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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的现代化模式·土地改革-效果及影响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13日 阅读:590 评论:0

土地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生产资源,土地制度如何安排对一个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来说至关重要。在前工业化时期,土地制度是最重要的经济制度,土地制度的变化直接决定政治制度的形态和变迁,土地的高度集中成为阻碍社会生产发展的重要障碍。即使在现代社会土地制度仍然非常重要,特别是在工业化初期,土地制度如何安排尤为重要,直接决定一个国家的工业化目标是否能够实现。在理论上,仍然是现代经济学关注的热点问题,不同的经济理论提出了不同的制度安排;在实践中,不同的国家因选择不同的制度安排也产生了不同的制度效应。对于这个问题,总结一些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我们认为,在工业化初期,不管土地制度如何安排,至少要能够实现两个目标。第一,通过对传统社会中高度集中的土地制度进行适当改革,合理分配土地,改变社会资源不合理的分配格局,以达到促进农业生产力发展的目标,进而为国家工业化提供充分的消费市场和必要的生产资源。特别是对于人地关系紧张的国家更是如此。第二,当一个国家的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水平还不能为所有劳动力提供充分就业,而劳动力又严重过剩的情况下,通过合理分配土地(目前的有效经验就是实行人均分配或公共支配)在某种程度上能够缓解就业压力,解决贫困和饥饿问题,实现现代化进程的平稳推进。因此,大凡国家改造和社会改革,多以土地改革为起始。[1]

对于印度这样农业人口占绝对多数、经济又极为落后、工业化任务艰巨的国家来说,土地制度如何安排更为重要。而独立时的印度恰恰又继承了一个极为复杂、极为落后的土地制度。独立前的印度土地制度是英国殖民主义者彻底摧毁孱弱的农村公社制度[2]后建立起来封建土地制度,即柴明达尔制、莱特瓦尔制和马哈瓦尔制。其中柴明达尔制度最具有代表性。[3]在这种制度下,柴明达尔地主占有全印度耕地面积的一半左右,印度政府则通过柴明达尔地主向农民征收田赋。柴明达尔地主因而承担了一个中间人的角色。即使在现代经济运行中,中间人角色也非常重要、不可或缺,但中间人也极其容易演化为一个食利阶层,成为经济发展的障碍。在殖民时期的印度,柴明达尔地主则完全变成了一个腐朽的、寄生的封建统治阶级。他们只热衷于剥削农民,对农业生产毫不关心,成为印度最大的封建势力,严重阻碍印度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据统计,印度独立之初,占全国农村人口15%以下的地主占有全国土地的85%,其中不到2%的大地主却占有全部土地的70%。其中,占农村人口25%的农民没有一寸土地。这种严重不合理的土地制度显然难以支撑印度快速发展经济的需要。因此,改变这种落后的土地制度不仅是印度农业发展更是印度整个国家经济发展面临的一个急迫问题。

但是,恰恰在这一对印度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的问题上,印度政坛内部却产生了分歧。原来,对独立后的印度政治领导人来说,虽然在大力加快发展农业、大幅度提高粮食产量这一根本目标上没有分歧,但是在采取何种战略和政策发展农业、增加粮食产量问题上却存在着一系列根本分歧。根据主张不同,这种分歧大体上可以为左、右两派。左派以开国总理尼赫鲁为首,倡导“制度战略”,也就是要通过制度改革特别是土地改革来发展农业。尼赫鲁之所以提出要进行土地改革,是因为他很早就认识到土地问题对印度的重要性。他于1920年亲自去农村考察,认识到柴明达尔(大地主)实际上是英国政府的“宠儿”,是寄生阶层。由于英国政府给他们一种特殊的教养(或者说由于没有给他们教养),这些人就整个阶层说,已经成了完全无用的人。其他国家的地主至少还替佃户做一些事情,而印度的地主和地税征收人则没有替佃户做过一点事,“完全变成了土地和人民的寄生虫”。[4]作为一个阶级而言,这些人在身体和知识方面都堕落了,可以说早就应该灭亡了,只是由于英国政府的扶持,他们才能继续存在。他进一步指出:“印度的土地制度已经正在我们面前宣告垮台,它阻碍着生产、分配以及大规模的合理操作”。因此,“必须彻底改革这个制度”。[5]对于农村各个阶级,民族主义须自主就意味着土地制度的根本改革,这种改革将会解除或减轻他们的负担,并会使无地的农民获得土地。尼赫鲁认为:“土地问题是印度最突出的、压倒一切的问题。我们讨论的所有政治问题,只不过是土地问题的社会和政治背景”。[6]总之,尼赫鲁认为,印度从英国殖民者手中继承来的土地制度是导致印度农业陷入危机的根本原因,这种土地制度不仅导致了农村居民的贫富分化,而且导致印度农业生产率长期低下,粮食严重匮乏。因此,要从根本上改变印度农业的落后局面,从长远上保障印度粮食的充足供应,就必须改革土地制度,改变原有土地制度的不平等问题,唯有如此才能达到发展农业生产、增加粮食产量的目的。1949年8月,尼赫鲁在国大党北方邦委员会的一次会议上指出,历史证明,当一个国家解决了土地问题,国家的困难就减少,其他问题就开始迎刃而解了。土地问题是印度基本的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问题的钥匙。尼赫鲁因此主张,“印度急需进行土地改革,包括废除农民和政府之间的中间人,应以适当的款额赎买这些中间人的权利”。[7]

与此相对应的是,右派人士则倡导“技术战略”,就是通过发展农业科技达到实现农业增产的目的。这种主张认为,改革原有土地制度虽然能够减少不平等问题,但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粮食产量问题。因此,要发展农业、增加粮食产量,并不一定必须改变原有土地制度,只需提高农业技术。印度右派人士之所以提出这种观点,可能主要有两个方面考虑,一是不论制度如何安排都不能改变土地总量,提高粮食产量终究还是要靠提高农业技术;二是当时印度社会关系非常复杂,进行土地改革十分困难,甚至可能根本无法实现。

如何评价印度政坛当时出现的这两种观点?从客观立场来说,这两种观点并无明显的孰优孰劣之分。技术和制度是推动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两个最重要因素。在技术基本保持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制度改革能推动经济发展;反之亦然,在制度基本保持不变的情况下,通过技术进步亦能推动经济发展。当然,最优情况是技术和制度共同推动经济发展,但这种情况并不常有。所以,单从理论层面,两种策略选择并无明显优劣之分。但在实践层面问题很多时候往往有很多其他因素需要考虑。特别是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技术可以引进,但如不进行相应的制度改革,引进的技术也难以发挥作用。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很多发展中国家在面对西方国家的强势入侵时,经常一厢情愿的认为只要把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的技术引入本国就可以实现国强民富,结果却是事与愿违,先进的技术并未能帮助本国实现强国梦。根本原因就在于本国传统的政治和经济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这些制度未能进行彻底的改革之前,任何先进的技术都只能带来昙花一现的皮毛变化,而不能带来实质性的变革。因此,对于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发展技术和引进技术是重要的,也是必需的,这样可以节省自己研究与开发的支出,在较短时间内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但更为重要的是,在引进技术的同时必须对本国的传统的政治和经济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以适应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否则引进的技术终究将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只有对传统政治和经济制度进行适应性改革,引进的技术才能发挥作用,才能最终实现由引进向自主创新的转变。因此,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技术战略和制度战略不应成为两个相互对立的战略选择,而应当是相辅相成、相互推动的两个战略,两者的关系不是非此即彼,而是共生共存,应当是发展中国家现代化战略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任何单纯地推进一个方面的做法最终都难以获得成功。

再回到印度当时的情况。在印度政坛内部,到底是通过制度改革还是通过技术改革来解决农业发展面临的问题,两者终究没有达成妥协,由于尼赫鲁当时在印度政坛所拥有的绝对控制力和影响力,这场争论的结果以尼赫鲁为代表的制度战略一方获胜而暂时结束。从此,印度农业进入尼赫鲁的“制度改革”时期。尼赫鲁的“制度改革”其实是一个由多因素组成的综合体,它所包含的措施是多方面的,它所要达到的目标也是多方面的。在具体措施方面,尼赫鲁提出了三项主张:一是进行土地改革,二是发展农业合作社,三是实施乡村发展计划。在所要达到的目标方面,最直接目的是要提高粮食产量,其次是促进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综合发展。在尼赫鲁看来,实现这些目标的核心是进行土地改革,印度农村政策的成败就建立在土地改革基础之上,土地改革的成败直接决定其他政策的成败。因此,尼赫鲁把主要精力都放在了土地改革上。

在尼赫鲁主导下,独立后的印度开始着手进行土地改革。和印度取得国家独立的过程一样,印度的土地改革也不是急风暴雨式的革命性改革,是渐进式的非暴力式改革。印度进行的土地改革主要内容有三项。第一项是废除柴明达尔等大土地所有制,也就是废除中间人制度。印度政府希望废除中间人制度平均地产,以达到维护农村地区的稳定以及提高农业生产率的目标。在这个问题上,印度采用了赎买的办法,也就是政府以支付补偿金的办法接管柴明达尔等大地主的荒地、森林和耕地,然后再有代价地分给耕种者,使土地耕种者直接和国家发生关系,直接向国家纳税。应当说,这项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取得了成功。在独立后30年的时间里,印度政府从地主手中买地共花去67亿卢比,约将577万公顷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8]全印度约有2000万佃农与国家直接发生联系,通过合适的价格从政府那里获得了土地所有权。

第二项是租佃改革。这项措施主要目的是保障佃农的租佃权,以防止佃农被地主驱逐。从1953年起,各邦通过租佃改革方案,主要内容是租金公平合理并保障租佃关系。根据各邦具体情况,各邦政府均规定了地租数量,大多数邦都把最高地租率规定为总收成的1/5到1/4,也有少数邦如旁遮普和泰米尔纳杜把最高地租率规定为总收成的1/3到40%。为了保障土地租期,印度政府还规定,允许地主以自耕名义收回土地,但重新收回土地时必须为佃户保留维持生活所需最低面积的土地,且不能驱逐佃户;农民耕种六年者将取得永佃权,允许佃农购买土地等。

第三项是实行土地持有最高限额法。在基本完成取消中间人地主改革后,国大党政府在1959年1月那格浦年会上通过了实行“土地限额”的决议,要求各邦政府在当年年底前制定出相应法案令。1961年底,印度开始宣布实行土地持有最高限额的法令,规定超出限额的土地由政府征收并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各邦根据这一法令实行土地最高限额的标准不一,比如,安得拉邦个人持有土地最高限额是27英亩到324英亩,卡纳塔克是27英亩到216英亩,旁遮普和哈里亚纳是30英亩到80英亩,马哈拉施特拉是18英亩到126英亩。1972年7月,印度政府又规定以五口之家为一单位,最高限额水浇地为18英亩,旱地为54英亩。根据土地最高限额法,各邦共取得剩余土地567.8万英亩,分给329万无地或少地农民。土地限额法规定国家征收限额外的剩余土地要付给土地所有者很高的补偿金,由获得土地的人20年内付清,全国实行最高限额而付给地主的补偿金达233亿卢比,等于废除柴明达尔时所付的补偿金的四倍。[9]1977年人民党上台,又规定每户农民最低土地持有限额为2.5英亩。

如何评价印度的土地改革?我们认为,印度的土改本质上属于资产阶级改良主义性质的措施,对其结果应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既要肯定其成功之处,也要看到其失败和不足之处,更要看到其对印度现代化所产生的影响。印度土地改革的成功之处主要在于,印度土改废除了柴明达尔“中间人”地权制,从而限制和削弱了封建大土地所有制的势力,为印度农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有利于印度的经济发展。前面已经指出,柴明达尔制度是英国在印度培植的极端腐朽落后的封建土地制度,这种制度在土地改革前占印度全国耕地的一半,是印度农村最大的封建势力。由于在近92.4%的柴明达尔地区实行了土改改革立法,取消了259万柴明达尔中间人的征收地租权,接管3700万公顷土地,有800万佃农获得土地所有权。[10]土地改革之后,印度的土地所有制发生了很大变化。独立初期,全印度不到农村人口15%的地主、富农占有85%的土地,其中不到2%的大地主又占有全部土地的70%,而占农村人口85%的贫苦农民仅占有15%的土地。经过土地改革,1970年—1971年有近50%的人拥有80%的土地。其中大多数是有5公顷—10公顷的中小地主阶级,而拥有20公顷—50公顷以上的大地主仅占农村的1%,只占有土地13%。可见,柴明达尔大地主势力已受到严重打击而日趋削弱,地权已经分散到中小地主阶级手中。这表明,经过土改进行了某种程度的土地再分配,印度的土地集中程度有所下降,新兴中小地主阶级已经兴起。新兴中小地主阶级容易接受新的农业技术,并开始逐渐经营资本主义农场,促进了印度农业的发展。

但是,和取得成就相比,印度的土地改革存在更多不足之处。很多评论甚至认为印度的土地改革总体上是失败的。总的来看,虽然不能说印度的土地改革是完全失败的,但说其是一个没有完成的半拉子工程却是不争的事实。土地改革之后,印度的土地集中程度只是有所缓解,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而且由于土地改革中采取的一些措施存有很多漏洞,导致土地集中问题不断出现反弹,致使土地问题至今仍然是印度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十分棘手的难题。

下面,我们从印度政府所采取的三项主要政策入手,分析印度土地改革的不足之处。(1) 在废除中间人制度上。印度政府虽然意识到要废除柴明达尔地主对土地的垄断,但印度并没有采取类似中国土地改革中实行的彻底消灭封建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革命性措施。因此,印度土地改革过程中的土地再分配仍然主要是在地主阶级内部进行,至多涉及到一小部分富裕农民,那些本来最需要分得土地的农民却根本无法参与其中。这主要是因为,根据印度政府的规定,农民要获得土地,并不是无偿的,而是必须出钱购买,而支付征收购柴明达尔的土地赎买金,只有少数中小地主和富裕农民才有能力支付,无地和少地农民是无力支付的。所以,土改后,土地所有者与实际耕作者之间的关系并未发生根本变化,许多大地产所有者的土地还是保留了下来,佃农还是被大量夺佃,或被非法驱逐,或“自愿捐献”。据印度官方的调查报告显示,不论在1953年—1954年,还是在1960年—1961年,最底层的20%的农户根本没有获得一寸土地。(2) 废除柴明达尔土地制度虽然进行得并不彻底,但毕竟取得了一定成效,而其它两项改革措施则因存有很多漏洞而基本上没有认真贯彻执行。[11]在租佃改革方面,由于历史上地主和富农就一直掌控着印度农村基层的实权,而印度在土地改革过程中并没有进行相应的政治改革,并没有打碎并重构农村基层的政治模式,因此印度农村基层的政权组成形态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仍然由地主和富农控制,因此关于最高地租率的规定基本上无法实行。加上印度土地改革的具体政策是由各邦制定,而非全国统一,而各邦又基本都在权贵阶层控制之下,因此各邦几乎都规定了一个可以帮助地主保住土地的例外条款,即地主有权把出租的土地收回自耕。这个例外条款为地主大规模夺佃提供了法律根据,引发了日后的夺佃高潮,导致很多刚刚分得一些土地的佃农失去土地而重新成为无地佃农。大量佃农在地主夺佃的威胁下,为保住佃耕地,不得不接受更恶劣的佃耕条件。[12](3) 在实行土地持有最高限额法方面,各邦也都规定了许多“例外”条款。比如,规定各种经济作物的种植园、宗教慈善组织和教育机构所有的土地、糖厂的甘蔗田、果园以及所谓效率高的农场等都不受最高限额立法的限制。这些规定使地主能够以各种弄虚作假办法来逃避土地最高限额法限制,结果最高限额法令颁布后国家也几乎没有获得土地可以分给无地农民。

总之,印度的很多土地改革措施最终大多只是停留在了纸面上,停留在国大党的各种政策宣言中,根本没有得到贯彻执行,土地改革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以失败而告终。这种失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土地仍然高度集中。1960—1961年度,也就是印度各邦宣布土地持有最高限额时,占农户10%的地主仍然占有全部土地的56%,而其中占1%的大地主,就占有全部土地的16%。1985—1986年度,占土地持有人数2%的大地主占据着印度的20%的土地。占土地持有人数8%的中等地主则占着29%的土地。二者之和则是占10%的土地持有人却拥有49%的土地。另一方面,失地农民越来越多。特别是60年代印度开始实行绿色革命后,只拥有少量土地的农民根本无法应对现代规模农业的竞争,最终不得不出卖自己的土地,这又进一步加剧了土地的集中。1961—1971年间,印度无地农业工人增加了1900万,由1951年的2750万增加到1971年的4749万,他们之中有相当一部分变为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农业工人。当然,这种局面的出现客观上为印度发展农业资本主义创造了一个必要的条件。但这些失地农民却陷入了悲惨境地,这种现象虽然不能和英国当年实行残酷的圈地运动把农民赶进城市成为产业工人相提并论,但无论如何都不能给予积极的道德评价。正如M·L·丹特瓦拉教授所说:“印度大体上已经颁布了土地改革,在不久的将来这些考虑是正确的方向,然而由于执行不力,实际结果一点也不满意。”[13]

应当说,尼赫鲁对印度传统土地制度存在的弊端及其对印度社会发展所产生的严重阻碍作用,是非常清楚的。尼赫鲁非常清楚土地改革对印度现代化的重要性,印度所采取的三项主要措施在理论上推演也是比较完美的制度设计。如果能够按照印度政府所设想的路径发展,印度将以和平的方式、最小的代价实现土地改革的最优效果,彻底解决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至关重要的土地问题,为印度现代化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但后来的事实表明,事情并没有如同印度政府设想的那样美好,印度土地改革最终是失败大于成功,最终成为了一个至今仍然是影响印度现代化进程的阻碍性因素。那么,为何在印度政府高度重视的情况下,印度的土地改革还会以失败而告终呢?

我们认为,导致这个问题发生的原因并不奇怪,更不复杂。概而言之,国大党的阶级基础就决定了由其主导的土地改革难以成功。前文已经指出,从政治学角度分析,国大党本身是一个资产阶级政党,主要代表的大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的利益,国大党从成立之日一直到领导印度获得国家独立就主要就是依靠这些阶级支持。从这个角度说,国大党的阶级基础本身就是土地改革的对象,土地改革的过程就是剥夺改革者利益的过程。历史早已反复证明,任何情况下,当改革者本身成了改革对象时,任何改革都会变得艰难无比,如果此时力主改革的高层再缺乏强有力的改革意志,拿不出强有力的改革措施,大部分情况下改革都将以失败而结束,并不仅仅印度的土地改革是这样,其他任何改革也都是如此。

印度土地改革的过程和结果基本上就是遵循了这一历史逻辑。因为土地改革所剥夺的就是国大党本身的利益,所以在国大党内部对土地改革一直存在严重分歧,很多人根本不同意进行土地改革。但由于在国大党内具有最大影响力的尼赫鲁力主进行土地改革,这种分歧才得以暂时平息,但事实上这种平息也只是一种表面现象,并不意味着国大党上下已经对土地改革问题真正达成了共识。表面上的妥协并不能掩盖现实中的对抗。于是,印度的土地改革最终便变成了这样一种场景:国大党高层和印度中央政府对土地改革信誓旦旦,试图在印度画出一幅美好蓝图,但在实践中土地改革政策却受到了来自既得利益者各种各样的抵制,美好蓝图最终被涂成一团乱麻。

接下来的一个问题便是,在土地改革中,既得利益者为什么能成功抵制国大党高层和印度中央政府确定的土地改革战略呢?进一步分析就可以发现,导致这个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仍然要归咎于印度基于自身历史所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联邦制和民主制。按照印度确定的“民主”原则,印度宪法规定,农业问题属于各邦职权范围,印度没有全国统一的土地改革法,中央政府的责任只是规定土地政策的大致轮廓,而土地立法和改革则由各邦单独进行。1949年,国大党公布土地改革委员会报告,建议印度各邦开始进行土地立法。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印度各邦政权完全掌握在地主阶级手中,除了印度共产党执政的喀拉拉邦和西孟加拉邦等极少数邦之外,印度绝大部分邦的执政者都从根本上反对来自中央的农业发展战略,反对进行彻底的土地改革,因为这种改革剥夺的是他们自己的利益。于是,各邦政府的掌权者和本邦的既得利益阶层便联合在一起通过各种形式对中央政府的土地改革政策进行对抗和抵制。这种对抗和抵制的最重要体现就是各邦在落实中央政府确定的租佃改革和土地最高限额法时,出现了很多五花八门的例外条款。这些所谓的“例外条款”实际上就是故意给地主阶级逃避土地改革和重新夺回土地留下了可乘之机。这样进行的土地改革自然只能以失败而收场。

当然,客观地说,对于来自各邦政府和既得利益阶层的抵制,作为伟大政治家的尼赫鲁也不是没有想到这一点。对此,尼赫鲁给出的对策是鼓励农民起来反抗地主,就如同中国土地改革中所发生的那些事情一样。但印度毕竟不是中国,印度国大党也不是中国共产党,印度农民也不是中国农民,中印两国有着根本不同的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最重要的是印度国大党和中国共产党的阶级基础不同,两国取得民族独立的过程和方式都完全不同,国大党根本没有组织过农民,印度获得国家独立时,印度农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都没有发生改变,国大党在印度农村根本没有建立起有效运行的政权组织,农村基层的国家机器完全被高种姓和地主阶级掌控,印度农民的方方面面主要还是依赖于地主,而国大党政府也没有从根本上消灭地主阶级的可能。农民非常现实,他们非常清楚,既然地主阶级不可能根本消灭,自己就可能随时面临来自地主的报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要想让农民起来反抗地主阶级,根本就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因此,印度农民对土地改革缺乏热情和支持也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因为那根本和他们无关。

综上各种因素,印度的土地改革只是国大党上层和印度中央政府满腔热情,而地方政府则是百般抵制,下层农民则是冷漠对之,土地改革最终只能以失败而告终。土地改革的失败对印度现代化进程产生了深远影响。最主要的有两点,这里仅作简要分析,后面相关章节我们将做进一步阐释。(1) 由于土地改革失败,致使印度没有为解决农村贫困问题奠定必要前提。农村贫困问题是印度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重大问题。土地改革虽然使得土地高度集中现象有所改观,土地集中程度有所下降,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时至今日印度的土地仍然高度集中。据统计,目前印度75%以上的农民仅占有25%的耕地,而2%的大农户却占有全部耕地的20%。[14]一些小农和边际农(耕种土地不足半公顷)还不断丧失土地。目前,印度农村贫困人口约占农村人口总数的70%以上,而在贫苦农民中,无地和少地农民又占绝大多数。反观中国的实践,彻底进行土地改革之后,实行土地公有制(国有制和农村集体所有),这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贫困现象,但却为解决贫困问题、实现社会平等奠定了必要前提,达到缓解贫困化的目的。对此,印裔经济学家阿玛蒂亚·森曾给予比较公正的评论。阿玛蒂亚·森认为,印度的失败是在分配上而不是在增长上,印度由于私人土地占有权造成多数人消费权利的失败而非供给不足,社会主义国家(如中国)在人均食物数量没有明显增加的条件下消灭了饥饿,而中国消除贫困的成就的根源应当从包括土改在内的毛泽东的成就中去寻找。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在解决贫困问题上更是取得了远远超出印度的成就,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和印度农村的土地制度不同,这一点已经得到大部分学者的认同。特别是在80年代中前期,当时的中国还并未如同今天一样成为世界工厂,制造业并不十分发达,制造业转移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有限,但这段时间中国农村的贫困状况却获得了极大缓解,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村土地的平均分配。(2) 土地改革失败致使印度农业无法为印度制造业发展提供相应支持。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完成工业化原始积累已经不能再重复西方发达国家所曾经走过的路径。在这种情况下,选择以农业补助工业虽是无奈之举,但却是必然选择。尼赫鲁也深知这一点。尼赫鲁曾反复强调,农业若没有很大改善,工业化就得不到足够的原料和商品粮的供应。工业发展的全部计划能否实现,取决于农业生产率能否大大提高。应当说,尼赫鲁在农业和工业之间的关系上认识是非常清醒的,也是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但农业的发展必须建立在成功进行土地改革基础之上。而印度的土地改革却以失败而告终,导致印度农业长期滞后,进而给工业化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对此,我们同意张文木先生的精辟分析。张文木先生认为,土地改革是印度国家发展奠基中最大的政治“豆腐渣”工程。印度土改的失败对印度经济造成最大的损害是从根本上摧毁了印度形成人民市场的任何可能,从而使印度几乎永远失去了形成强大的国内市场继而对印度经济,尤其对其工业经济及其技术的拉动和孵化培育能力。[15]印度至今未能完成工业化的主要根源也主要应从此寻找。

[1] 张文木:《印度国家发展极其潜力评估》,《大国》,2005年第2期。
[2] 在英国殖民以前的古代印度土地制度本身就十分复杂,学术界一直有不同的看法,马克思认为古代印度土地的最高所有权属于国家,也有人对此持有不同观点。但无论如何,印度独立时继承的土地制度主要时英国殖民统治时期形成的土地制度。这里不再对古代印度的土地制度进行分析。
[3] 柴明达尔(Zamindar)一词原是波斯文的复合字,Zamin指土地,dar指持有者,合起来意为“土地持有者”。
[4] [印]贾瓦哈拉尔·尼赫鲁:《尼赫鲁自传》,张宝芳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56年,第65页。
[5] 同上书,第600页。
[6] 《今日印度内幕》中译本,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15页。
[7] 同上书,第119页。
[8] 文富德:《印度经济发展、改革与前景》,巴蜀书社,2003年,第229—230页。
[9] 印度新闻与广播部:《印度——参考年鉴(1985年)》,新德里,1986年,第333—334页。
[10] 印度新闻与广播部:《印度——参考年鉴(1985年)》,新德里,1986年,第333页。
[11] 四川大学南亚研究所:《印度经济》,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33、40页。
[12] 林承节:《印度独立后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史》,昆仑出版社,2003年,第93—99页。
[13] 鲁达尔·达特、K.P.M.桑达拉姆著:《印度经济》(下),雷启准等译,四川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69页。
[14] Chandramohan,“Political Economy of Agrarian Conflicts in India”, Economic and Political Weekly, October 10,1998.
[15] 参见张文木:《印度的国家发展及其潜力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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