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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比亚酋长制度与现代化进程·酋长的司法和经济权力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13日 阅读:192 评论:0

在赞比亚这片土地上,历史上各族群、部落以简单的农业为生,人们的生活受到神秘的传统宗教、巫术和各种行为准则的约束。除了传统宗教的约束之外,一般每个族群都有一套规定得很清楚的传统习惯法。酋长在必要时充当法官,根据部落习俗和习惯法作出判决。酋长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既有立法权又有判决权,尽管地方上的首领和头人也有权断案,但是死刑的裁决却在酋长的手里。犯法者要受到酋长法庭的审判,违法行为主要有纵火、斗殴、通奸和谋杀。通奸和谋杀被认为是极其严重的犯罪,处罚非常残酷,执行死刑时用矛刺死、用火烧死或者用水淹死。[1]对于不太严重的犯罪,则普遍采用截肢等刑罚,盗窃者可能被砍去一只手,通奸者被挖掉双眼。[2]屡犯不改者可能被驱逐出本部落,或者作为奴隶卖给阿拉伯人或奇孔达(Chikunda)人。有时原告可以把犯法者收为家奴,即使这个罪犯是他的邻居。对小偷小摸的行窃,酋长或头人可以罚他们进行赔偿,如孔珠或粮食。[3]如果有人认为本级酋长的法庭判决不合理,他有权向上级酋长提出上诉。但是,在赞比亚传统社会中,犯罪并不像那些更发达的社会那样普遍,这或许是因为族群、部落传统宗教的神圣威力和酋长所作出的残酷惩罚。酋长作为权威的领导者,管理着本地区传统社会的司法事务。

酋长是“人民之父”,人民的福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酋长,他根据习惯掌管着土地、牧场和鱼塘的分配权,是本部落土地的监护者,土地由他分配给每一个成员。在听取他的至亲及主要下属酋长的建议后,由他自己来对部落的福利作出决定。首先,酋长有权决定土地或耕或渔,掌握着土地的使用权,他也要关心土地的产出能力,如果雨量太少或者太迟,或者如果庄稼遭遇虫鸟之害,牲畜遭到有害动物的侵袭,酋长就必须代表其属民进行祈愿活动,组织祈祷仪式,向祖先或者其他被认为掌握这片土地权力的神灵提供祭品。有时,酋长制度的宗教功能更大,一些酋长被认为是“神圣的土王”,他们的身体被认为是整个国家状况的缩影。如果他们病了,或者不能遵守某些传统仪式,犯了禁忌(特别是有关性和火方面),这片土地及其人民就要遭殃。甚至,如果酋长的病不能康复,为了防止即将降临的灾难,酋长就会被勒死。其次,酋长有权调整住宅地和耕地的分布,掌管农耕时节的经济活动,从而取得应有的贡物。与此同时,酋长对自己的帮手们赏赐牛羊和其他物品以示酬谢,救济贫困者,在一些大型公众活动中向云集本村的所有人们提供饭食和啤酒。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酋长必须是宽仁大方的,如果不具有这个品质,则很快会失去民心而毫无威望。[4]

在已出现高度集权的洛兹王国,利通加(国王)在名义上是土地的最高所有者,但实际上他不能任意剥夺臣民的土地,“不能随便收回已经赐给其臣民使用的土地和鱼塘,除非为了公共事业需要征用这块土地”,在这种情况下,“国王必须赐予另一块土地以代替被征用的土地”[5]。酋长作为部落的最高首脑,通常以全体人民代表的身份充当公有土地的保护者、管理者和分配人的角色。每个部落成员有权从公有土地中分得一份耕地,并有权使用公共的牧场、森林、猎场和捕鱼水域。他对分得的土地只有占有权和耕种权,没有所有权,不能转让、出售和继承。古代赞比亚广泛存在的酋长制度对口传传统具有很大的影响。只有酋长才愿意保存和掌握过去事情的集体记录,无论是真实的还是臆想出来的。与其他统治者一样,他们需要这样的记录来为当前的掌权提供先例,也为他们主导的政治体系提供合法性依据。所以,大部分赞比亚的口传文化传统的题材都是酋长的活动:王国的兴起,酋邦的建立,征服战争或者继承权的争夺。而且,这些传统主要在酋长的领地内或周围被保留下来,通常情况下是被官员保留下来,或者被那些已经简单地掌握了这些知识的人保留下来,作为他们在为酋长服务方面作出贡献的例证。

[1] W. H. G. Rangeley, Nyasaland Journal, No. 3, p.18, in Richard Seymour Hall, Zambia, London: Pall Mall Press, 1965, p.98.
[2] Cullen Gouldsbury and H. Sheane, The Great Plateau of Northern Rhodesia, London: Arnold, 1911, p.126.
[3] Clement Doke, The Lambas of Northern Rhodesia, London: Harrap, 1931, pp.66-67.
[4] 葛公尚、曹枫编译:《非洲民族概貌》,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世界民族室亚非组,1980年,第176—178页。
[5] 康查克基选编:《非洲经济史》第1卷《前殖民时期的经济史》,伦敦,1977年,第57页。转引自彭坤元:《略论非洲的酋长制度》,《西亚非洲》1997年第1期,第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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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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