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同点:农业是经济的基础,也是人们生存或获取财富的主要来源。各文化圈都发展出发达的农业经济,其中心区域的农业生产水平都达到或接近达到前工业社会的极限。当然,在农业生产方面,西欧长期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无论是技术水平还是生产能力都不如其他文明中心。但不管其发达程度如何,各文化圈都属于农业文明,农业社会的分散、缓慢、封闭、保守是共同特点。商业和手工业只是建筑在农业生产大海中的小岛,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是前资本主义世界的共性特征,虽然这并不排斥在某些主要商道地区出现以商业为主的经济方式,但商业仍是以农业为基础的。
不同点:农业经济中的土地占有形式不同。中国很早就确立了相当牢固的小地主所有制,土地可以继承,可以分割,也可以买卖,土地似乎具有“私有”性质。但是,土地是国家交付给农民的,随时可以由国家收回或重新分配。而且,国家可以任意调用全国的劳动力,可以没收任何人的任何财产。国家对土地有最终的决定权,私有财产并不具备“神圣”的性质。在形式上,印度的土地归村社使用,但事实上,印度的土地所有权仍在国家手里,马克思在注意到这个现象后提出了著名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概念。[1]按马克思的说法,亚细亚生产方式“没有私有土地的所有权,虽然存在着对土地的私人的和共同的占有权和使用权”[2]。马克思认为这甚至是了解东方天国中国的一把真正的钥匙。而伊斯兰世界虽然有多种土地占有形式,从埃及的土地国有制到奥斯曼的军事封地制,但究其根本,确实可以说是“……亚洲的制度(国家是真正的土地所有者)”[3]。
西欧对土地的占有却是纯个人的,国家没有参与其中。当然,中世纪西欧也不具备完整的土地私有权,否则分封制也就没有意义了。但君主不是以国家的名义而是以最高领主的私人身份分封土地的,各级封建主再以私人名义对土地进行再分封。没有参与国家的所有权很容易转化为完全的私有权,有学者认为,西欧的崛起在于确立了完全私有的产权体系。这种产权体系的形成,不在19世纪的工业革命,而在900—1700年间。[4]
[1] 莫卧儿时期有三种土地占有形式,即直属国王的封建领地、贾吉尔达尔的非世袭领地(贾吉尔)和柴明达尔的世袭领地。16—17世纪中叶,贾吉尔成为莫卧儿印度土地占有的基本形式。贾吉尔的持有者称贾吉尔达尔对其贾吉尔没有所有权,只有征收规定的田赋和各种杂税的权利。贾吉尔达尔持有贾吉尔虽然也以服军役为条件,但贾吉尔是非世袭的,甚至是非终身的。但是到奥朗则布统治时期,贾吉尔同柴明达尔制领地渐趋一致。然而,从总体上讲,柴明达尔对其领地没有所有权,只有一定数量的占有权和使用权。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卷,第891页。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9卷,第244页。
[4] 王渊明:《西欧现代化的曙光》,丁建弘主编《发达国家的现代化道路》,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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