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明代丘浚(1420~1495)着。作者在书中分门别类地辑录了前代有关政治、经济、法律、伦理、军备、民政、学校等方面的思想和主张,并以附加按语和注解的方式表达自己的看法。他继承和发展了自孔、孟以来的儒家思想,在哲学和伦理思想上完全墨守程朱理学的陈规,强调“天理”、“人欲”之辨和纲常礼教的等级名分;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则从挽救王朝危机的角度出发,对封建正统思想进行了总结和发挥。他提出法律的起源是圣人“固天地自然之理”而制法,法律的目的和作用是“除暴安善”、“牧养其民”;在道德教化与法律强制的关系上,认为“德治”与“法治”是国家实现其目的的不同方法,应交替使用德、礼、政、刑四种统治工具;在立法和司法原则上,则提出“本天之理,制事之义,为民之利,因时立法,宜时处中”的立法原则,以及“君臣共守”,秉公执法的司法原则,认为犯罪的根源是因经济上的“民穷”和政府的横征暴敛造成的。丘浚从吸取教训的角度出发,系统、全面地总结了法律问题。从总结的意义上说,这些思想是有积极意义的,特别是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中小地主与富民阶层的法律主张,具有时代特点。他在经济上主张用发展私人经济的办法来增加国家财力的思想,在明王朝一片鼓吹专制集权、国家专营、重农抑商的喧嚣声中,独树一帜,带有启蒙因素。此外,本书运用比较的方法对法制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开创了中国比较法学的先河。
现行主要版本有清御制重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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