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我们强调的是要建立一种“合理”的平等。这是因为关于什么是平等以及如何实现平等,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认识,相应地产生了不同的关于平等的理论。总的来看,对当今社会影响较大的有两种,一是自由至上主义的平等理论,二是罗尔斯主义的平等理论。
1. 自由至上主义对平等的关注
如今,自由主义已经变成一个复杂的理论体系,在坚持基本要义不变的情况下,延伸出多种不同的理论流派,这些流派的观点差异甚大,有的甚至走向了截然相反的发展方向。这里,我们并不试图对自由主义的相关理论做系统梳理,只就自由主义的两种不同的平等观做简要介绍和分析。在1985年的《原则问题》中,德沃金把自己的理论称为基于平等的自由主义,或自由主义的平等。[1]德沃金曾对自由主义做出自己的分析,提出了自由主义的两种基本形式:中立的自由主义与基于平等的自由主义。这两种自由主义流派的最大区别在于政府介入公共生活方面的差异。中立的自由主义实际上就是传统的以消极自由为核心概念的自由主义,也即古典自由主义,或曰自由至上主义、放任自由主义,核心是自由人的理念,强调价值多元是现代社会的常态,人最重要的本性是能自由探索、自由创造和自由选择,为了实现人的本性,所以必须严格限制国家的权力,因为“国家的行动和存在和人类潜能最丰富的多元性的全面和谐发展,根本上并不兼容”,[2]因此,政府不必也不应当介入到道德争论中去,而只应支持一种公平的尺度,这是传统的自由主义主流的形式。自由至上主义(放任自由主义)平等观的核心要义是机会平等和程序平等,人的平等主要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平等的目的是为了让每一个人都享有充分选择自由,以充分实现人的潜能。也就是说,自由至上主义人为,只要机会均等、程序合理,每个人都没有受到人为的限制,无论最后的结果是什么,都必须接受,因为这是在平等条件下进行的平等竞争,所以是公正的。相应的,自由至上主义认为,在平等问题上,政府的责任不是为个人提供经济方面保障,而是为自由竞争提供一个公平的环境,让每个人都受到平等的对待,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通过自身努力和合法手段实现自己的目标。因此,自由至上主义反对财富再分配,反对政府干预,认为解决不平等问题主要应通过市场的手段而不是政治的手段。自由主义代表人物诺齐克就指出,政府的唯一职责是防止暴力、盗窃、欺诈,保护人身自由及私有产权,确保契约履行,维护市场顺利运行。
2. 罗尔斯对平等的关注
罗尔斯的平等观本质上也属自由主义,但不是自由至上主义或自由右派。罗尔斯首先主张每个人都有主宰自己生活的权利,一个社会应平等分配资源和价值,如果一种社会制度偏袒某些社会出身的人而贬低另外一些社会出身的人,这是不平等的社会制度,应当予以纠正。应当说,在这一点上,罗尔斯主义和自由至上主义没有多大区别。因此,目前人们也把罗尔斯的平等理论划归为自由主义平等理论。但罗尔斯的主张并未到此为止。他认为即使做到这一点,社会也不一定实现平等,因为有些不平等是人们所处的外在环境和所拥有的天赋条件不同而造成的,这些因素个人无法选择,这种不平等必须通过某种方式予以纠正。为此,罗尔斯提出了著名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 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2) 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3]随后,罗尔斯又提出了一般的正义观: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4]
从罗尔斯的两个原则可以看出,罗尔斯坚持社会基本善的平等分配,而不平等只有在有利于最少受惠者或最不利者的前提下才能被允许,而且,由于词典式的优先序列,不平等绝对不能侵害到原则一所确定的公平的份额,或者说基本的自由权利。罗尔斯的全部正义理论就是对于这两个原则进行论证。实际上,罗尔斯提出了两种论证,一种论证是,他把自己的理论和其他涉及分配正义的理论进行对比,特别是和机会平等的理论进行对比,并且论证说他的理论更好地符合了我们关于正义的一般直觉,也更好地阐释了平等的理想。第二种论证则是著名的罗尔斯式的想象的社会契约论证。在罗尔斯的理论中,两个正义原则紧密相连,缺一不可,只有同时满足两个原则的社会才是一个公正的社会;而且,第一原则更为基本和优先,只有在满足第一原则的前提下,才能实现第二原则,如果第一原则都没有实现,第二原则也就失去意义,即使在第二原则内,也要首先满足机会平等原则,才能谈论差异原则;最后,在上述条件都满足的基础上,如果仍然不可避免地出现不平等,那么这种不平等必须有助于改善社会中最弱势群的绝对地位,在这个条件下,这种不平等可以接受。
因此,我们认为,罗尔斯的理论是他对于平等的一种理解,他并不是把平等作为核心概念构建其理论,基本的自由权利以及用差异原则说明不平等问题相结合表明他更多地是把自由主义基本主张(第一原则)与福利平等(第二原则)综合在一起而构建的。因此,罗尔斯通常仍然被认为是自由主义者,但不是自由至上主义者,他比自由至上主义者更进一步的是道德关怀。从这一点说,撇开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复杂而精巧的论证不谈,他的最有力的影响可能就在于提出了差别原则。罗尔斯的正义论之所以能够系统地取代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就在于它提供了对应得的公平份额的确定,而差异原则则对因道德上任意的或无法选择的境况而遭受的不幸加以考虑,认为只有资源的占有有利于较不幸运的人,较幸运的人才应该得到更多的资源。但是,罗尔斯的差异原则没有为自然劣势提供补偿,因此是不足的;差异原则同时又排除了反映不同选择而非反映着不同境况的不平等,因此是过度的。[5]基于这样的考虑,德沃金提出了更加符合“敏于志向、钝于禀赋”原则的资源平等理论。德沃金的平等理论延续了罗尔斯在分配领域内的探讨,使对于平等的研究更加细致、深入。德沃金对平等的阐释基于两个基本的原则:一是重要性平等原则,二是具体责任原则。重要性平等原则是指,“从客观的角度讲,人生取得成功而不被虚度是重要的,而且从主观的角度讲这对每个人的人生同等重要。”[6]这一原则不根据任何人的特性,仅在于人的生命自身就有价值,在客观上具有某种重要性,而且在这个意义上,每个人的生命价值都是同等重要的。对于政府来说,承认这一点就意味着要平等地给予每个人关切和尊重,保证他们的命运不受到个人的经济背景、性别、种族的特性的影响。[7]具体责任原则是指,“虽然我们都必须承认,人生的成功具有客观上平等的重要性,但个人对这种成功负有具体的和最终的责任——是他这个人在过这种生活。”“就一个人选择过什么样的生活而言,在资源和文化所允许的无论什么样的选择范围内,他本人要对做出那样的选择负起责任。”[8]这个原则确立了德沃金平等理论的一项基本追求,那就是资源的分配不仅要坚持平等,而且要保证“敏于志向”。
从现实情况来看,自由至上主义和罗尔斯的平等观(包括对罗尔斯平等观的补充观点)构成了当前最主要的两种平等观。那么,这两种平等理论那一种更为合理?换言之,哪一种更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首先应当肯定,自由至上主义所主张的机会和程序平等理念,确实是一个社会应当首先实现的,如果一个社会连机会平等和程序平等都难以实现,其他的平等就必定成为奢谈。在这方面,必须给予自由至上主义予以肯定。但就人类社会追求终极理想来看,只实现这个层面的平等远远不够。由于每个人所拥有的先天客观条件有所不同,因此机会和程序的平等并不能保证结果平等。历史早已证明,一个社会即使实现了机会均等、程序合理,依然会产生不平等问题。这种不平等在理论上是合理的,在逻辑上是公正的,但在现实中却不能任其发展,必须给予适当纠正。如果得不到纠正,既不符合社会的道德原则,也不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不可能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事实上,自由至上主义并没有实证基础,因为当今世界没有任何国家是完全实行自由至上主义的,今后也不可能有。因此,自由至上主义的平等理论的存在价值主要是为规范政府权力、保证自由竞争提供理论支撑,而不是生搬硬套地付诸于实践。任何现代国家都不可能承受纯粹自由竞争带来的不平等,都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予以纠正。罗尔斯主义则正好从理论上解决了这一问题,为政府干预和调节平等问题提供了理论支撑:只要满足两个正义原则,政府的干预和调节就是必须的,就是可接受的。
任何完美的理论模型在实践中都会遭遇挑战,理论的完美无缺并不等于实践的一帆风顺。罗尔斯主义的平等理论也是这样。在实践中,罗尔斯主义最有可能出现两种倾向:一是政府借干预和调节之名滥用权力,干涉私人自由,剥夺私人权利,最终产生权力腐败而导致更大的不平等,也就是说任自由竞争发展下去,会产生不平等;任政府干预发展下去,更会产生不平等,而这样的不平等更不合理,更容易引起社会动荡;二是政府为实现正义而对财富的再分配最终可能发展成福利社会,使社会失去活力。这两点正是自由至上主义所担心和反对的,从实践来看,确实也是极容易出现的两种情况。其中,第一种情况在现代化尚未完成的发展中国家最容易出现,对这些国家来说,如何防止威权政府的权力滥用是实现平等的关键;第二种情况在已经完成现代化的西方发达国家最容易出现,对这些国家来说,如何防止超越经济承受能力而过分追求社会福利是实现平等的关键。在实践中如何正确把握和妥善处理好自由竞争与政府干预的关系,是关系能否真正实现社会平等的关键所在,也是能否保证一个国家实现持续平稳发展的关键所在。
但是,无论如何,我们可以看到,平等并非一个常识性的、在理论上无足轻重的概念,无论是对于功利主义者、直觉主义者、自由至上主义还是罗尔斯,不同的理论所争论的,并不是是否需要平等,而是如何理解平等,如何对于平等观进行理论上的说明和实践上的贯彻。
[1] [美]罗纳德·德沃金:《原则问题》,张国清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68页。
[2] 转引自周保松:《左右为难的乔姆斯基》,《南方周末》,2010年9月9日。
[3] [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302页。
[4] 同上书,第303页。
[5] [加]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第164页。
[6] [美]罗纳德·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6页。
[7] “至上的美德”英文原名就是sovereign virtue,也可以理解为统治者的美德,统治者的美德就在于保证对其治下的人民给予平等的关切和尊重。
[8] [美]罗纳德·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6页、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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