为禁书,直至1900年才得以重新出版。格劳秀斯在书中借助于近代机械唯物论世界观和自然科学的成果,赋予古希腊人提出的自然法理论以新的内容。他认为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连上帝也不能改变它;自然法也是人类道德准则和国家法律的基础。他摆脱了神学桎梏,从保护资产阶级财产权的目的出发规定了不得侵犯他人财产、遵守契约等五项自然法原则。他反对君权神授论,主张国家的基础是人们的理性契约,主权属于国家,国内法和国际法都应是根据自然法制定的。他还具体区分了实在法的种类,用报应论解释刑罚,强调罪刑相应原则。他从战争的正义与非正义性质出发,分析了解决国际纠纷的国际法原则,主张交战双方也应遵守自然法和各国协商规定的权利义务。格劳秀斯的这本书在近代西方首次较系统地论述了自然法理论,并将自然法原理引入政治学和法学,并开创了近代的国际法学说,因而影响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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