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英国殖民统治为印度民主制度的形成奠定了一定基础,但是印度能够较为顺利地接受这份遗产,是由于印度具有接受民主制度的历史传统,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印度文化传统的特点与近代西方式的政治制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亲合性”,[1]如果印度本身并不具备接受和实行民主制度的条件,仅靠外来因素的强行施加决不可能使民主制度在印度扎根、发芽、生长。世界上有很多国家曾经沦为西方列强的殖民地半殖民地,但这些国家获得民族独立后并非都像印度那样形成了较为稳定的民主制度,一些发展中国家在获得国家独立时,也曾全盘照搬西方式民主制度,曾经的宗主国甚至帮助设计了一整套民主制度,但结果却是民主在这些发展中国家遭遇水土不服,发生变异,不仅没有给这些国家带来稳定和富裕,反而成为落后和动荡的代名词。这其中原因也很多。其中,历史传统就是较为关键的因素之一。下面我们对有助于印度民主制度形成的历史传统因素进行简要分析。
第一,多元社会与印度民主。印度是一个多元化的复杂社会,人种、民族、语言、宗教信仰、哲学流派极具多样性,与现代西方政治制度体现的多元价值观、言论信仰自由原则有某种亲合性。印度几千年的古代历史的显著特征是长期遭受外族入侵。异族的多次频繁的入侵,不能不造成印度人种、民族、语言和宗教的繁多,从而形成一个巨大的多样化社会,印度有“人种学和民族学博物馆”之称。印度民族之多是世界上不多见的,有100多个民族,还有500多个表列民族,素有“人种博物馆”之称。人口超过千万的民族多达十几个,譬如印度斯坦族、孟加拉族、泰鲁固族、马拉提族、泰米尔族、拉贾斯坦族、旁遮普族等。此外还有几百个人口较少的部族(几十至几百万)。它们被划归为六个主要的人种:尼格利陀人、原始澳大利亚人、蒙古人、地中海人、雅利安人和阿尔卑斯迪纳拉人。印度各大民族和多数部族都有自己的语言和文字。印度宪法承认有14种语言,每个语种实质上代表一个民族。印度在思想意识层面也表现出极大的多样性。印度有多种宗教,有“宗教博物馆”之说。印度主体宗教——印度教,其本身就是一个十分庞杂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有数不清的派别,信奉数不清的神祗,有数不清的礼拜仪式,有完全不同甚至完全对立的教义。印度各个宗教和哲学流派都有一大批信徒,各教派都没有侵吞掉其它流派的企图和能力,都没有被消灭的危险,因此可以长期共存。这与中国情况大不一样。在中国历史上,出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只是在周王朝崩溃后短暂时间。秦王朝政治上统一后,在政治上实行长期的统一和绝对的专制集权制,在思想意识上则用强制的办法消灭“异端邪说”,利用政治力量限制对当权者不利的思想派别,而在印度历史上则大不相同。如果说在中国历史上“百花齐放”只是一种例外的话,那么印度文化上的无比多样性和政治上的宽容则是一种常态,定于一尊的情况只是例外。这种多元化的社会传统一方面与西方式民主所要求的多元价值观和信仰、言论自由原则相吻合,[2]另一方面也使印度难以建立东亚国家普遍实行的权威主义政治制度。
第二,自治传统与印度民主。印度古代历史长期处于四分五裂状态,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控制能力弱小。雅利安人入侵前后,公元前7至公元前4世纪,印度进入列国时期,境内国家多达几十个,有的史书记载,最多时达118个。公元前4世纪,孔雀王朝兴起,至阿育王时期(公元前273—前232年)印度第一次大体上被统一,但阿育王死后,孔雀王朝旋即分崩离析。随后的几个著名王朝:贵霜、笈多、戒日,虽然比较强盛,但时间均不长,而且版图也仅限于北印。13世纪后,阿富汗人在印度建立了德里苏丹王朝(公元1296—1316年),其疆土与阿育王朝相当,实现印度历史上第二次大统一。但德里苏丹王朝也不过几十年,随即陷入分裂状态,16世纪为莫卧儿王朝取代。莫卧儿王朝在阿克巴执政时(1556—1605年)曾盛极一时,国土甚至超过阿育王时期,史称第三次统一。但统一时间仍然短暂,阿克巴王朝之后,印度又陷入地方割据和混乱局面。就在这种混战之时,英国人破门而入,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大大小小的兼并战争,才实现了印度历史上空前的统一。“从史前到今天,明确地跟外界划分开来以及在国内建立一个统一的政权,一直是印度的政治目标”,但是“推动古代印度统一的工作是不能达到永久的政治上统一的”。那是因为“印度的政治变迁大半决定于地理方面科学设备之不足”,“虽然有为建立统一帝国的经常努力,但物质条件却说明了这些帝国为什么没有继续多久”,因为“科学发展程度不容许这种趋向的实现”。总之,印度数千年的历史虽然经历了几次统一,但每次的统一时间极短,绝大部分时间处在地方割据和分裂局面。[3]这与中国恰好形成鲜明对照。“中国统一时期与分裂时期的时间比大约为7∶3,而印度统一与分裂的时间比则不到3∶7”。[4]印度历史上的帝国大多相当于中国历史上的列国。与此相联系,印度政权建设很不发达,类似中国的“郡县制”的建立很晚(13—14世纪),并且一直没有发展到中国那样的完备程度。这不能不影响王朝对社会的控制力。中央权力难于直达基层,政权实权在中下层和各农村公社。真正的权力重心仍在地方王公。帝国对地方上的统治在很大的程度上只是象征性的,皇帝只不过是个群王之首而已。英国人虽然统一了印度并建立了空前的英印帝国。但英国却对印度各民族、宗教、种姓实行“分而治之”政策,又为印度的分裂埋下了祸根。英国人为便于统治并没有触动印度已存在的数百个土邦,就是在英国人直接统治的英属印度中也非一通到底,下面地方政府仍有较大的自治。同时,英国人对于印度社会生活,采取的是行政与社会分离的原则,只要无碍殖民统治和殖民掠夺,没有太多地干预宗教、风俗和村落事务。这种政治上的分裂以及国家政权对社会相对弱小的控制能力,与西方式政治制度体现的权力分散原则是相吻合的。因此我们说印度独立后的政治体制选择了西方式的民主体制,无疑在某种程度上符合了印度的传统。这样,印度人便对西方式的政治制度出现了一种顺应的趋势。印度的这一历史特点不能不对现代的印度政治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印度的联邦制和议会多党制不能不与此有着直接的或间接的联系。“英国人被赶走了,而西方式的政治制度却在印度扎下了根。”[5]
第三,争鸣传统与印度民主。这是著名美籍印度裔学者、经济学诺贝尔奖获得者阿玛蒂亚·森关于印度为什么会实行民主制度的观点。阿玛蒂亚·森认为,争鸣是民主的特征,而争鸣不仅仅是古希腊以来西方的政治传统及表现方式,同样也深植于古代印度历史,印度历史上就有让每个人自由表达的传统。他举例说,在公元前3世纪,印度的第一位佛教皇帝、孔雀王朝的阿育王就曾论述宽容的必要性和非正统见解的丰富性,并制定了辩论的原则:在所有场合,在每一方面,均充分尊重对手。[6]综合阿玛蒂亚·森的有关论述可以看出,所谓“争鸣”实际上就是一种自由表达和充分宽容的精神,而这种精神在印度源远流长,对印度近现代政治文明具有积极影响。因为从理论上来说,这种争鸣的传统可以保证每个人特别是弱势群体自由表达的权利,而允许每个人特别是弱势群体自由表达,正是建立民主政治的基础。
第四,宗教传统与印度民主。印度教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追求宗教上的“解脱”。这种超自然中心主义传统使印度对专制君主缺乏绝对服从和拥戴的文化思想基础,使印度人最重视精神上、智慧上的领袖,而不是权力上、物质上的霸主。印度教文化的特点是追求宗教上的“解脱”,这是每个印度教徒的生活最高目标。“对神明的崇拜以及对死后能否解脱的担心,像一把悬在头上的利剑,制约着国君的政策、权力行使和日常行为”。印度教教徒只看重神灵,对功名、利禄则嗤之以鼻。在印度至强、但不一定至富、至尊。在他们的心目中具有至高无上地位的是婆罗门僧侣而非国王。婆罗门即便是一个乞丐,也会受到很高的礼遇。在路上一个高龄的国王与年幼的一个婆罗门相遇,国王应给婆罗门让路,因为大地属于婆罗门,婆罗门是神明的主持者。在印度教徒看来,国王与平民百姓同是凡人。包括国王在内的所有凡人必须尊敬婆罗门,听取他们的意见。国王虽然有很大的权力却未必有至尊,皇权虽大却不能至高无上。国王的行为不能不受到更大的约束。《摩奴法典》规定,“国王于黎明即起,应当向通晓三典和伦理知识的婆罗门教致敬,根据他们的教益立身行事。”[7]这种传统一直延续到今天,使印度没有形成服从和拥戴君主的思想基础,从而为主张人人平等的议会民主制的产生提供了必要条件。
第五,种姓制度与印度民主。印度教特有的种姓制度虽然对印度社会产生了极大阻碍作用,但某种程度上种姓制度却与现代西方式民主政治有某种亲合性。印度种姓制度制约国家权力,使政治与社会分离,形成类似西方政体中的权力均衡和利益分享的原则。我国研究种姓制度的学者尚会鹏先生对此进行了较深入的分析。他认为,印度种姓制度把社会分割成许许多多的种姓集团。这些集团以不平等为基础,虽然与西方式政治制度体现的“平等”思想不同。但“这一制度与现代西方式政治制度有某种亲合性”。种姓是一种利益集团,“具有现代利益集团的某些潜质”,“共同的职业使种姓大体处在一个相同的经济地位上,有共同的利益追求。共同的宗教信仰使同一个种姓的人保持了共同的生活方式”,比较接近现代西方社会的“阶级”。印度社会中的“种姓评议会”等组织是各种姓维护本种姓的经济利益、或为争取在种姓体制中更高的礼仪地位的代表,“这一点同现代西方政治制度的重要因素——政党的作用有些相似”。婆罗门虽然主要从事圣职工作,但也窥视政治权力,与王族阶级——刹帝利种姓发生矛盾。刹帝利种姓中各亚种姓集团,为争取更多的政治权力和经济利益也总是争斗不已。这样,在世俗和僧侣势力、国家统治者内部各集团以及高种姓与低种姓之间,形成了一个相互争夺、相互牵制的体制。与此相对照,中国的皇族阶层对国家政权处于绝对垄断地位,缺乏像印度僧侣势力和世袭贵族集团的竞争和制约。现代西方式的政治制度建立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各利益集团的权力分配和利益平衡。从这一点上看,“毋宁说种姓社会的政治传统与近代西方式政治制度更接近”,与政治与社会生活相对分离的原则“相吻合”。[8]现代西方民主政治制度建立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不同利益集团之间为实现权力和利益的分配而建立一个平衡机制。显然,两者在逻辑上有内在一致性,有助于推动民主制度的形成。
第六,阶级基础与印度民主。历史上,现代西方式民主的产生与资产阶级的形成密切相关。可以说,没有资产阶级就没有民主,民主是伴随着资产阶级的产生而产生的。与旧中国众多帝国主义控制的半殖民地情况不同,印度则是英国一国控制的殖民地。“数国支配的半殖民地国家和一国支配的殖民地是有区别的”。[9]由于这种区别,不能不对中印两国各自的经济和政治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经济上,印度民族资本势力比中国强大,而其官僚垄断资本则比中国弱小。这是因为英国独家统治印度,它不需要像在中国的列强那样,从经济到政治上培养一个中间代理人,虽然在它入侵印度之初曾利用一批商人作为掮客为其服务,但这部分买办商人由于受到英国资本的排挤和印度民族独立运动的打击而始终未能发展起来。相反,印度民族资本却有较明显的发展,这是因为印度幅员广大,英国自身实力毕竟有限,经济上的控制力不从心,无法实现完全垄断,一些印度人经营的产业部门特别是棉麻纺织厂从19世纪下半期便开始发展起来。这就在印度较早地造成了资本主义大工业和印度民族资产阶级。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印度民族资本的力量在工业企业领域达到了几乎可以与英国资本分庭抗礼的程度。尤其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英国把印度作为它在亚洲的重要战略后方及为其提供战略原料和物资的基地,从而又为印度民族资本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再加上印度民族解放运动的兴起,又较大地推动了印度民族工业的发展。因此,在印度独立前夕已形成了一个人数虽然不多,但却拥有一定实力的民族大资产阶级。与此并存的还有为数众多的中小资产阶级。由于同英国殖民者之间存在尖锐对立的矛盾,因此印度民族大资产阶级在性质上不是官僚买办资产阶级,而是民族资产阶级。印度民族资本的发展一直受到殖民政权和英国资本家的联合排斥和打压,这就使民族资产阶级包括大资产阶级一直具有革命性的一面,成为印度实现国家独立的主要推动力之一。
与经济相联系的是政治上印度民族解放运动领导力量也与中国不同。在印度,领导民族解放运动的中坚力量是印度民族资产阶级及其政党国大党。印度国大党成立于1885年,成立初期是民族运动温和派团体,主要反映上层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的利益。到20世纪以后,国大党力量不断壮大,逐渐成为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有反帝情绪的地主阶级的政党。但作为资产阶级政党的印度国大党有一个重要特点与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政党有所不同。这就是由于建立较早,且领导有方,所以印度国大党的组织网络遍布印度全国,并且以争取印度独立为党的奋斗目标,而国大党的奋斗目标实际上就成为当时印度全体人民的奋斗目标。所以国大党不仅吸引了大量资产阶级加入,而且吸引了大量贫苦农民和工人参加。这种状况一方面壮大了国大党的力量,另一方面使国大党也必须考虑印度下层群众的利益,采取一些措施以适应印度下层群众的要求。国大党的这种做法反过来又增强了其对下层群众的吸引力,终于使其成为全印度代表性最为广泛的政党,成为印度独立斗争的无可替代的领导者。反观印度的无产阶级,虽然比中国的无产阶级成熟得早,也更为强大,印度共产党也早在1920年就已经建立,但由于英国殖民主义在印度实行严密控制和残暴镇压,加上印共本身在路线上和政策上种种失误,致使其始终未能成为印度独立斗争的领导者。印度的独立斗争自始至终都是在国大党的领导下进行的。从20年代开始,国大党在甘地、尼赫鲁等领袖的领导下,打出印度独立的口号,以“甘地主义”为指导思想,对英国殖民主义发起“非暴力不合作运动”,到1947年终于迫使英国殖民主义退出印度,印度获得国家独立,国大党自然而然地成为执政党。国大党的资产阶级性质决定它必然在政治上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实行西方式的议会民主制。
第七,独立经历与印度民主。殖民地或者被占领国家独立或解放的经历对于其独立后政治体制的选择有直接影响。前面我们提到,经过近两个世纪的经营,英国殖民者在印度建造了一套组织严密、覆盖全国的暴力统治机器,实行残暴的殖民统治,不仅共产主义势力在印度难以生存,就是民族资产阶级领导的独立运动的发展也受到极大压制,这使印度根本无法采用暴力革命方式实现国家独立,而英国移植来的议会民主制却为印度提供了一种通过议会斗争实现国家独立的可能性。印度资产阶级及其政党就是在这种情况下,采用所谓“非暴力不合作”方式,包括利用议会斗争等各种形式进行合法斗争,最终实现了国家独立。这种经历不仅使印度资产阶级及其政党培养起了对西方议会制度的信仰,掌握了运用议会制度进行斗争的技巧,也使其他阶层和政党习惯并接受了运用议会制度进行斗争和生活的方式,为独立后实行议会民主制提供了客观条件。
此外,由于领导印度独立运动中的领袖大多接受过西式教育,受西方民主思想影响较深,他们对印度选择议会民主制中也有重要影响。特别是自1929年起就担任国大党主席的尼赫鲁,1905至1912年间曾在英国留学7年,深受英国式议会民主制熏陶,主观上认同并接受英国式议会民主制。所以,印度独立后,尼赫鲁力主印度应当建立议会民主制。[10]由于尼赫鲁在国大党党内以及整个印度都享有崇高威望,都有不可替代的绝对影响力,印度实行议会民主制成为水到渠成的事情。
第八,法治传统与印度民主。法治和民主密切相关、相辅相成,没有健全的法治制度和成熟的法治思想,民主不仅不可能巩固,反而可能会引发社会动荡,因为很多时候民主不能解决一切事情,公正的法律才是最后的裁决者。印度具有“法治”传统,与中国“德治”的社会传统区别较大,却与西方法治社会相有相似之点。《摩奴法典》是印度古代最主要法律,此外印度教还有各种各样的其它法典。这些法典是指导人们日常生活的准则,即“达摩”(darma,汉译为“法”)的,其概念大意是“法则、规范、秩序、习俗、职业、职责”等。这里的“法”同现代西方意义上的“法律”虽不是一回事,但却是印度教之法,是种姓之法。《摩奴法典》中就至少包括宪法、刑法、婚姻法、民法、行政法、动物保护法等诸多法律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说、印度教社会也是一个‘法制’社会,人们习惯‘依法行事’”。依照印度教的看法,自然界和人类社会都是依照“法”运行的,社会各个阶层都必须守“法”。这种法律与神学密切结合的传统更培养了人们对“法”的敬畏态度。每个人都在“法”的约束之内。因此,印度教之“法”具有“普适性”,任何人的行为都在法的约束之内。与此同时,在传统的印度社会中,立法与执法又相对独立。婆罗门僧侣是各类法律的制订者,而国家的管理者不是婆罗门而是刹帝利。国王虽有很大行政权力但必须依法行事。“在世俗势力和僧侣势力即立法者与执法者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这与近代西方政治制度的所谓‘三权分立’,即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权力互相制约”很是接近。而且,印度历史上虽然王朝屡屡更迭,异民族像走马灯不断征服,但印度教的“法统”却一直未断。这一点与当代西方许多国家尽管政府更迭、总统总理频繁易人而法律政策却保持不变的情形十分相似。印度的这种法制传统,恰好与西方式议会民主制所需要的法治保障有“契合点”。
[1] 尚会鹏:《文化传统与西方式政治制度在印度的确立》,《南亚研究》,1994年第2期。
[2] 尚会鹏:《文化传统与西方式政治制度在印度的确立》,《南亚研究》,1994年第2期。
[3] 参考[美]休斯顿·史密斯:《人的宗教》,海南出版社,2001年。
[4] 尚会鹏:《文化传统与西方式政治制度在印度的确立》,《南亚研究》,1994年第2期。
[5] 同上。
[6] [印]阿玛蒂亚·森:《惯于争鸣的印度人》,刘建译,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第14页。
[7] 《摩奴法典》转引自尚会鹏:《文化传统与西方式政治制度在印度的确立》,《南亚研究》,1994年第2期。
[8] 尚会鹏:《文化传统与西方式政治制度在印度的确立》,《南亚研究》,1994年第2期。
[9] 毛泽东:《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毛泽东选集》合订本,人民出版社,1966年,第247页。
[10] 印度独立前后,关于印度未来应当建立一个什么样的社会有不同的争论,特别是在尼赫鲁与甘地之间对未来社会的设想方面存在着根本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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