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主要代表弗兰克,J.N.(Jerome New Frank,1889~1957)着。这本书于1930年第一次出版,1949年又加以修订后重版,1963年第三次出版。弗兰克在本书中以实用主义哲学、精神分析心理学和行为主义心理学为指导,他首先揭露了一个“基本法律神话”——人们基于一种儿童心理状态认为,法律是固定不移的、根深蒂固的。他则认为,法律绝不是本本上的,而是处在行动之中的。弗兰克在书中阐述了现实主义法学的着名的法律定义:法律是法官已作出的一个判决或一个关于未来判决的预测。他认为,制造法官预感的东西创造了法律。因此,他着重分析法官的个性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得出一个关于判决的公式:R(规则)×SF(subjective fact,主观事实)=D(判决)。这里的“主观事实”是指法官、陪审官所发现的事实。弗兰克在本书以及后期的《初审法院:美国司法的神话和现实》一书中集中表现了现实主义法学中的事实怀疑论,即对初审法院能否判断客观发生的事实表示怀疑。弗兰克怀疑、并反对传统的法律制度和法学,他立足于法官、陪审员的司法实践活动,对美国司法改革颇有建树。他的法律定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所改变,转而向庞德的法律观点靠拢。弗兰克的现实主义法学反映了美国法律学界要求加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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