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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衍生平事迹《减免“三调”》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13日 阅读:162 评论:0

根据史书记载:梁台建,仍下宽大之书,东昏时杂调,咸悉除省。
 天监元年(502年)四月丙寅,诏逋赋,口钱,勿复收。
 天监十六年(517年)正月辛未诏:“尤贫之家,勿收今年三调。其无田业者,所在量宜赋给”。
 普通元年(520年),“尤贫之家,勿收常调。鳏寡孤独,并加赈恤”。
 大通元年(527年)正月辛未诏:“……尤贫之家,勿收三调”。
 大同四年(538年)八月甲辰诏:“南兖、北徐等十二州,既经饥饿,曲赦逋租宿债,勿收今年三调。”
 大同七年(541年)正月辛巳,其有流移及失桑梓者,各还田宅,蠲课五年。等等。
 以上内容中出现的“三调”、“三课”或“常调”、“杂调”等指的是什么?元朝史学家胡三省认为三调“谓调粟、调帛及杂调也”。唐长孺先生认为三调就是“租布杂税,也可能是粟、布帛与钱。”韩国磐先生也认为“三调就是租布,也就是按户征收的调粟和调帛。”我认为从“三调”名称来解释,还是胡三省的解释比较确切。《南齐书·武帝纪》载永明五年九月,“凡下贫之家,可蠲三调二年”后,接下写道:“京师及四方出钱亿万,籴米谷丝绵之实,其和价以优黔首。远邦尝市杂物,非土俗所产者,皆悉停之”。可以看出,因为蠲三调二年,故京师及四方需出钱亿万,以籴购米谷、丝绵及杂物,可见“三调”即为调粟、调帛和杂调。唐长孺先生认为三调即为租、布、杂税的解释,是三调的通俗化解释
 上述调布的交纳,在南朝宋、齐时,发生了一些变化。宋孝武帝大明五年(461年)十二月甲戌“制天下民户岁输布四匹”。这是将晋时民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改为纳布四匹,使调布略微有所减轻。及至南齐时,齐武帝永明四年(486年)五月癸巳诏:
 “扬、南徐二州,今年户租,三分二取见布,一分取钱。来岁以后,远近诸州输钱处,并减布直,匹准四百,依旧折半,以为永制”。
 这里的“户租”应是“户调”,三分之二纳布,三分之一纳钱。又《竟陵王萧子良传》载:永明中,“诏折租布,二分取钱”。所记应为一事,说明齐武帝时户调乃三分之二纳钱,三分之一纳布。租调折纳成钱交纳,从赋税发展史来说,无疑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它反映了当时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但在封建社会,这种调布折纳制度,实际上又无形中大大加重了人民的负担。
 《南齐书·王敬则传》载竟陵王萧子良启奏云:
 “顷钱贵物贱,殆欲兼倍……今机杼勤苦,匹裁三百,所以然者,实亦有由:年常岁调,既有定期,僮恤所上,咸是见直。民间钱多剪凿,鲜复完者,公家所受,必须圆大,以两代一,困于所贸,鞭捶质系,益致无聊……凡应受钱,不限大小,仍令在所折市布帛。若民有杂物是军国所需者,听随价准直,不必一应送钱,于公不亏其用,在私实荷其渥。昔晋民初迁,江左草创,绢市所直,十倍于今,赋调多少,因时增减。永初中(刘宋初),官市一匹,值钱一千,而民间所输,听为九百;渐及元嘉,物价转贱,私货则束(十匹)直六千,官受则匹准五百。所以每欲优民,必为降落。今入官好布,匹堪百余,其四民所送,犹依旧制。昔为损上,今为刻下,氓庶空俭,岂不由之”。
 可以看出,从东晋初年以至南齐,布价每匹由一千文以上跌至近百余文,折价最高为九百,最低为五百。在市价每匹一千文而折价为九百,或市价每匹六百文而折价为五百文时,百姓乐于输钱。而市价每匹仅百余文,而折价仍为五百文时,百姓的负担无形中提高了三四倍。加上“民间钱多剪凿,鲜复完者”,而公家受钱“必须圆大,以两代一”,更使百姓折纳后的实际负担增加了六七倍。
 南朝梁、陈时的租调与宋、齐时有较大的不同,据《隋书·食货志》载:“男女年十六(据下文,六当作八)以上至六十为丁。男年十六,亦半课,年十八正课,六十六免课。女以嫁者为丁,若在室者,年二十乃为丁”。“其课,丁男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禄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租米五石、禄米二石。丁女并半之”。《隋书》中关于史志的记载,主要是记载梁、陈、齐、周、隋五代的典章制度,虽然也间或涉及以前的事,但以此五代为断限。与宋、齐对照起来,一是成丁年令不同,役龄后延;二是租调数量不同;三是改变了过去按户赀征收的办法。史载梁天监元年,“始去人赀,计丁为布。”变为完全按丁征收了。
 南朝的杂调、杂税也名目繁多,没有一定的成法定令。《隋书·食货志》云:“其军国所需杂物,随土所出,临时折课市取,乃无恒法定令。”根据史籍所载,大约不下十五六种之多。现简述之。
 贷粮种子钱 贷给农民田粮种子,使缺粮农民按时播种,但封建政权往往不会白白贷种,而是加倍收还。
 口钱或丁税 梁天监元年(502年)曾通令“逋布、口钱、宿债勿复收。”这种口钱或丁税,应是户调之外政府或地方官吏另行摊派的一种杂税。
 塘丁桥桁税 这是对管理、修筑塘棣桥桁的人丁所收的税。南齐时,王敬则为都督会稽、东阳、新安、临海、永嘉五郡军事,镇东将军,会稽太守,“会土边带湖海,民丁无士庶,皆保塘役,敬则以功力有余,悉评敛为钱,送台库以为便宜,上(齐武帝)许之”。竟陵王萧子良启曰:“塘丁所上,本不入官……今郡通课此直,悉以还台,租赋之外,更生一调。致令塘路崩芜,湖源泄散,害民损政,实此为剧。”萧子良曾建议取消塘丁税,恢复由民间自行管理陂塘的旧制度。但南齐政府不仅没有采纳,到东昏侯萧宝卷当政时,为了“供太乐主衣杂费”,还进一步扩大了塘丁税的征收范围,令“扬、南徐二州桥桁塘棣丁计功为直,敛取现钱。”横征暴敛的结果,造成“所在塘渎多由堕废。”
 池御税和鱼税 所谓池御税和鱼税,就是在皇家太官所属的陂池和禁苑中打猎或捕鱼所收的税。如齐高帝建元元年四月甲午,“停太官池御税。”实际执行中,却是把凡在陂池或山林中捕鱼和打猎的都要征税。梁朝萧颖达即曾征收鱼税“一年收直五十万。”
 盐税、酒榷税 这是盐税和酒税。齐东昏时,“都下酒租皆折使输金,以供杂用。”
 修城钱 齐高帝建元四年三月,诏“免逋城钱,自今以后,申明旧制。初,晋、宋旧制,受官二十日,辄送修城钱二千。”这一弊政至少在南朝宋、齐初时是实际存在的。
 州郡送迎钱 这是州郡官到任、离任时搜刮的杂税。如梁天监十四年(515年)张齐迁巴西、梓潼二郡太守,“巴西郡居益州之半,又当东道冲要,刺史经过,军府远涉,多所穷匮。齐缘路聚粮食,种蔬菜,行者皆取给焉。”又谢谖为东阳内史,“及还,五官送钱一万。”据《隋书·百官志》载:“郡县官之任代下,有迎新送故之法,饷馈皆百姓出。”
 军用征调钱 这是一种临时性的征调,包括钱与物。
 浮浪人的乐输 这是侨寓流民未定居者所需要交纳之税。《隋书·食货志》云:“其无贯之人,不乐州县编户者,谓之浮浪人,乐输亦无定数,任量准所输,终优于正课焉。”
 夷租赕物 这是南朝时对境内少数民族收取的租税杂物。据《隋书·食货志》记载:“诸蛮陬俚洞,沾沐王化者,各随轻重,收取赕物,以裨国用。又岭外酋帅,因生口翡翠明珠犀象之饶,雄于乡曲者,朝廷多因而署之,以收其利。历宋、齐、梁、陈,皆因而不改。”如梁天监十年(511年),张齐迁巴西太守,“上奏獠义租,得米二十万斛。”
 此外,牛埭税、江津税或路卡税、市税或商税也是南朝工商业者必须负担的杂税。
 总之,三调中的杂调名目繁多。梁武帝减免三调贯彻得如何?估计,梁初针对齐东昏的弊政,贯彻得会好一些,对社会经济恢复能起一些积极作用。故《梁书》史臣曰:“征赋所及之乡,文轨傍通之地,南超万里,西拓五千。其中瑰财重宝,千夫百族,莫不充牣王府,蹶角阙庭。三四十年,斯为盛矣。自魏晋以降,未或有焉。”内中虽不乏溢美之词,但梁初社会经济得以恢复,并有一定发展,也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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