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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学·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之分》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2日 阅读:100 评论:0

英国新分析法学的主要代表哈特,H.L.A. (Herbert L. A.Hart,1907~)着。本书是哈特1957年4月在哈佛大学讲学时所作的学术报告。在这个报告中,哈特反驳了富勒等新自然法学家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攻击,揭开了50年代后期开始的法律实证主义与富勒新自然法学长期论争的序幕。哈特在书中分析了奥斯丁的法律学说,他认为奥斯丁的法律定义缺少规则观念,他提出法律制度的中心是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结合。哈特继承并发展了奥斯丁关于分析实在法的法理学范围的观点。他还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区分,坚持“应当”与“是”这一实证主义法学的重要区分标志。但是他又提出“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理论。这篇报告表明了哈特不同于旧分析法学、而向自然法靠拢的新分析法学立场。哈特这篇报告在他后来的着作中得以充分发挥和全面阐述。

这篇学术报告载于《哈佛法律评论》1958年第7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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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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