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黑格尔(Georg WilhelmFriedrich Hegel,1770~1831)着。本书是黑格尔于1821年在柏林大学任教时出版的,作为他讲授自然法与国家学或法哲学的教本。这是他生前正式出版的最后一部着作。黑格尔在书中把法哲学当作他的哲学体系的一部分,即客观精神的学问来研究,他打破古典自然法学说对政治学和法学的垄断,创立了新的理性法学。他反对契约论国家观,指出国家是经家庭、市民社会发展而来的“伦理观念的现实”,是客观精神的最高体现。他确立国家主义观念,强调个人对国家的义务。他区分了对内主权和对外主权,主张国家主权论和君主立宪制,主张王权享有最高权威。黑格尔把理性和自由当作法的支柱,从意志自由的角度理解法和法的三个发展阶段;从意志与自由的关系上解释所有权、契约以及不法和犯罪等概念。他反对康德的永久和平论,强调战争是解决国际纠纷的最高裁判。本书将政治学和法学问题统统加以哲学上的阐述,反映出作者政治上的国家主义、保守主义和理论上的客观唯心主义哲理法学特色。
主要中译本由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1982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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