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籍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Hans Kelsen,1881~1973)着。本书于1945年第一次出版。凯尔森在书中系统地阐述了他的纯粹法学观点。他以分析实证主义哲学和新康德主义法学为理论基础,主张摆脱经济、政治以及正义观念与法的任何联系,单纯研究实在法的结构,即国家主权者实际制定和实际存在的法律。他用因果关系和规范关系来区分自然现实和法律现实,用合法性来定义正义,并以此来说明社会学、主观价值判断等等与法律科学的区别。凯尔森认为,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强制性社会秩序,是社会组织的一种特殊技术。他从“应当”与“是”这一实证主义的重要区别出发,区分了主权者规定的法律规范和法学陈述的法律规则,区分了法律的效力和实效。他认为,纯粹法学旨在研究法律秩序的效力根据。他把法律秩序建筑成一个从低级规范到高级规范层层授权的动态规范等级秩序。他假设一种“基本规范”,作为整个法律秩序的最终效力根据。他还把国家看成是法律秩序的人格化,因而国家诸问题也就变成了法律诸问题。比如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职能变成了法律的创造与适用这两种职能。他取消了国家与法律的二元论。他主张依宪法的创立方式来区分民主与专制两种基本政体形式。国际法高于国内法,二者组成一个普遍的法律秩序。凯尔森纯粹法学对法学理论研究贡献较大,但由于他的方法论而被视为实证主义法学的一个极端派别。
主要中译本有雷崧生译《法律与国家》,台湾正中书局1970年出版,1976年再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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