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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的现代化模式·英国殖民统治时期印度政治制度的基本形态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13日 阅读:223 评论:0

英国殖民者的入侵给印度传统政治体制极大冲击。随着殖民统治者把西方现代政治思想传播到印度,引发印度政治思想启蒙运动,印度传统政治体制最终崩溃,并逐渐走向政治现代化目标。英国殖民统治时期的印度政治体制发展在印度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客观上起到一种承前启后的过渡作用。某种程度上可以断言,没有英国殖民统治,就不可能有今日之印度政治体制。如果进一步分析,英国对印度的殖民统治大体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通过东印度公司间接统治时期,第二个阶段是英王直接统治时期。这两个阶段的印度政治体制是由殖民者英国主导建立的,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分别介绍如下。

1. 英国间接统治时期。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向全球进行殖民扩张之初,资源丰富而国力日衰的印度(此时的印度包括现在印度、巴基斯坦和孟加拉等国)就成为西方列强争相占领的目标。在西方列强相互之间的争斗中,英国人最终取得胜利,将其他殖民者赶出印度,实现了自己独霸印度的目标。早在1600年,英国就成立东印度公司,利用该公司在印度做生意。东印度公司在印度巧取豪夺,把大量的粮食和工业原料源源不断地运回英国,引起印度人民的强烈不满和反对。1757年6月23日,英国东印度公司与印度的孟加拉王公在普拉西交战,英国人以只死伤72人的代价就击溃了孟加拉的7万大军。普拉西战役后,东印度公司在印度建立傀儡政权。之后,英国人又在第三次卡纳蒂克战争中将法国势力从印度彻底清除。自此,印度开始逐渐沦为英国一国独占的殖民地。在殖民初始阶段,英国通过东印度公司对印度实行间接统治。1767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东印度公司管理法”,原加尔各答的省督改称总督,由英王直接任命,独揽立法、行政、司法大权,其任务是代表英国政府全权管理英国占领下印度的全部领土。至此,东印度公司成为英国殖民统治印度的工具。

由于印度地域辽阔,而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东印度公司自知单凭自身力量很难对印度实行有效统治。因此,东印度公司采取了直接统治和间接统治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东印度公司牢牢掌握统治印度的最高实权,以达到掠夺印度、服务英国的目的;另一方面,英国殖民者并未立即完全摧毁印度的传统社会结构,而是采取了与印度土邦王公贵族相勾结的办法,利用印度自身封建势力对印度实行暴力统治,通过印度地主代征税收,以达到永久殖民占领印度的目标。值得注意的是,在东印度公司统治的这一时期,英国殖民者就开始将英国国内的某些政治原则和政治制度设计移植到印度。比如,从1772年开始,在县一级建立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在加尔各答设立高等民事法院和高等刑事法院,作为上诉法院。这成为印度现代司法制度的起源。由于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的一切所作所为主观上并不是为印度利益考虑,而是为了自己更好地控制印度,更好地掠夺印度。所以,英国殖民者对移植过来的相关政治制度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造。比如,虽然设立了法院,但总督的参事会和收税官仍然掌握着最终控制权,司法与行政并没有分开。但无论如何,这些移植过来的西方政治模式的某些制度都改变了印度原有的社会结构,并对印度现代政治产生了某种程度的积极影响,成为现代印度政治现代化的开端。随着印度人民的不断抗争,特别是一些印度上层精英人士的不断争取,英国殖民者迫于压力,逐渐采取一些措施改革印度的政治体制和司法制度,使之更加符合现代西方政治制度的发展方向和要求。1790—1793年,印度总督康沃利斯改革司法制度,将司法与行政分立,并完善了民事、刑事两类司法体系。1833年通过印度政府法,决定在总督参事会中设立专司立法成员,立法成为总督参事会的专项职能;1853年印度政府法又正式使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分离。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英国殖民者通过的印度政府法决定采用公开竞争考试的办法录用印度文官,为今日印度文官制度奠定了基础。通过对东印度公司统治印度的这段历史回顾,完全可以说,在这一时期,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已经在印度初步形成。虽然这种形成并不是英国殖民者有意为之,但客观上却是一个事实。

2. 英国直接统治时期。面对英国殖民者对印度的残酷剥夺,印度人民始终没有放弃抵抗。1857年5月10日爆发的印度士兵起义,很快发展成为一场席卷全国的民族大起义。虽然这场起义最终被镇压,但这次起义却成为现代印度历史的主要转折点,东印度公司却受到沉重打击。1858年,英国取消东印度公司,由女王对印度实行直接统治,由印度总督代表女王进行管理,英印总督任期通常为5年,拥有包括任免各部长官,否决议会所通过的法律或批准议会所否决的法律,颁布紧急法令,掌管武装部队,解散议会和停止宪法生效等权力。

这一阶段与前一阶段相比,英国对印度的统治方式发生了明显变化,这种变化就是印度人开始参与政府管理,印度逐步向自治方向发展。英国吸取了东印度公司最终失败的教训,开始对英印统治体制和统治政策进行调整和修补。英国向印度邦王公、酋长、印度人民宣告英国维多利亚女王即印度女皇,承诺在英国法律的管制下享有和英国人同等的待遇。作为这种所谓同等待遇的一个显著标志就是英国同意吸收部分印度上层人士参加国家管理,虽然实权仍掌握在总督和印度事务大臣手中,但无论如何这都是一个变化,因为这意味着印度人开始有机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此后,由于印度人民持续不断的反抗,这种趋势越来越明显,变化越来越大,逐步向建立印度自治政府的方向发展。1917年蒙太古接任印度事务大臣,提出了“蒙太古方案”。这一方案的主要内容就是“要使印度人更多地参与各个行政部门,并逐渐发展自治机构,以便作为英帝国一个完整部分的印度进一步实行责任政府”。此后,印度人参与政府管理的机会越来越多,印度自治的步伐越来越大,获得的自治权力越来越多。1919年英国议会通过印度政府法,这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第一个印度政府法,1921年开始实施。该法规定,从1921年起挑选3名印度人出任参事。原帝国立法会用两院制代替,两院即立法大会(下院)和国务会议(上院),两院议员都由选举产生,该政府法还规定省级行政机构实行“二元制”,将行政权分为两类,分由不同机关来执行。县级行政机构一般设县长、收税官和法官等职位。县这一级的行政结构一直延续到英国殖民统治结束之时。1935年英国议会再次通过印度政府法,对印度政治体制再次进行改革。该法规定在中央政府实行“二元制”,即“移交事项”由总督本人管理。在英印各省,实行省督制的省实行自治,由省督治理,部分省立法机构设立法会议和立法大会,即实行“两院制”。各省的选民条件有所放宽,妇女开始有了有限的选举权。1937年10月,按1935年印度政府法规定,印度建立联邦法院,设首席推事1人,陪席推事至多6人,均由英王任命。英国主导建立的政治体制一直延续到印度独立前夕,成为独立后印度政治体制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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