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新分析法学家哈特,H.L.A. (Herbert L.A. Hart,1907~ )着。本书1961年出版。这是哈特在与富勒的长期论争中发表的一篇着名文章。哈特在书中系统地阐述了他的观点,并进一步批判富勒的新自然法学。哈特吸收逻辑实证主义的概念和语言分析法,认为应放弃传统分析法学为词典下定义式的方法,而代之以根据法律概念的具体情况进行逻辑分析的方法。他认为法律是一种包括设定义务的主要规则和授予权力的次要规则两个方面内容的规则;在次要规则中承认规则是评定其他规则效力的最高准则。承认规则类似于纯粹法学的“基本规范”。哈特指出,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结合是法律制度的核心,是法学的关键。此外,研究法律时还应当区分法律规则的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前者指自愿和规则进行合作的人的观点,后者则指不接受规则而仅观察规则的人的观点。哈特坚持法与道德之分,认为道德虽然对法律有影响,但没有必然联系。但是,他又认为,人类在生存目的下有某些必须的行为规则是法和道德的共同因素。从而他总结出“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理论。哈特在本文中的观点集中反映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基本趋向,即坚持实证主义的基本方法,并向自然法学靠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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