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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学·法理学范围》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2日 阅读:108 评论:0

或称《法理学大纲》英国分析法学家奥斯丁(John Austin,1790~1859)着。本书1832年出版。奥斯丁在书中认为,法律本质上是由主权者颁布的、对人们以制裁为后盾的强制执行义务的命令。法律与道德之间不存在必要的或概念上的联系。恶法亦法,只要它以适当的方式颁布。习惯和国际法等不是主权者颁布的命令仅仅是实在的道德。检验实在法和实在道德的最高准则是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个功利为标准的“上帝的道德”。奥斯丁认为,法理学仅限于从形式上分析实在法规范,找出其共同的原则、概念及特征;它与正义观念无关。这些被称之为奥斯丁的分析法学观点在当时影响甚微,但却对现代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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