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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学·纯粹法学》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2日 阅读:106 评论:0

美籍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Hans Kelsen,1881~1973)着。本书1934年第一次出版,1960年经修订后再版。这里介绍的是1960年修订版的内容。凯尔森在书中用纯粹法学的认识原则处理法律一般理论中的问题,并补充《法律与国家概论》中遗漏的内容。他坚持“应当”与“是”的区别,认为法律是指“应当这样行为”这一主权者意志行为的客观含义。这种客观性与一般人的命令行为有质的区别。法律规范命令,授权或许可人们如何行为,它总是与制裁相联系的。制裁是法律规范的核心要素。在静态法学中,凯尔森用“归责”原则来认识不法行为、法律权利、法律义务等概念,指出它们都是由于归属于某种制裁才成为法律规范的范畴。在动态法学中,他坚持由基本规范最终决定的法律规范等级秩序的观点。他主张国家是国内法律秩序的人格化,国际法高于国内法,二者共同组成一个世界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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