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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的现代化模式·印度对传统文化的改造——推行国家世俗化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13日 阅读:275 评论:0

印度对传统文化的改造包含多方面内容,但最主要的是推行国家世俗化。世俗化本是西方宗教社会学提出来的理论概念,主要用来形容在现代社会发生的一种变化,即宗教在现实生活中无处不在的地位跟深远影响逐渐退缩到一个相对独立的宗教领域里,政治、经济、文化等层面逐渐去除宗教色彩。德国社会学家韦伯用除魅(disenchantment)来形容现代生活的理性化。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也在他不同的作品中一再提出现代社会世俗化的趋势,他认为神圣性跟机械连带的社会控制机制在现代工业为主、个人主义盛行的社会中正遭受到侵蚀挑战,必须寻找新的社会共识与神圣性。世俗化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政教分离、宗教平等、信仰自由等是世俗主义的基本内容。其中,政教分离是世俗主义政治的核心,是世俗主义发展的制度保障,是解决教派冲突、保证信仰自由的基本前提。

印度是一个宗教盛行、教派林立的国度,宗教渗透到印度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1]因此,对印度来说,世俗化尤为重要,是印度实现现代化的基本条件,没有世俗化就不可能建立标准意义上的现代国家,也就不可能实现现代化的发展目标。

1. 印度推行世俗主义的历史文化基础

讨论印度政教分离这一问题,我们必须持有一种客观的、历史的态度。这就是,印度传统文化中也具备一些推进世俗化的有利因素。也就是说,印度建国后推行世俗主义之所以能够比较顺利地获得成功,是有一定历史客观条件的。没有这些历史客观条件,印度独立后推行世俗主义可能会遭遇更大阻力,能否最终成功也难以预测。比如,政教分离是世俗化政治的核心,但这却是一种根植于西方的政治原则,确切地说是近代西方启蒙运动在批判君权神授基础上所确立起来的一项基本政治原则。政教分离原则主张,政治和宗教之间有严格界限,不论宗教拥有怎样的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来自何处,都只能限于宗教内部,而不能以任何方式、任何借口扩展到政治领域,政治和宗教在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不应相互介入、相互干预。西方发达国家的历史表明,只有实行政教分离,才能实现各种宗教和各种信仰的相互平等,由此才能实现整个社会的精神开放和思想自由,社会才能充满发展的活力,否则社会只能是死水一潭,如同中世纪的欧洲一样,长时期没有变化和发展。

就印度传统文化来说,由于宗教影响甚大,政教关系一直比较复杂,即使是今天,宗教在印度政治生活中仍然有不可忽视的影响,但如果仔细对印度传统文化进行分析,就可以看出,古代印度并不是没有一点政教分离的早期雏形,或者说印度传统文化中有一些利于推动政教分离的积极因素。首先,政教分离的早期雏形或者积极因素来自种姓制度。毫无疑问,种姓制度是印度社会发展的巨大障碍,但有一点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在种姓制度下,婆罗门种姓与刹帝利种姓之间有着严格的职业分工,婆罗门主要从事宗教事务,刹帝利主要从事行政事务,两者基本互不干涉,婆罗门所拥有的更多是荣誉地位,他们只是在理论上规定社会生活的某些规范,对世俗政治和现实生活则基本不直接干预。其次,从印度教的教义主张来看,印度教具有高度的精神化倾向,带有“主观内省”的特点,把全神贯注的沉思看作最高的生活方式,而不主张参与和干预世俗的政治生活。综合这两点,可以看出,印度传统文化的政教关系,并不是完全融为一体的,古代印度并不能说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神权政治。某种程度上,古代印度的政教关系比中世纪欧洲的政教关系更为理性,更为接近现代社会所需要的政教关系。但是,无论古代印度的政教关系怎样的接近政教分离所需要的政教关系,我们都必须看到,宗教从古至今在印度社会都占有某种支配性地位,整个社会所表现出来的价值取向是宗教性的,人们的日常行为或主动或被动是受到宗教意识控制的。总之,“从宗教在印度社会中的地位而论,古代印度虽然不是神权政治,但宗教的价值取向是国家、社会和个人的精神指南,因此具有公认的权威性质。特别是印度教把种姓制度作为它的一部分,赋予这种等级制度以神圣的光环,使之成了基本的社会结构和人的行为规范。这种以宗教教义为根据的组织机制对社会的实际影响,超过了宗教直接掌握政治。”[2]因此,印度传统文化中的政教关系只能说是为后来的政教分离提供了基础和可能,并不等于这种关系已经是现代社会所需要的政教分离。

就印度的历史发展来说,政教分离也不是只有国家独立以后才出现的新鲜事物。客观的说,早在应英国殖民统治时期,印度就开始了世俗化进程。虽然这种进程在很大程度上是英国殖民者为维护自身利益而采取的政策而实现的,但毕竟对印度的世俗化进程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比如,英国殖民者在很多地方直接建立政权,取代原有的宗教统治者;推行西方式教育,规定英语为官方语言;建立世俗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实行文官公开考试选拔制度,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推行现代教育制度,提高妇女科学文化素质等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印度世俗化进程。

当然,英国殖民者推行这些政策措施,主观上并不是推动印度世俗化,而是为了自身的利益,是为了更好地统治和掠夺印度,他们的目的与印度自身发展目标是矛盾的。事实上,英国殖民者为了自身利益,客观上做了一些有利于印度世俗化进程的事情,但更给印度世俗化进程留下了很多隐患。比如,英国殖民者蓄意挑起印度教和伊斯兰教之间的冲突,利用二者之间矛盾对印度进行殖民统治,至今仍然是影响印度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因此,真正推动印度世俗化进程还要靠印度人自己来实现。印度的一些先进人士也早就意识到世俗化对印度的重要性。包括甘地在内的很多印度先进人士为此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尤其是领导印度实现国家独立的国大党更是将世俗主义作为立党原则。由于国大党党员大多是接受了西方教育的知识分子,世俗主义的观念已深深地影响到了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在这方面,尼赫鲁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尼赫鲁从小接受西化家庭的影响,加之后来又在英国受到七年系统的现代西方教育,吸收了西方各种社会政治思潮,在很大程度上是现代西方文明的信奉者。出于对宗教性质的一般看法,尼赫鲁明确反对将宗教运用于政治,主张实行西方近代式的政教分离,以及政治的非宗教化。在尼赫鲁看来,政治与宗教的结合是危险的,因为这样极其容易导致教派政治。尼赫鲁指出,印度有着悠久的宗教宽容的历史,在印度这样一个有着多信仰多宗教的国家里,除非以世俗性为基础,否则不可能建立真正的民族国家。他曾明确指出:“印度只有保护许多世纪发展起来的多元文化,才能成为一个伟大的国家。……我完全反对印度教的或任何其他宗教的教派主义。”[3]

因此,在对未来国家的设想中,印度独立之前的尼赫鲁就形成了明确的世俗主义国家的思想,主张将宗教严格地限制于私人生活的范围,而不能让它介入、干预和控制公共的政治生活领域。

2. 印度推行世俗主义的主要措施

民族独立是一个国家开始现代化进程的基本前提。真正将世俗主义付诸于实践并取得实质性成效是在印度独立后。印度独立后,印度政府就将“世俗主义”写进了印度宪法,并始终在艰难而缓慢地推进着印度的世俗化进程。世俗主义和民主主义、社会主义一起成为印度宪法的重要支柱和基本原则,成为印度的三面旗帜。印度政府为推进印度世俗化进程采取了很多措施,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实行宗教自由和政教分离。尼赫鲁指出,“在像印度这样一个有着多信仰多宗教的国家里,不可能建立真正的民族国家,除非以世俗性为基础。”[4]尼赫鲁认为,“每一种宗教和信仰都应有充分的自由,得到同等的尊重,它的每个公民享有同等的自由和机会。”国家保护所有的宗教,不亲某个宗教而疏其它宗教,国家本身也不把任何宗教宣布为国教,也不允许宗教干预政治和经济生活。他认为,有组织的宗教在政治上将不起大作用,将来宗教会成为个人的私事,不会用于政治目的。以教派主义形式出现的宗教与政治的结合是非常危险的结合。1950年的《印度宪法》在“基本人权”一篇中以社会改革和公共政策两方面为重点对宗教自由权做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为宗教自由权的实现奠定了坚实基础。1976年的宪法修正案又将“世俗”一词被正式写进宪法序言。印度的世俗国家性质得以以宪法的形式最终确立,从法律上明确了国家应平等和中立地对待所有宗教。此外,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印度法院还不断用司法判决的方式解释和完善关于宗教自由的法律规定,使宪法条文具有了更强的适用性。

第二,取消种姓制度和种姓歧视。尼赫鲁明确表示:种姓制度是反动的、起束缚作用的,是发展的障碍。在其范围内,不可能有地位平等和机会均等。也不可能有政治民主、经济民主。“严格地说,一个受种姓支配的社会不是世俗的。”[5]因此,尼赫鲁及其领导的政府采取了种种措施限制种姓制度。国大党党章规定,凡党员均不信奉、不履行任何形式的种姓制度。而信奉没有阶级或种姓差别的统一社会。印度宪法也规定,所有公民不受种族、种姓的影响。印度独立后,为了建设一个平等的世俗社会,政府实行了一系列限制种姓制度、取消不可接触制、改善低种姓地位的政治世俗化措施。其一,1950年颁布《印度宪法》,在宪法层次上明令禁止种姓歧视。宪法第15条规定:国家不依种姓而歧视任何公民,所有公民不因其种姓在进入和使用商店、餐馆和公共水井等方面受到限制,禁止不可接触制及其实践。宪法第16条规定:所有公民不因其种姓在国家和政府公职的聘用或任命方面受到排斥或歧视。宪法第29条规定:政府所资助的教育机构不因种姓等因素拒绝接受学生。其二,1955年颁布《不可接触制犯罪法》,在刑法层次上保证宪法规定的废除不可接触制条款的贯彻执行。1976年,为了堵住法律实施过程中的漏洞,颁布了《废除契约劳工法》和《公民权利保护法》,再次申明废除不可接触制的重要性,详细列举了禁止不可接触性歧视的具体行为。许多邦都制订了各种各样的保护不可接触者的法律,中央政府每年向议会两院报告废除不可接触制的进展情况。其三,对低种姓实行保护政策。印度宪法第330条、332条、335条规定:在人民院和邦立法院为表列种姓保留席位,在联邦和各邦政府公职及教育机构中为表列种姓保留名额。这种在公职、教育、就业等社会政治领域为表列种姓保留一定比例名额,以保护因种姓制度被排除在高等级之外的低种姓权利的政策被成为“保留政策”或“保留制度”。从印度独立到20世纪80年代,保留政策执行得比较平静和稳定。

[1] 尚劝余:《印度人》,三秦出版社,2003年,第140页。
[2] 邱永辉、欧东明:《印度世俗化研究》,巴蜀书社,2003年,第28页。
[3] M.哈善:《一个分裂的国家的遗产:独立后的印度穆斯林》,新德里,1997年,第135—136页。
[4] 萨维帕利·戈帕尔:《贾·尼赫鲁文选》,德里,1980年,第330页。
[5] M.巴的苏拉尼尼亚恩:《尼赫鲁的世俗主义研究》(英文版),1980年,第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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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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