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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衍生平事迹《开禁山泽》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13日 阅读:192 评论:0

自秦汉以来,山林川泽名义上属国家所有,封建王朝设有少府管理山泽之利,是皇帝的收入,但其权力所及毕竟有限,山林川泽习惯上属当地居民共有,是其樵采渔猎之地。盐、铁官营后,山林川泽禁令趋严。有时封建政府为了恢复和发展经济,也会开放山林川泽。但总体来看,在东晋南朝以前,对山林川泽,则禁的时间多,开的时间少。至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北来人口的大量南迁,不仅使南方增加了大批劳动力,而且也带来了较为先进的生产技术,特别是横法钢的出现,使大量坚硬、犀利、耐磨的钢铁工具的出现成为可能,这为开发山林川泽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而且在南北士族地主竞相发展大土地所有制过程中,占山护泽既与南方经济的开发有密切的联系,它是这一时期南方经济开发与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更是东晋南朝大土地所有制发展的一大特色和主要途径之一。因此,东晋南朝时,对山林川泽,开的时间多,禁的时间少。对山林川泽的开发,成为此时南方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

东晋南朝开放山林川泽,始于东晋元帝建武元年(317年)的“弛山泽之禁”。直到晋成帝咸康二年(336年)才颁布“壬辰之制”。壬辰之制极为严厉:“占山护泽,强盗律论,赃一丈以上,皆弃市”。安帝义熙八年(412年),刘裕掌东晋实权,颁令“州郡县屯、田、池、塞,诸非军国所资,利入守宰者,今一切除之”。这实质上是开放山林川泽,所以次年便诏令“驰湖池之禁”。此后,或有禁断,故刘宋元嘉十七年(440年),宋文帝又诏令:“山泽之利,犹获禁断;役召之品,遂及稚弱。诸如此比,伤治害民。自今咸依法令,务尽优允”。“优允”者,即废除禁断之制也。元嘉三十年(453年)宋孝武帝刚登上帝位就颁诏:“其江海田池公家规固者,详所开驰。贵戚竞利,悉皆禁绝”。孝建二年(455年)孝武帝又下令开放皇家封固的部分苑囿:“诸苑禁制绵远,有妨肄业。可详所开弛,假与贫民”。它的进一步发展,便出现了大明初年的占山法。

据《宋书·羊玄保附兄子希传》载,占山法内容为:

“凡是山泽,先常熂爈种养竹木杂果为林芿,及陂湖江海梁鱿鮆场,常加工修作者,听不追夺。官品第一、第二,听占山三顷;第三、第四品,二顷五十亩;第五、第六品,二顷,第七、第八品,一顷五十亩,第九品及百姓,一顷。皆依定格,条上赀簿。若先已占山,不得更占;先占阙少,依限占足。若非前条旧业,一不得禁。有犯者水土一尺以上,并计赃,依常盗律论。停除咸康二年壬辰之科”。

据此,占山法的内容共有五条:其一、凡在此前占有的山林川泽,只要“常加工修作”的,便可“听不追夺”,或确认为“先业”,成为私有财产。其二、各以官品占山护泽,最高者为三顷,每降二品减五十亩,至九品及百姓,可占一顷。占有后必须“皆依定格,条上赀簿”。其三、凡过去的占山护泽,已达上述数额者,不得再占,未达者,可依限占足。其四、除已被占有的山林川泽外,其余山林川泽一律开禁,听凭官僚贵族及百姓依照上述限额占有,但不得超过限额,超过者,水土一尺以上就算违法,依“常盗律”惩处。其五、废除壬辰之制。

由占山法的全部内容,不难看出,它是在确认以前的占山护泽为“先业”的前提下,对今后的占山护泽作出一些限制性的规定。并“皆依定格,条上赀簿”,即将所占的山林川泽登记入赀产簿内,上报国家,便于封建政府征收“赀税”。实质是封建政府确认了占山护泽的合法性。因此,占山法实质上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确认山林川泽可为私人占有的律令。由占山法的颁布,可以看出,江南经济的开发,在六朝时期,已由平原发展到山林川泽。

占山法颁布后,六朝政府基本上都是在承认占山法的前提下施政,有时虽也颁布一些禁令,但禁的都是特殊对象,并非禁断山林川泽。如萧齐建元元年(479年),齐高帝萧道成颁诏:“二宫诸王,悉不得营立屯、邸,封略山湖”。禁绝的范围十分清楚。齐武帝永明十一年(493年),其子郁林王在即位诏书中,命令开驰御府诸署无用的池、田、冶、邸:“御府诸署池、田、邸、冶、兴废沿革,本施一时,于今无用者,详所罢省,公宜权禁,一以还民”。萧梁政权建立后,又针对被封建国家和士族、贵族封锢的山林川泽多次下令开禁。

天监七年(508年)九月丁未诏:

“薮泽山林,毓才是出,斧斤之用,比屋所资。而顷世相承,并加封固,岂所谓与民同利,惠兹黔首?凡公家诸屯戍,见封熂者,可悉开常禁”。

大同七年(541年)十二月梁武帝又颁诏:“又复公私传、屯、邸、冶,爰至僧尼,当其地界,止应依限守规;乃至广加封锢,越界分断水陆采捕及以樵苏,遂致细民措手无所。凡自今有越界禁断者,禁断之身,皆以军法从事。若是公家创内,止不得辄自立屯,与公竞作以收私利。至百姓樵采以供烟炊者,悉不得禁及以采捕,亦勿诃问;若不遵承,皆以死罪结正”。此诏要求的是:(一)官府、豪贵及寺院地主,均不得“越界分断”,违者“皆以军法从事”。(二)在公家“创内”,即封建政府封固的山林川泽内不得“辄自立屯”,以收私利,违者以“死罪结正”。非公家“创内”,当然不在此范围。(三)无论公家创内及权豪富室已占之山林川泽,凡属传、邸、屯、冶者均不得禁止百姓入内樵采渔猎,违者也以“死罪结正”。如果开辟成田、园、墅者,又不在此例。这条诏令最关键的是禁止“越界分断”,并非是禁断山林川泽,而是即使在公家或非公家创内,均不得禁止百姓入内樵采渔猎,显然意在缓和阶级矛盾。

当然山林川泽的开禁,真正得利的是资财丰厚、拥有大量依附农民的士族及富室权贵。北来侨民及破产了的南方土著,大都只是樵采渔猎,充其量是开垦小块土地而已。在东晋南朝优重士族的前提下,刘宋大明初颁布占山法后,孔灵符就在浙东永兴“立墅,周围三十三里……含带二山,又有果园九处”。齐高帝诏禁二宫诸王占山护泽,执掌朝权的萧子良却“於宣城、临城,定陵三县界立屯,封山泽数百里,禁民樵采”。梁武帝曾讥评南齐有关山泽的诏令恰恰“奏成小丑”们的“锢山护泽”。其实他诏禁“越界分断”等诏令,同样亦是一纸具文。他的侄子萧正德就“自征虏亭至方山悉掠为墅”。封锢的山林纵深达五六十里。官府、豪贵们莫不如此。所以贺琛上梁武帝奏章曰:“凡京师冶、署、邸、肆应所为,或十条宜省其五,或三条宜除其一,……应四方屯、传、邸、冶、或旧有,或无益,或妨民,有所宜除,除之;有所宜减,减之……虽关国计,权其事宜,皆需息费休民。不息费,则无以聚财,不休民,则无以聚力,……扰其民而欲求生聚殷富,不可得矣”。此奏触及了梁武帝的痛处,梁武帝勃然大怒,口授诏敕追问贺琛:冶、署、邸、肆、屯、传等,“何者宜除?何者宜省? ……何者无益,何者妨民?”定要贺琛“各出其事,具以奏闻”。痛骂贺琛是害群之马,乱羊之犬。但贺琛揭露的毕竟是事实。所以大同十一年(545年),梁武帝又不得不颁诏:“虽复三思行事,而百虑多失。凡……四方所立屯、传、邸、冶,市埭、桁渡、津税、田园……有不便于民者,尚书州郡各速条上,当随言除省,以舒民患”。被迫承认了大同七年诏令并未扼制士族、权贵们封占山林川泽的事实。

但尽管如此,梁武帝开禁山泽的措施是符合历史发展方向的,它对江南经济的开发与发展,还是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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