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著名政治学家达尔曾对现代西方自由民主政体的基本特征做出总结:(1) 选举官员;(2) 自由而公平的选举;(3) 包容的选举权;(4) 竞选官员的权利;(5) 言论自由;(6) 选择性的信息;(7) 结社自治。[1]对照这些标准,可以看出,印度的议会民主制在表面形式上已经具备西方式议会民主制的基本特征。如果把西方式民主界定为发展中国家政治现代化的最终目标,那么印度已经初步实现这个目标,如果和经济发展相比,印度的政治发展甚至可以说是有些“早熟”。
第一,有一部体现议会民主制的宪法。印度宪法于1949年11月通过并于1950年1月正式实施。该宪法长达十余万字(中译文),多达395条,千余项具体条款,不少条文是借鉴和照搬西方英美国家宪法的范本。按照新宪法,印度宣布为独立自主的共和国。普拉沙德当选共和国首任总统(1950—1962),尼赫鲁出任开国总理(1947—1964)。从宪法生效起多次修订,至1986年止已修改46次。印度宪法坚持政教分离的世俗主义建国原则,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资产阶级议会民主的国家政体,从政治上确定了资产阶级在国家中的统治地位。宪法宣布公民的平等权(包括不因宗教、种族、种姓、性别等差异而受歧视,废除贱民制等等)、自由权(言论、集会、结社、居住、迁移自由等)、文化教育权和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权。宪法规定,所有财产,无论动产或不动产,包括任何公司、商业或工业企业的投资,一律不得为了公用的目的而占有或收购。即使非常必要时,也必须给予赔偿。虽然宪法还规定国家为了公共福利可以干预经济,但却承认自由竞争的经济制度,其目的无疑是为了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宪法规定,印度每五年进行一次大选,从1952年第一次大选以来共进行了八次大选,从未中断,议会民主制度也未发生动摇。1977年人民党通过选举程序把当时正在执政的英·甘地赶下台来而执政。此外,在邦一级不断出现非国大党执政的情况,印共(马)在西孟加拉邦多次执政,就是最明显的例证。
第二,实行三权分立。根据宪法规定,印度实行三权分立。更确切地说,印度采取英国式的议会民主制架构。(1) 立法机关。印度宪法规定:联邦议会由总统及两院组成。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在议会的组成和议会的立法活动中起重要作用,尽管总统并非议会议员,但仍将其作为议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国会是印度联邦的最高立法机构,分联邦院(上院)和人民院(下院)。联邦院代表各邦,最多由250名议员组成,其中238名代表各邦和中央直辖区,由各邦议会和直辖区分别选举产生,任期六年,每两年改选议员的三分之一,12名由总统指定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另有2名由总统在英裔印度人中任命,该院为常设机构,不得解散,副总统为该院当然主席。人民院议员由选民直接选出,至多547名,其中各邦525名,中央直辖区20名,在21岁公民中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期满全部改选,总统有权提前解散人民院,或通过法令予以自行延长任期。按照宪法规定和一般惯例,议会的主要职权是:修改宪法,在联邦职权范围内行使立法权;选举和弹劾总统、副总统,罢免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法官、检察长、审计长等;监督政府工作。各邦立法机关类似于联邦立法机关,不同的是有些议会不分上下两院,而只有立法院。从实际情况来看,印度立法机构虽然在司法方面具有一定权威,但并不像西方国家的立法机构那样拥有制约行政权力的足够手段和实际权力,在三权分立中属于相对弱势的一极。
(2) 行政机关。印度宪法规定,总统是印度名义上的国家元首,享有非常广泛的行政权,但实际上,印度最高行政机关是以总理为首的部长会议。总理由人民院中多数党的议会党团领袖担任。1977年通过的四十二次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总统在行使职权时,必须按照以总理为首的部长会议的建议行事。以总理为首的部长会议集体对人民院负责,政府重大政策措施必须得到议会批准,议会可以通过财政预算和政府法案或通过不信任案等办法,迫使政府辞职。按照宪法,总理拥有组织和领导政府的权力。部长会议的全部成员都是经总理提名由总统任命。总理有权提请总统随时免去某个部长的职务,甚至彻底改组政府。印度部长会议很少开会,实际最高行政机关是由总理和内阁部长组成的内阁。
(3) 司法机关。印度法院体系比较统一,全国只有一套法院系统,即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和县法院。印度联邦司法机关是最高法院,由一名首席法官和若干名其他法官组成,所有法官由总统任命,可任职至65岁。最高法院有权解释宪法、审理中央政府与各邦之间的争议问题,其他职权还包括初审管辖权、上诉管辖权(与解释宪法有关的案件、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咨询权、司法审查权等。邦一级司法机关是高等法院,由1名首席法官和若干名由总统视需要随时任命的法官组成,其权力包括发布令状权(在其司法辖区对任何人员、机关、政府在必要时发布命令、令状等,以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执行宪法赋予他们的权力)、民事案件的上诉管辖权和辖区法院的监督管理权。高等法院下设不同等级的法院称下级法院,这些法院同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共同构成印度的司法体系。印度司法有一定独立性。行政权威和立法机关不能任意罢免法官,更不能干涉司法判决,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法官除临时法官和代理法官外一经任命分别任职到65岁和62岁退休年龄。总检察长由总统任命,其主要职责是就执法事项向政府提供咨询和建议,完成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检察权,对宪法和法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等。
第三,实行多党竞争。多党竞争被认为是现代西方民主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因为一般认为只有“多党”才能真正形成“竞选”。印度实行多党制且政党数量众多,2009年第十五次大选中有上千个政党参选,是世界上政党最多的国家之一。印度的政党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全国性政党,其影响也遍及全国,在议会中有一定议席并被全国选举委员会所承认,主要有:印度国民大会党、印度人民党、印度共产党(马克思主义)、人民党(社会主义)等;二是地方性政党,其纲领和政策着眼于某一地区,其政治影响也只局限于某些邦,如安德拉邦的泰卢固之乡党,泰米尔纳杜的全印特拉维达进步联盟等。
第四,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印度宪法规定,媒体享有充分的新闻自由。媒体是国家各项法规和政府政策的载体,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所规定的言论和表达自由,可以在媒体上发表政治见解。印度媒体的确十分发达,特别是报刊业甚至超过西方发达国家,目前注册报刊超过4.3万种,其中日报5000种,周刊1.5万种,数量远远超过美国(日报1500种左右)、英、法、日(日报各100种左右)等发达国家。印度报业不仅数量众多,而且还有较为充分的新闻自由,不仅经常给政府决策施加压力,而且还经常揭露政府官员的腐败丑闻,而很少受到官方势力的干扰。这一点符合现代民主制度的要求,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
第五,定期举行全国大选。印度独立以来基本上坚持每五年举行一次全国大选,符合法律规定的所有印度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理论上人人都有竞选包括总统在内所有公共职位的权利,参选选民人数堪称世界之冠,一直被称为“世界上最大的民主国家”,[2]2009年的全国大选选民人数达7.14亿,选举时间长达一个月,使印度大选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和程序最复杂的选举。
第六,实行文官制度。实行文官制度是印度议会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印度是世界上最早实行近代资产阶级文官制度的国家之一。英国人在印度建立的文官制度是为英国殖民主义利益服务的。那时文官中的印度人只占极少数,直到独立前夕,文官中最重要的职位几乎全部由英国人所霸占。独立后,随着英国人的离去和印巴分治,留在印度的文官总共451名,他们被印度政府全部接受下来,并受到了重用。但过去的文官制度无论在数量上、结构上以及在法律程序上,均不能适应独立后政权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独立后印度政府对文官制度进行了一定的改革和重建。(1) 调整文官结构。将原来的“印度文官机构”(ICS)改名为“印度行政官机构”(IAS),但仍沿用文官称呼。除保留原有的“印度警官机构”外,还先后创立了印度外交官、印度中央秘书人员、印度经济官员和其它二十多种专业技术官员机构。根据文官归属和使用情况,可分为三类:第一类:全印文官。它是在联邦和各邦之间通用的文官,由联邦公职委员会统一招收,然后分配给各邦。联邦和邦的重要行政职务,通常都由他们担任。第二类:中央文官。其中一部分是非科技性的文官,如中央秘书人员、速记(助理)人员、办事员、外交官员、经济官员、统计官员、审计官员、海关货物税官员、铁路机关人员、国防会计人员、一等邮政官员、一等新闻官员和一等所得税官员等。第三类:邦文官。由各邦单独或几个邦联合招收、使用和管理,通常被指派担任县以下的区的税收和行政职务。邦文官成员经过选拔可提升为印度行政官成员。(2) 制定文官法案。1951年制定了“全印文官法”,随后又为印度行政官和印度警官分别制定了有关考试、任用、提升、选拔、见习、行为、纪律与上诉、工资和年金等方面的条例和规则。1956年制定了“中央文官法”和有关中央文官的条例和规则。根据文官法规,印度文官任用有三种方法:第一种通过竞争考试任用。公开竞争考试每年由联邦公职委员会举办一次。凡具有大学毕业的文化程度,年龄在21岁至24岁之间的印度公民,均可报考。在一等文官的缺额中,每年大约有55%是根据这种考试的结果直接任用的。二等文官也有一部分这样任用。第二种通过提升方式任用。提升的主要依据有两条:一是才能,二是年资。对于中等以上的职位来说,主要是强调才能;对于低等职位,则强调年龄加适合。第三种通过选拔方法任用。对于那些有卓越才能和丰富实际工作经验的非文官组织成员,经有关部门推荐和联邦公职委员会审查后,可由中央政府任命。其年龄一般限在25岁至40岁。各部科技人员的任用也多采用此法。(3) 扩充文官队伍。为了适应印度独立后对文官的大量需求,1948年建立了“特别任用委员会”,以选拔和提升方法紧急任用了大批新文官。1950年3月新建的计划委员会在报告中强调,必须把具有高等学历和专门经验的人材吸收到行政机构中来;必须及时选拔一批年轻的官员对他们施行经济方面的广泛训练;政府应从大学、金融、实业等部门招收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人充任高级职务。委员会认为,如果不这样做,各个五年计划就难以完成。到1956年“一五”计划终了时,中央政府的文职人员总数已达到1792000人(包括100万铁路职工)。此后,印度文官数量逐年增加。据印度人事和行政管理局1982—1983年统计,1981年印度政府的职工总数为3227528人(不包括驻外使馆人员,但包括铁路职工150万在内),其中一等(相当于科级以上官员)52773人,二等(股长和助理官员)62955人,三等(办事员)1876784人,四等(勤杂人员清洁工人)1235016人。[3]
第七,实行军队中立。独立前,印度的军队全部控制在英国人手中。正规军中的主要军官均由英国人担任,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英、印军官比例为4∶1,那时的军队纯属殖民主义者的统治工具。独立初,仍有一万多名英籍军官担任着印军各级重要职务。印籍军官最高的不过旅级准将,人数也仅有几名。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印度政府加速了军官印度化的进程,即军官逐渐由印度人担任。1958年海军参谋人员改为印度人担任,至1961年时基本上完成了军官印度化的进程。为控制军队的指挥大权,1948年印度政府废除了由陆军总司令统辖海、空军的制度,实行三军分立,总统任三军最高统帅,并通过由总理主持的内阁军事委员会实施对军队的指挥权,实权实际由总理独揽。为防范军人干政,印度政府通过加强文官治军的办法,削弱军队在政府决策中享有的一定自主权。政府规定,国防部由文官主管,三军参谋长对国防部长负责,军队的财政置于财政部的直接监督之下。印度政府领导人为防范军人干政,还及时对一些与外国势力大财团有密切关系而且较有声望的高级将领调换工作。印度政府的种种严密防范措施,抑制了高级军官发展野心、积累力量。四十年来,印度军队一直未发生过干政的现象,印度政局也相对稳定。这表明印度议会民主制度同一些第三世界国家相比,较为成熟,稳固。
[1] [美]罗伯特·A.达尔:《民主及其批评者》,曹海军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306页。
[2] Babulal Fadia,State Politics in India,VOL.1,New Delhi:Radiant Publishers,1984,pp.67-68.
[3] 陈峰君主编:《印度社会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44—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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